1. 不交維修基金的後果是什麼
不交房屋維修基金一般就不能進行辦理房產證件;房屋維修基金主要就是針對於房屋的共有部份如果出現了任何的問題,就可以用這份基金來進行維修,這筆費用在拿到房子之後就需要進行繳納。使用維修基金的條件有:
1、若是小區內有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的話,要使用維修基金,則是由物業提出建議;而小區沒有物業公司管理,那麼要使用維修基金的話,則由相關使用人提出。
2、維修基金是使用於公共部位維修,需要由維修部分佔建築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進行商討,並且其中有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使用。
3、在決定了使用房屋維修基金之後,還需由組織方制定使用的方案,並且相關的材料提交至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然後申請列支。
一、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必須滿足的條件:
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2、公用部分、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限屆滿;
3、涉及物管區域或全體業主的,已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同意等。
二、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有:
1、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主要是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工程。
2、維修資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3、維修資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的理財范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2. 房屋維修基金不交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不交房屋維修基金,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開發建設單位違反規定將房屋交付購買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開發建設單位違反前述規定將房屋交付購買人的,由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 不交維修基金的後果是什麼
一、不交維修基金的後果是什褲銷凱么
1、業主不交維修基金後果就是不維修。公共維修基金一般業主都會繳納,業主所享受的一些基礎設施以及一些公共設施的日常的維護,這些都是必要交的,而且都是給房管局收的,物業只是代收而已。若是不交房屋維修基金,胡喚是無法進行正常的交房手續,購房者也就無法交房了。因為房屋維修基金主要是用於小區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養護和維修,由小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共同監督,若要使用,必須達到2/3的業主通過才行。
2、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二、維修基金按什麼程序程序辦理
1、擬修房屋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提出申請,居委會收到申請後,向區房產管理部門查詢擬修房屋維修基金;
2、區房產管理部門將維修基金查詢情況反饋給居委會,居委會征詢相關業主意見並提出同意使用;
3、屬已購自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4、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或房斗派屋所在地居委會提出房屋維修申請。
4. 維修基金不交有什麼後果
一、維修基金不交有什麼後果
1、不交房屋維修基金將可能無法辦理房產證。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2、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維修基金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
維修基金以下情況可以使用: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2、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住宅需要大修或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4、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5. 維修基金不交有什麼後果
房屋維修基金不交,無法辦理房產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房屋維修基金比例繳納如何?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的規定: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維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請過程較為復雜。
四、房屋維修金的啟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適用於承重牆、屋頂、樓梯間以及電梯等等。然而,《辦法》規定,若要支出維修基金,需遵循"雙2/3特別多數原則",即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最終都要得到房產行政部門或相應管理部門的備案與審核同意才能成行。業主要先後到相關的房管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審計局、專戶銀行等多個部門辦理房屋安全專業鑒定申請、維修方案預決算審計、聘請施工單位進行維修施工、申請專戶銀行劃撥款項等九大事項。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屋維修基金就是就是為了維修房子所要給的費用,這筆費用一般是每個業主必須要繳納的費用,如果不給那麼自己的證件也是無法的進行辦理,從而使去法律的保護,所以,雙方在協商的時候就一定要說清楚,避免引起矛盾。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不交房屋維修基金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