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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公共維修基金防水誰承擔什麼法律規定的

發布時間:2023-05-09 14:45:09

1. 物權法關於房屋漏水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 法》於2020年12月31日終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代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房屋漏水的規定如下:
1、如果是房屋質量問題造成的,則由開發商負責維修,並賠償損失;
2、如果是業主造成的,則依法應當由樓上的業主負責維修,並賠償損失。
一、房屋漏水的維權方式如下:
1、對於商品房,樓頂防水層的質保期是5年,因此,購買的樓盤頂層如果在防水保質期內漏水,屬於開發商的責任,盡快跟開發商聯系,要求立即修補。防止被開發商拖延超出保質期,導致自己承擔維修費用;
2、如果在質保期內樓頂漏水,而開發商不履行義務,可以到消協、住建部門和質監部門等處投訴,如果投訴後還是沒有用的話,可以同時准備走司法途徑解決;
3、對於商品房,如果是人為破壞導致樓頂漏水,即使是在質保期內,開發商也沒有義務給與免費修繕。這樣的情況就只有找破壞人來提供維修服務,或是由物業提供維修而讓破壞人負擔維修費用,如果對方拒不賀核拿賠償損失,就走司法途徑;
4、如果樓頂超出質保期後漏水,由於樓頂是公攤公有的,屬於全體業主的責任。如果漏水不嚴重,小修一下即可,可以全體業主商量一下維修費用分攤;
5、如果是租的房子,樓頂漏水的維修完全是房東的責任,因此,要及時聯系房東並催促對方盡快完成維修。
二、房屋漏水是否可以申請維修基金,需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房屋漏水位置屬於公共區域,可以申請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本身就是用於小區公共地方的維修的;
2、如果是個人家庭的房屋漏水,需要根氏伏據漏水情況的嚴重程度來判斷,如果是比較嚴重的漏水,是要進行大修,可以向物業公司進行申請,一般可以使用不超過維修基金的30%。如果是比較小的維修,通常不可以使用維修基金。
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房屋漏水的規定為如果是房屋禪搭質量問題造成的,則由開發商負責維修,並賠償損失,如果是業主造成的,則依法應當由樓上的業主負責維修,並賠償損失。對於商品房,樓頂防水層的質保期是5年,如果在防水保質期內漏水,屬於開發商的責任,盡快跟開發商聯系,要求立即修補。對於商品房,如果是人為破壞導致樓頂漏水,即使是在質保期內,開發商也沒有義務給與免費修繕。

2. 公共管道漏水誰負責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若是在房屋保修期內出現公共下水管漏水問題,由開發商負責,業主有權利要求開發商對其整改和維修,並賠償期間造成的損失;若在質保期外下水管漏水,可以通知物業進行處理,物業可以使用業主們繳納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進行相應的賠償,並進行維修;若是通過樓上水管和樓空圓者板的縫隙處滲漏到樓下的情況,應該由樓上鄰居承擔相關的維修及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斗薯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開發商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開發商承擔。如因樓上業主裝修或其他不當行為造成的房屋滲水,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壞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腔洞賠償。作為侵權方除了停止侵權(如重做防水層)外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保修期滿後,房屋內設施正常使用造成的漏水由業主自行負責維修,由業主自行承擔費用。如果漏水造成其他業主損失的,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屬於公共設施造成的漏水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維修責任。

3. 公共排水管道漏水誰負責

法律分析:公共雨水管漏水是物業負責的,因為公共雨水管是樓體的公共部分,可以使用公共維修基金給予維修 。物業應該對房屋所在小區的公共設備進行維護、修理,因由公共雨水管漏水給居民導致的財產損失,也應物業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 物權法有關於房屋漏水糾紛的規定嗎,假設業主房子牆內水管漏水,物業要承擔共同責任嗎

1、如果是在開發商質保期內的,由開發商完全負責費用,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具體維修;超出開發商質保期的,屬於公共部分的,由物業管理公司用業主的公共維修基金負責具體維修。

2、如果漏水屬於個人家庭部分的,由個人負責自行維修;如果是公共水管,由物業公司負責。

3、如果是由於業主在裝修過程中影響了水管的質量或破壞了水管,由業主自己負責。

《物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因此,漏水業主作為其房屋的所有權人及維護管理人,對於其房屋漏水給樓下業主造成的損失,理應進行賠償。若確定屬於裝修公司工程質量或管線問題,則可向裝修公司或管線廠家另行追償。

(4)無公共維修基金防水誰承擔什麼法律規定的擴展閱讀:

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為業主共有部分,業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和養護,如因物業公司盡到維修養護義務導致他人房梁悔屋財物受損,則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雹旅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橡肆正,賠償損失。

一般而言,漏水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由過錯方承擔,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那就要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居民小區的各種通水管道的管理、維修和養護方面,一般適用「誰管轄、誰養護」的原則。業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和養護,如因物業公司未盡到維修養護義務導致他人房屋財物受損,則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八條規定,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5. 漏水費用誰承擔

法律分析:自來水漏水費用承擔責任應做如下劃分: 1、如果漏水部位屬於公共區域設施,應由物業負責維修,費用和損失應從公共維修基金中出,如果未設公共維修基金,則應由相關業主共同承擔; 2、如果是因為物業管理不當,發現了漏水沒有及時採取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措施,則該部分漏水損失應由物業承擔。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6. 房屋漏水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房屋漏水維修費用由誰承擔,要按照實際情況來決定。房屋漏水若能夠確定過錯方的,直接由過錯方賠償。有房屋維修基金的,經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可申請動用維修基金維修。沒有維修基金的,則需要由相關業主按比例分攤維修費用。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業主都會推脫自己房屋漏水,拒絕承擔本該分攤的那部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7. 公共部位漏水誰負責維修

一、公共管道漏水誰來維修

1、在非人為破壞的情況下,如果房屋還在質保期內,就應該由開發商來負責維修,如果房屋不在質保期內,那麼可以通知物業進行維修,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可以申請公共維修基金支付。

2、若是因為人為原因損壞導致公共管道出現漏水,那麼應該由損壞人負責維修,並賠償相應的損失。


根據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及《住宅質量保證書》的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保修期為5年。如房屋在保修期內,開發商應當承擔免費維修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開發商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開發商承擔。

如因樓上業主裝修或其他不當行為造成的房屋滲水,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壞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作為侵權方除了停止侵權(如重做防水層)外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保修期滿後,房屋內設施正常使用造成的漏水由業主自行負責維修,由業主自行承擔費用。如果漏水造成其他業主損失的,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屬於公共設施造成的漏水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維修責任。

建議,鄰里之間房屋出現漏水,雙方應相互理解和相互配合,聘請專業機構進行鑒定分清責任,妥善解決問題;在房屋維修時,相鄰人(樓上樓下、左鄰右舍)應當給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礙房屋維修。由於房屋裝修時容易導致滲漏,最好聘請具有法律主體資格的裝修公司承擔,並在合同中明確出現問題時的處理方案。

對於家中下水管道漏水,物業公司有責任進行維修,但維修費用應該由業主承擔。首先要區分漏水的管道是否是公共管道,如果是公共管道,那麼,維修的費用應該由物業公司進行承擔,而要是自家使用的管道,那麼在維修時,業主應該承擔維修費用。

一方面,樓頂屬於全樓業主的共有財產。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另一方面,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全樓業主對樓頂享有共有權利,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結合本案,全樓業主對樓頂的維修也是義務的一種體現,基於全樓業主對樓頂所享有的份額均等,所產生的維修費用應由大家平均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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