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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維修需要什麼批文

發布時間:2023-05-17 05:42:54

① 企業辦理保稅倉庫申請 需要什麼資料

一、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應具備的條件

  1.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企業經營范圍包含倉儲業務(申請設立自用型保稅倉庫企業除外);

  2. 企業注冊資本最低為300萬元人民幣;

  3. 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4. 具有專門存儲保稅貨物並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營業場所;

  5. 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倉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許可證件。

  6. 申請設立備料保稅倉庫的加工貿易企業必須為A類或B類企業,年出口額最低為1000萬美元;

  7. 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設立保稅庫提供的材料

  1. 《保稅倉庫申請書》 迅冊

  2. 可行性報告

  3. 經營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 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國稅和地稅)

  5. 開戶銀行證明復印畝燃宏件

  6. 擬開展保稅倉儲的營業場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權或使 用權證明復印件,以及擬開展保稅倉儲的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 屬租借房屋的還應收取房屋租賃合同;

  7. 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位置圖及平面圖

  8. 倉庫管理制度

  9. 對申請設立寄售維修型保稅倉庫的,還應收取經營企業與外商的維修協議

  10. 經營企業財務制度與會計制度

  11. 消防驗收合格證書段磨

  12. 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② 保稅倉庫的設立審批

海關准予企業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的活動。
出口監管倉庫是指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海關專用監管倉庫。包括:出口配送型倉庫(存儲以實際離境為目的的出口貨物)和國內結轉型倉庫(存儲用於國內結轉的出口貨物的倉庫)。
保稅倉庫是指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包括:公用櫻滾兄型保稅倉庫、自用型保稅倉庫和專用型保稅倉庫(如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備料保稅倉庫、寄售維修保稅倉庫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署令第117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署令第133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備銷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署令第105號)
5、海關總署2004年第14號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操作規程》(署加發[2007]47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操作規程》(署加發[2007]48號)
8、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一)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經營企業應當具備
1、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倉儲經營權;
3、注冊資本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4、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5、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場所,其中出口配送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於5000平方米,國內結轉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於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監管倉庫應當具備
1、符合區域物流發展和海關布局要求,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安全、環保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脊襲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3、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
4、建立了出口監管倉庫的章程、機構設置、倉儲設施及賬冊管理和會計制度等倉庫管理制度;
5、自有倉庫的,具有出口監管倉庫的產權證明;租賃倉庫的,具有租賃期限5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6、消防驗收合格。
(三)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企業應當具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3、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4、具備專門存儲保稅貨物的營業場所;
5、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存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許可證件;
6、經營備料保稅倉庫的加工貿易企業,年出口額最低為1000萬美元;
7、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保稅倉庫應當具備
1、符合海關對保稅倉庫布局的要求,並設立在設有海關機構、便於海關監管的區域;
2、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3、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計算機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
4、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符合會計法要求的會計制度;
5、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質檢、環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6、公用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7、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容積最低為5000立方米;
8、寄售維修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出口監管倉庫
1、《出口監管倉庫申請書》(附件1)
2、《出口監管倉庫申請事項表》(附件2)
3、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企業的申請報告及可行性報告
4、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企業成立批文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展有關業務的批件復印件
5、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企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證書》或者《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7、出口監管倉庫庫址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倉庫的租賃協議復印件
8、倉庫地理位置示意圖及平面圖
前款所列文件凡提供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原件以供海關核對。
(二)保稅倉庫
1、《保稅倉庫申請書》(附件3);
2、《保稅倉庫申請事項表》(附件4);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國稅和地稅);
6、股權結構證明書復印件(合資企業);
7、企業的開戶銀行證明復印件;
8、擬開展保稅倉儲的營業場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復印件,以及擬開展保稅倉儲的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屬租借房屋的還應收取房屋租賃合同;
9、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位置圖及平面圖;
10、倉庫管理制度;
11、對申請設立寄售維修型保稅倉庫的,還應收取經營企業與外商的維修協議;
12、經營企業財務制度與會計制度;
13、消防驗收合格證書;
14、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時,如倉庫已建成或租賃倉庫經營的,以上所有單證、文件應一次性提交;如保稅倉庫尚在建設中的,以上第8、13項單證可緩收,在倉庫驗收時收取。 (一)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1、申請人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遞交申請材料,海關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材料後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決定受理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2、主管海關受理企業申請後,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將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必要時主管海關可派員到倉庫現場進行驗核;
3、直屬海關應自收到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准設立的,制發《海關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出口監管倉庫項目)/(保稅倉庫項目)》;不予批準的,制發《海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出口監管倉庫項目)/(保稅倉庫項目)》,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申請企業應當自海關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內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書面申請對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的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海關注冊登記並核發《注冊登記證書》方可投入運營;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許可決定書自動失效。
5、倉庫主管海關自接到企業書面申請及隨附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實地驗收,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勘驗記錄表》並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審核。申請驗收時的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應當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要求。
6、直屬海關自收到主管海關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必要時可會同倉庫主管地海關進行實地核實。對驗收合格的倉庫,直屬海關核發《海關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批准企業開展相關業務。對驗收不合格的,海關應書面告知倉庫經營企業。
7、直屬海關應按照行政許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倉庫主管海關將批准文件轉交到企業。並向總署備案。
(二)許可的變更
1、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需變更名稱、地址、倉儲面積等事項的,應當經主管海關和直屬海關審批同意,其中變更地址、倉儲面積的,海關應根據企業申請,在批准變更1年內、新庫址開展業務前,按規定進行重新驗收。海關認為必要時應下庫核實變更事項。
2、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保稅倉庫經營企業需變更企業名稱、注冊資本、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於批准文件下發之日起10日內向倉庫主管海關提交變更文件資料復印件,經倉庫主管海關和直屬海關審批並進行重新審核。上述事項的變更不得改變倉庫經營企業的主體,變更後仍需滿足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保稅倉庫經營企業設立許可時需要具備的條件。
(三)許可的延續
1、《海關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海關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2、倉庫經營企業申請延期的,應在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倉庫主管海關提交以下資料:(1)出口監管倉庫或保稅倉庫的延期申請(暫無格式文書);(2)《海關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或《海關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3)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4)《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證書》;(5)出口監管倉庫或保稅倉庫的庫址,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倉庫的租賃協議,或者租賃土地建倉庫的租賃協議;(6)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上述資料凡提供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原件以供海關核對。
3、海關應當在注冊登記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倉庫主管海關在收到申請後填寫《海關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審批表》,並於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報直屬海關,直屬海關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
(四)許可的撤銷
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保稅倉庫經營企業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設立出口監管倉庫或保稅倉庫行政許可的,由倉庫主管海關書面報告直屬海關,經審核後撤銷企業的經營資格。
(五)許可的注銷
1、出口監管倉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海關依法注銷其注冊登記,並收回《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1)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開展業務的;(2)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延期審查或者延期審查不合格的;(3)倉庫經營企業書面申請變更出口監管倉庫類型的;(4)倉庫經營企業書面申請終止出口監管倉庫倉儲業務的;(5)倉庫經營企業,不再符合申請設立許可條件的。
2、保稅倉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書面通知保稅倉庫企業,依法注銷其注冊登記,並收回《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1)經營期滿、合約中止或終止的;(2)喪失設立保稅倉庫條件的;(3)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經營保稅倉儲業務的;(4)保稅倉庫不參加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

③ 企業申請保稅倉庫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申請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冊友資格。其中申請公用型保稅倉庫的企業,經營范圍中必須有倉儲業務;

(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人民幣;

(三)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四)具有專門存儲保稅貨物的營業場所;

(五)申請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存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許可證件;

(六)申請經營備料保稅倉庫的加工貿易企業,年出口額最低為1000萬美元;

(七)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應符合海關對保稅倉庫布局的要求;

(八)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畢野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九)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計算機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

(十)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符合會計法要求的會計制度;

(十一)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十二)申請設立公用保稅倉庫的,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十三)申請設州數槐立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的,容積最低為5000平方米;

(十四)申請設立寄售維修保稅倉庫的,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交的文件

(一)《保稅倉庫申請書》、《保稅倉庫申請事項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國稅、地稅);

(四)開戶銀行證明復印件;

(五)消防合格證書復印件;

(六)倉儲用地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復印件;

(七)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位置圖及平面圖;

(八)倉庫管理制度(辦法);

(九)申請向國際航行船舶、航空器、國際遠洋漁船提供免稅燃油服務的,還須提供《對外供油經營許可證》;

(十)其他相關材料。

(3)保稅維修需要什麼批文擴展閱讀:

辦理程序

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1、申請人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遞交申請材料,海關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應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材料後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決定受理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2、主管海關受理企業申請後,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將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必要時主管海關可派員到倉庫現場進行驗核;

3、直屬海關應自收到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准設立的,制發《海關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出口監管倉庫項目)/(保稅倉庫項目)》。

不予批準的,制發《海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出口監管倉庫項目)/(保稅倉庫項目)》,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申請企業應當自海關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內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書面申請對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的驗收。

驗收合格的,經海關注冊登記並核發《注冊登記證書》方可投入運營;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許可決定書自動失效。

5、倉庫主管海關自接到企業書面申請及隨附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實地驗收,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勘驗記錄表》並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審核。申請驗收時的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應當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要求。

6、直屬海關自收到主管海關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必要時可會同倉庫主管地海關進行實地核實。

對驗收合格的倉庫,直屬海關核發《海關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批准企業開展相關業務。對驗收不合格的,海關應書面告知倉庫經營企業。

7、直屬海關應按照行政許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倉庫主管海關將批准文件轉交到企業。並向總署備案。

④ 請問關於維修貨物進出口按什麼方式申報

出口時申報「修理物品」。進境修理物品復運出境出口申報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原進口報關單和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單證。憑出口報關單辦理解除修理貨物進境時提供稅款擔保的相關手續。

⑤ 修理物品進口報關需要什麼資料

行內7年回復復僅供參考

  1. 你這是進口制返修再出口吧

  2. 需要提供情況說明、返修協議、 當初出口箱單發票合同報關單、這次進口箱單發票。申報要素等等。

  3. 返修協議情況說明要說明維修時間,進口交納保證金。出口的時候再核銷保證金

⑥ 開個二類或三類汽車修理廠,都需要什麼手續

1、申辦企業主管部門批文原件;

2、可行性分析報告原件;

3、申請開業(升級遷址)報告原件;

4、場地租用合同、租賃許可證(使用自有場地的經營者,請提供經營場地產權證明或建築許可證)原件。復印件備存。

5、廠區平面布置圖原件;

6、工程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原件(申辦三類維修企業不作要求)原件;

7、全體技工等級證原件原件;

8、全體技工上崗證原件原件;

9、質量檢驗員證原件原件;

10、試車員駕駛證原件原件;

11、基本制度(標准和計量管理制度、機具設備管理及維修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用戶服務公約、維修收費標准、維修質量保證制度、檢驗制度)原件;

12、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車輛維修技術標准及所承修車型的維修技術資料原件;

13、環境保護措施原件;

14、資信證明或驗資報告原件;

15、經營場地內外相片共6張(廠門正面、生產車間、停車場業務接待、主要設備)原件;

16、工商局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

17、屬企業申辦的,提供申辦企業營業執照及負責人(法人)身份證件;

個人申請者提供由勞動部門核發的本人待業證明及當地有效戶口證明原件復印件備存;

18、負責人廠長、經理須具有《執業資格證書》原件;

根據實際審批為准,要辦理好《汽車維修企業資格證書》,銷售汽車配件不要任何證書。

⑦ 特殊監管區 維修需要資質嗎

需要資質
首先是將保稅維修業務擴展到特殊監管區域外, 也就是企業只要滿足以下條件並接受海關實地驗核評估,都可以開展保稅維修業務:
1、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
2、企業應當具備開展該項業務所需的場所和設備,對已維修貨物、待維修貨物、無法維修貨物、維修用料件、維修過程中替換下的舊件或壞件、維修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等進行專門管理;
3、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實現對維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蹤,並按照海關要求進行申報。
企業只要具有對外簽訂的維修合同和品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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