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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住房維修資金利息分戶

發布時間:2023-05-28 03:53:41

Ⅰ 江西出台18條措施 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來源:江西住建
近日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
銀保監會江西監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聯合印發通知
進一步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提出了 5個方面、 18條措施
其中提出
鼓勵用維修資金購買一級市場國債
業主大會依法合規表決同意後
業委會可直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
應當主要用於補充維修資金
……
關於進一步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管理工作的通知
贛建房〔2021〕4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財政局、銀保監分局,人民銀行省內各市中心支行,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新余市城市管理局,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和業主合法權益,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5號)《江西省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贛建房〔2015〕10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障維修資金安全
(一)嚴厲查處挪用佔用行為。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歸集維修資金時必須使用非稅收入收繳系統分戶向業主開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電子)。嚴厲查處開發建設單位延期交存、挪用、佔用維修資金問題,加大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維修資金的清繳力度。
(二)嚴格專戶存儲要求。 專戶管理銀行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立維修資金專戶,住宅維修資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門戶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門戶號設分戶賬。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門戶號設分戶賬。
(三)建立資金閉環管理體系。 完善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從歸集、存儲、續籌、使用等資金閉環管理體系。加快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或升級,通過系統賬戶管理、許可權設定、流程內置、密碼驗證、留痕追溯、警示預報及數據分析等,構築維修資金安全信息化管理防線,提升維修資金監管水平。
(四)落實專戶管理銀行安全協管責任。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與專戶管理銀行就雙方權利義務簽訂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維修資金賬戶管理、資金劃轉及安全管理等。對違法違規或違反協議約定將維修資金劃轉到非專戶管理銀行的,專戶管理銀行應依法依規或按照協議約定承擔相應責任。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對專戶管理銀行的考核管理辦法和退出機制,定期對專戶管理銀行服務效能、協管能力等進行考核。
(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創新和拓寬維修資金信息披露方式,積極推行網上查、掌上查,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每年在物業項目樓棟、單元的顯著位置公開維修資金管理、歸集、使用、增值、余額等情況,切實保障業主知情權和監督權。
(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維修資金歸集、管理、使用相關財務制度,強化財務管理基礎,防範資金管理風險。嚴格落實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20〕7號)有關規定,健全完善維修資金會計核算制度,促進維修資金會計核算管理工作科學化、標准化、規范化。
(七)強化資金監督審計。 建立健全維修資金內部審計制度,及時督促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在檢查、審計過程中,對維修單位、第三方監督機構、專戶管理銀行、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存在惡意串通、虛報冒領維修資金等損害業主利益情形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提高維修資金增值收益
(八)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專戶管理銀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以利率水平、經營狀況、服務效能、協管能力等為綜合評價指標,擇優確定專戶管理銀行。
(九)科學制定保值增值方案。根據當地維修資金總額和使用計劃等,科學制定維修資金保值增值方案,合理確定靈活的定(活)期存款組合,努力實現維修資金增值收益最大化。鼓勵購買一級市場國債。
(十)規范增值收益管理。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要定期編制維修資金財務會計報告,每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按年度將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分戶結算或分配利息。對交存滿一年的維修資金賬戶,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要將交存資金轉為一年以上定期,結算年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存款利率計結息規定執行。
三、提高維修資金使用效率
(十一)建立年度修繕計劃制度。建立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年度修繕計劃制度,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擬定房屋修繕計劃和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並提交業主大會表決。業主大會依法合規表決同意後,業委會可直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尚未成立業委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制定,並組織代為維修,相關費用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十二)落實應急使用制度。進一步落實維修資金應急使用制度,對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出現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故障損壞無法正常使用、屋面外牆滲漏、樓體外牆牆面有脫落危險、公共護欄(圍)破損嚴重、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群眾安全的情形,要簡化流程,及時啟動應急維修程序,即時核准並撥付維修資金。維修工程竣工後,應當公開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探索維修資金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十三)提高維修資金使用表決效率。按照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提高維修資金使用效率。對受益人為本棟業主的,由本棟業主進行表決;受益人為本單元業主的,由本單元業主表決。靈活利用現代通信網路技術,提高維修資金錶決效率,最大限度方便業主對維修事項作出決策。
四、提高維修資金交存覆蓋面
(十四)確保新建商品房首期維修資金百分百歸集。加大政策法規宣傳,暢通資金交存渠道,提高行政服務效能,督促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維修資金及時存入維修資金專戶。對不按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
(十五)提升老舊小區維修資金交存佔比。對已建成尚未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可通過印發協助催交單等方式幫助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督促未交存業主按照首期歸集標准及時交存維修資金。鼓勵各地利用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引入專業化物業管理的契機,引導老舊小區業主補繳、補齊維修資金。鼓勵各地研究推動老舊小區利用公共收益補充維修資金。
(十六)探索建立維修資金續籌機制。對已交存但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不足30%的,及時指導並協助業主或業主大會制定參照首期交存標准一次性足額續籌或將公共收益補充維修資金等方式的續籌方案,組織開展維修資金續籌工作。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維修資金。
五、推進「放管服」改革
(十七)優化業務流程。進一步優化維修資金歸集、劃撥、使用等業務流程,明確業務辦理時限,簡化業主申請使用及應急使用維修資金所需提交的要件材料。
(十八)實行不見面辦理。積極推行「贛服通」維修資金服務,加快推進維修資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詢和監督等工作網上辦理或掌上辦理,力促實現維修資金交存、使用「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為群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財政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
2021年5月6日

Ⅱ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最新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一、專項基金如何管理
1.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2.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3.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二、何時繳納基金
1.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2.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3.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Ⅲ 物業維修資金應當如何分攤

物業維修資金,即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回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答的資金。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①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②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③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Ⅳ 江西多措並舉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圖為南昌市紅谷灘區高樓大廈林立。(資料圖)劉占昆 攝

記者12日從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該省將採取多項措施,嚴厲查處挪用、佔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為,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和業主合法權益。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銀監局和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嚴厲查處開發建設單位延期交存、挪用、佔用維修資金問題,加大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維修資金的清繳力度。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門戶號設分戶賬。

同時,江西將完善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從歸集、存儲、續籌、使用等資金閉環管理體系。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對專戶管理銀行的考核管理辦法和退出機制,定期對專戶管理銀行服務效能、協管能力等進行考核。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將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以利率水平、經營狀況、服務效能、協管能力等為綜合評價指標,擇優確定專戶管理銀行。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要定期編制維修資金財務會計報告,每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按年度將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分戶結算或分配利息。

據了解,對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出現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故障損壞無法正常使用、屋面外牆滲漏、樓體外牆牆面有脫落危險、公共護欄(圍)破損嚴重、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群眾安全的情形,要簡化流程,及時啟動應急維修程序,即時核准並撥付維修資金。

《通知》要求,確保新建商品房首期維修資金百分百歸集,對不按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提升老舊小區維修資金交存佔比,鼓勵利用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會員、引入專業化物業管理的契機,引導老舊小區業主補繳、補齊維修資金。

此外,探索建立維修資金續籌機制,對已交存但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不足30%的,及時指導並協助業主或業主大會制定參照首期交存標准一次性足額續籌或將公共收益補充維修資金等方式的續籌方案,組織開展維修資金續籌工作。

Ⅳ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因此,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住宅維修資金只能由於維修改造等住宅方面的情況,其他情況不可以用,也不可以挪用。業主們也有權監督,可以提出查看余額、或者維修資金的明細。若有發現挪用的情況,可向當地審計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Ⅵ 專項維修基金使用辦法及細則

使用辦法: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建築區劃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細則: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一、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專項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二、收取比例
專項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
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物業維修基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是該物業范圍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基金的情況。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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