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維修責任是怎樣劃分的
具體需要看雙方的合同約定,一般由出租方對主體結構進行維修。
2. 如何劃分房屋維修責任
(一)業主專有部分,由業主自行維修;毗連部位,由相鄰業主共同維修。(二)單幢房屋整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該幢房屋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比例承擔。(三)單幢房屋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四)單幢房屋不上人屋頂盯前的維修,由屋頂庇護范圍下的業主按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五)單幢房屋可上人屋頂(包括屋面和周邊圍護),為各層共用的,由屋激信頂庇護范圍下各層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為若干層(戶)使用的,由使用層(戶)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六)住宅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全體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屬於人為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明則輪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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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租房維修責任法律規定
房屋修繕責任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對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薯老壞的維修責任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因此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但「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民數猜升法典》(2021.1.1生效)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法律後果】承租人在兆尺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