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加裝電梯維修費分攤細則
法律分析:1.在國家政策影響下,有一些,老舊住宅,沒有電梯的可以另加電梯,有些小區就已經安裝了,一部電梯費用大概是80萬左右只要所在的樓道有60%的人同意,就可以進行安裝費用大家進行分攤。
2.電梯的安裝費,按照每上一層樓增加10%的比例及樓下的人交的少,樓層越高,交的越多。
3.電梯費交完了,安裝了以後還有,其他後續費用,維護費,一部電梯目前一年大概5000元左右,當然了價格會不斷上漲,維護費大家進行平攤。
4.除了維護費,還有電費一年大概也是5000元這個大家可以經過協商,有住戶說底下人用的少,樓上用的多,所以也要乘10%的遞增樓上,交的多,樓下交的少。
5.另外還有檢查費,電梯,公司每年會派人兩次上門進行檢查,這個費用一年是1200,以後也會隨著物價上漲不斷遞增。
6.新裝的電梯,三年之內有優惠,三年的維保費一共是2萬元當然新電梯三年之內基本上不會有故障,五年之後,電梯會有斷斷續續的有故障,維修費肯定也是大家分攤,這個都是鄰里之間根據協商,同意了就可以執行。
7.小區有物業把電梯也加入到物業的管理當中,那麼相應的也就要提高了物業管理的費用本來八毛錢一平方米的,現在可能會漲到一塊2。總而言之自己裝電梯也是一個麻煩,所以雖然在全國大面積進行推廣,由於費用太高,後續維護費用攤派很難執行,安裝的的小區寥寥無幾。
法律依據:《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第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和建築設計方案應當聽取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業主的意見,並應當經本單元或者本幢房屋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擬佔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第七條 申請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以書面協議形式達成以下事項的解決方案:
(一)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二)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
(三)電梯維護保養方式及其保養維修費用分擔方案。
(四)與不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進行協商,以及對利益受損業主進行補償的資金籌集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由業主協商確定的事項。
第八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要的資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協商約定。
(二)屬於房改房的,可以申請使用單位住房維修基金。
(三)可以申請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專項維修資金。
(四)原產權單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包括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出資。
(五)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按照前款第(一)項由業主協商約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的,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就各自出資額、維護和養護分攤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業主可以參考以下分攤比例約定出資、維護和養護費用的分攤:以第三層為參數1、第二層為0.5、第一層為0,從第四層開始每增加一個樓層提高0.1個系數,即第四層1.1、第五層1.2、第六層1.3,並依此類推出資比例;同一樓層各戶的出資比例可以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該層建築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② 加裝電梯維修費分攤細則加裝電梯維修費用分攤方法
加裝電梯維修費分攤細則③ 怎麼樣把車間的維修費用分攤到各設備中
生產車間的固定資產的維修費,若金額不大,不是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那麼直接入管理費用,以前是成本化,進製造費用的,現在不這樣做了。
④ 修理維修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年限如何計算可否一次攤銷
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是指為恢復固定資產的性能,對其進行大部分或全部回的修理答。當大修理費用沒有採用預提的法,並且支出較大,收益期超過一年的大修理支出,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2、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由於大修理支出的發生不均衡,為了均衡成本負擔,公司可以採用費用攤銷或費用預提的方法。(1)支付大修理費用時借:在建工程貸:相關科目(2)大修理完工時,將修理費用分期攤銷如費用分攤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借:待攤費用貸:在建工程如費用分攤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長期待攤費用貸:在建工程
⑤ 電梯維修費應該如何分攤
電梯維修費用,應該由業務同意以後使用繳納的維修基金來維修。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維修高怎麼做分攤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三十五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⑥ 維修資金比例分攤的計算公式
根據住房出售有關規定,維修基金的計算公式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比例×面積。
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收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維修資金。
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房屋維修基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⑦ 電梯維修費用如何分攤
一般維保單位與物業溝通,收取費用,物業再向業主收取,一般是用戶平均分攤的方式
⑧ 物業維修基金使用後是怎樣進行分攤的
(1)單幢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在該幢物業的維修基金內及其增值 部分中容列支;其中,一幢物業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的,每個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在該單元物業的維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2)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在整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⑨ 電梯維修費應該如何分攤
電梯維修費用,應該由業務同意以後使用繳納的維修基金來維修。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9)維修高怎麼做分攤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三十五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⑩ 物業與業委會簽訂合同維修費據實分攤指怎麼分攤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