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
法律分析:專項維修資金是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而專設的資金。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貳』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 1、專項維修資金是干什麼用的? 專項維修資金是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而專設的資金。它在 購房 款、稅費、物業費之外,單獨籌集、專戶存儲、單獨核算。專項維修資金的繳納不是特別的交易或法律關系,而是為了准備應急性地維修、更新或改造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如果小區內車庫或者健身器材出了問題需要維修,那麼這筆錢就會拿來用。由於共有部分的維護關乎全體業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維修資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就是說繳納的這筆錢是用於業主共有部分的建築上,是業主共同獲利的。 2、專項維修資金必須繳納嗎?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用均由相關法律作出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為了小區內業主的公共利益,因此,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一種旨在維護小區業主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矛盾,如果公共區域出現需要維修的問題,那麼誰來修如何修都可能成為業主們抱怨和爭議的問題,繳納了維修資金就會避免這樣問題。 3、繳納有什麼限制嗎? 基於物業維修資金的公共性、公益性,以及繳納物業維修資金屬於法定義務,該種法定義務在時間上具有持續性,因此只存在補繳問題,不存在因時間經過而可以不繳的問題,即使過了繳納時間,事後也會被告知補繳,這樣也是對其他業主負責。 綜上可以看出,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門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為維護建築物的長期安全使用而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
『叄』 房子,專項維修基金,是什麼意思
房屋來維修基金是房屋的「養自老保險金」,國家在1998年開始就開始執行了,開始在公改房拿20%的公改房繳納的款項作為維修基金;後來相繼出台了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房屋商品化後以房屋的單位建築成本的5-8%作為繳納維修基金標准(有的三四線城市以房屋總價2%作為計算依據)
房屋維修基金是一種特定的基金,所有權歸房屋所有人,但是又受房屋管理機構監管的專門用於房屋維修的專項基金,使用時必須經過2/3業主同意。
『肆』 專項維修基金是什麼意思
專項維修資金常見於房地產開發,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專項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和物業費不同專項維修基金在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
專項維修基金的所有: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如果房產發生買賣,購房者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的權益也自動由新的業主享有。
專項維修基金的分攤比例
根據我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伍』 物業維修基金是什麼意思
物業維修基金是指大修更新儲備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期滿後大修、更新、改造的資金。公共部位是指建築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物業維修基金在性質上屬於專門用於特定目的而設立的專項基金一類。
法律依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