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對滅火器的法律規定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使用過的滅火器必須送到有滅火器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對滅火器進行檢查,重新充裝專業滅火劑和驅動氣體。滅火器不管是否使用過,超過出廠的保質期限時,必須送到滅火器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
法律分析
滅火器年檢是一種對滅火器維修進行規范的行業標准,標准適用於手提式滅火器、推車式滅火器的維修、報廢,適用於對滅火器維修單位的維修條件和維修能力的評價。其它類型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可參照標准執行。滅火器年檢標准規定了滅火器維修的術語和定義、總要求、維修條件、維修技術要求、報廢、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貳』 滅火器維修記錄和維修標識是什麼
維修標識應採用發光材料,此標識要用不加熱的方法固定在滅火器的筒體上,當將其從滅火器的筒體拆除時,這些標識應自行破損。維修標識不得置於滅火器的正面。提醒,不要拿這個開玩笑。它關繫到生命安全問題。
維修單位應對維修的和再充裝的滅火器進行編號,並按編號記錄維修和再充裝信息,確保能夠實現維修和再充裝滅火器的可追溯性。每具維修和再充裝後的滅火器都應貼有一個維修標識,並在上面註明滅火器維修編號、維修/再充裝日期、水壓試驗的壓力值、維修單位名稱、維修人員姓名。
『叄』 滅火器的維護和保養有明文規定嗎
我有廣東省的滅火器維修技術條件 DB44號
不知道別的省有沒有這樣的文件
前 言
本標準的第4章、第6章、第7章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是為了規范滅火器的維修,完善滅火器維修的監督管理,確保維修後滅火器完好有效,參考外省同類標准、滅火器產品型式認可實施規則及相關資料制定的。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准由廣東省公安廳消防局提出。
本標准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歸口。
本標准負責起草單位:廣東省公安廳消防局。
本標准參加起草單位:廣東勝捷消防企業集團實業有限公司、廣東平安消防設備有限公司、東莞市永安消防器材廠。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盧小平、沈奕輝、肖裔平、陳映雄、鍾偉桐、伍建許、馮松、徐育才。
滅火器維修技術條件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滅火器維修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判定規則、維修記錄和維修標識。
本標准適用於手提式、推車式滅火器的維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T 3864 工業氮
GB 4351.1 手提式滅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
GB 4351.2 手提式滅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鋼質無縫瓶體的要求。
GB/T 4351.3 手提式滅火器 第3部分:檢驗細則
GB 8109 推車式滅火器
GB/T 9251 氣瓶水壓試驗方法
GA 95 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有資格的人員 qualified person
經滅火器製造商專業技術培訓合格,取得消防部門頒發的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有經驗的,能夠按規定進行滅火器維修的人員 。
3.2 維修 service
為確保滅火器有效滅火和安全操作而對滅火器進行的檢查或更換部件、滅火劑的過程。
3.3 工作壓力 service pressure
按額定充裝和加壓的滅火器在20℃環境中放置18h後的內部平衡壓力。
3.4 試驗壓力 test pressure
滅火器受壓部分水壓試驗時加壓的壓力。
3.5 滅火器維修條件 service condition for fire extinguisher
滅火器維修單位應具備的維修場地、維修設備、檢驗設備和對維修質量管理實施有效控制的條件。
3.6 滅火器維修能力 capacity for fire extinguisher
滅火器維修單位應具備的能保證維修後滅火器按照表1規定項目檢驗合格的能力。
3.7 水壓氣法 method of water press gas
以壓力水為驅動力,將二氧化碳從儲存氣瓶充裝到滅火器中的方法。
4 要求
4.1 一般規定
4.1.1 滅火器維修單位應具備滅火器維修條件(見附錄A)和滅火器維修能力。
4.1.2 從事滅火器維修的人員應是有資格的人員。
4.1.3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進行維修:
a) 滅火器有零部件缺失;
b) 滅火器銘牌、標志不完整清晰;
c)滅火器保險銷和鉛封不完好;
d)滅火器筒體有銹蝕、變形現象;
e) 滅火器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
f) 滅火器噴射軟管不暢通、有變形和損傷;
g) 滅火器壓力表的外表面有變形、損傷;
h) 滅火器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
i) 滅火器的橡膠、塑料件有變形、變色、裂紋或斷裂;
j)滅火器有泄漏;
k)滅火器的壓力指示器的指針不指在綠區;
l) 行駛機構有嚴重變形、卡阻及車架開裂現象;
m) 其他需要維修的情況。
4.1.4 滅火器維修單位應按照GA 95的要求進行滅火器的維修或報廢。
4.1.5 二氧化碳滅火器不得採用加熱或水壓氣法充裝。
4.1.6 維修後的滅火器的使用性能應符合GB 4351.1、GB 4351.2或GB 8109要求。
4.2 維修程序
4.2.1 滅火器維修按以下程序進行:
a) 檢查確認滅火器的規格型號;
b) 檢查滅火器的內部壓力,只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
c) 對滅火器筒體逐只進行水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d) 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清洗,乾粉、二氧化碳及潔凈氣體滅火器應將筒體乾燥後使用;
e) 檢查滅火器配件,更換密封件和已損的部件;
f) 按滅火器相應標准規定進行滅火劑再充裝,並逐只進行氣密性試驗;
g) 對維修後的滅火器進行維修檢驗,合格後,貼上維修標識;
h) 整理維修記錄。
註:不同類型的手提式滅火器的維修程序詳見附錄B。
4.2.2 注意事項
4.2.2.1滅火器維修時:
a) 在拆卸滅火器前,只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且要採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b) 滅火器內殘剩滅火劑應清理干凈,防止混雜污染;
c) 對貯氣瓶式滅火器維修時,貯氣瓶應釋放完二氧化碳,對貯氣瓶逐只進行水壓試驗、清洗、乾燥、更換密封件、按規定充裝二氧化碳、並逐只進行氣密性試驗。
4.2.2.2 充裝滅火劑時:
a) 所有可再充裝型滅火器需換滅火劑時,應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再充裝;
b) 在進行充裝時,應按製造商的要求進行操作;
c) 充裝後,應對貯壓式滅火器和貯氣瓶式滅火器的貯氣瓶進行氣密性試驗;
d) 水基型滅火器應按照製造商銘牌或說明書的要求用近期出廠的同一型號滅火劑進行充裝;
e) 應使用滅火器銘牌上指定的滅火劑;
f) 一種乾粉不應與另一種乾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乾粉和BC乾粉充裝設備應單獨設置,充裝場地應分隔獨立;
g) 滅火器不得從一種類型轉換成另一種類型,任何一種滅火器均不得轉換充裝不同種類的滅火劑;
h) 噴射過的滅火器中剩餘的乾粉不得再次使用(除使用封閉回收、貯存系統外,且在充裝前,應對乾粉滅火劑進行檢測);
i) 進行五年期維修或做水壓試驗的滅火器應排空;
k) 對所有非水基型滅火器,充裝前應確保空滅火器瓶體內乾燥;
l) 從鹵代烷1211滅火器中取出滅火劑時,應使用密閉的鹵代烷1211回收系統。取出的鹵代烷1211滅火劑應經凈化處理符合國家標准要求時,才可以循環使用;
m) 用於計量的壓力表每半年至少檢定一次;
n) 可再充裝型貯壓式滅火器的內部充壓須符合滅火器銘牌上所規定的充裝壓力的要求。對滅火器內部進行充壓時應用異徑介面與滅火器閥門連接,所設置的調壓源在調壓到高於滅火器工作壓力0.5MPa時,方可用於對滅火器內部進行充壓;充壓時不能用滅火器壓力指示器作計量器具,並應根據環境溫度變化調整充裝壓力;
o) 工業氮、二氧化碳(99%)以及不含水分的壓縮空氣,才可用於貯壓式乾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的驅動氣體;
p) 車用滅火器應按製造商的要求更換專用件。
4.2.2.3 用於二氧化碳滅火器或貯氣瓶的超壓保護裝置,其動作壓力應符合GB4351.1中6.10.4.7或GB8109中6.10.4的規定。
4.2.2.4 用於貯壓式滅火器的壓力指示器應與所維修滅火器的類型、20℃充裝壓力相一致。
4.3 報廢
4.3.1 報廢滅火器,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在滅火器筒體或鋼瓶上打孔,並應有明顯標志。
4.3.2 在維修過程中,當滅火器鋼瓶或筒體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滅火器應予以報廢:
a) 母材有錫焊、熔接、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b) 鋼瓶或筒體的螺紋受損;
c) 因腐蝕而產生凹坑;
d) 滅火器被火燒過;
e) 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的殘余變形率大於3%;
f) 滅火器按國家規定應報廢的。
5 試驗方法
5.1 水壓試驗
5.1.1 一般規定
5.1.1.1 在滅火器維修過程中,應進行水壓試驗。
5.1.1.2 進行水壓試驗操作的人員應是有資格的人員。
5.1.2 試驗時機
5.1.2.1 滅火器維修時對滅火器的筒體、器頭等承壓部件應進行水壓試驗。
5.1.2.2 具有間歇噴射功能的滅火器軟管組合的水壓試驗可與該滅火器筒體水壓試驗同時進行。
5.1.2.3 用於貯存惰性驅動氣體的高壓貯氣瓶和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水壓試驗周期不應超過5年。
5.1.3 試驗壓力
5.1.3.1 滅火器和貯存驅動氣體的貯氣瓶應按製造商規定的試驗壓力進行水壓試驗。
5.1.3.2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軟管組合水壓試驗的壓力為10.0MPa,其它各類滅火器的軟管組合水壓試驗的壓力為2.0MPa,保持30s。
5.1.4 試驗程序
5.1.4.1 將滅火器內部壓力泄空,按順序拆下噴嘴(或噴管)、器頭,清洗各部件。
5.1.4.2 將被試筒體注滿水,筒口螺紋與水壓泵出水口連接,緩慢加壓至試驗壓力,保壓30s,筒體不得有泄漏和明顯的變形。
5.1.4.3 對具有間歇噴射功能的滅火器,將滅火器軟管組合一端關閉,另一螺紋埠與水壓泵出水口連接,排盡管內氣體後緩慢加壓至試驗壓力,保壓30s,軟管組合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5.1.4.4 試驗標識: 水壓試驗合格的滅火器筒體應有相應的標識。標識內容包括:試驗年月、檢驗員代號、試驗壓力值。軟管組合不要標識。
5.1.5 滅火器筒體殘余變形率的測定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應按照GB/T9251規定進行筒體殘余變形率的測定。
5.2 氣密性試驗
5.2.1 對於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式滅火器,將已充裝滅火劑的滅火器浸沒在550 -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並注意觀察,試驗結果應無可見的泄漏氣泡。
5.2.2 對於貯壓式滅火器,將已充裝滅火劑的滅火器浸沒在清水中,保持30min並注意觀察,試驗結果應無可見的泄漏氣泡。
6 判定規則
判定規則分為滅火器維修條件的檢查規則和維修滅火器質量的檢驗規則。
6.1 檢查規則
滅火器維修條件的不符合項分為嚴重不符合項和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項兩類。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判定滅火器維修條件不合格:
a) 附錄A.1、A.2、A.3、A.4中出現任何一項不符合項;
b) 附錄A.5、A.6中出現一項以上(不含一項)嚴重不符合項;
c) 附錄A.5、A.6中出現一項嚴重不符合項,同時出現一項以上(不含一項)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項;
d) 附錄A.5、A.6中無嚴重不符合項,出現三項以上(不含三項)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項。
6.2 檢驗規則
6.2.1 檢驗分類
維修滅火器的質量檢驗分為滅火器維修檢驗和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
表1
序號 檢驗項目 規定進行的檢驗項目
滅火器維修檢驗 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
1 外觀質量檢查 △ △
2 標志 △ △
3 水壓試驗 △ △
4 噴射軟管及接頭強度檢驗 △ △
5 滅火劑充裝量檢查 △ △
6 滅火器氣密性檢查 △ △
7 操作機構檢查 △ △
8 常溫噴射性能檢查 △ △
9 滅火劑質量檢驗 △
10 振動試驗(手提式滅火器) △
11 結構檢查 △
12 滅火試驗 △
註:1.「△」表示需要進行檢驗的項目;2.滅火試驗的滅火級別按滅火器標志中的規定進行。
6.2.2 維修檢驗
6.2.2.1 維修後的滅火器應附有維修合格標識。
6.2.2.2 滅火器維修檢驗按批抽檢,檢查方法及判定按GB4351.3或GB8109的規定。
6.2.2.3 滅火器維修檢驗項目按表1規定進行。
6.2.3 維修能力檢驗
6.2.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
a) 具備滅火器維修條件的單位開展滅火器維修業務前;
b) 維修單位廠址變更時;
c) 停止維修半年以上恢復維修時;
d) 維修工藝或配件發生重大變化時;
e) 正常維修滿一年時;
f) 監督部門提出要求時。
6.2.3.2 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項目按表1規定進行。
6.2.3.3 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的樣品從經過滅火器維修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6.2.4 檢驗結果判定
參照GB 4351.1、GB 4351.2、GB 4351.3及GB 8109中的規定進行檢驗結果判定。
7 維修記錄和維修標識
7.1 維修單位應對維修的滅火器進行編號,並按編號記錄維修信息,確保能夠實現維修滅火器的可追溯性。
7.2 每具維修後的滅火器都應貼有一個維修標識,其內容和格式應符合圖1的要求:
圖1
註:維修合格證外圍邊框粗0.6mm,印紅色,內框線粗0.2mm,印黑色;「滅火器維修合格證」及單位名稱字高5mm,其餘文字高4mm,文字為黑體黑色。
7.3 維修標識應用不加熱的方法固定在滅火器的筒體上,當將其從滅火器的筒體拆除時,這些標識應自行破損。維修標識不得置於滅火器的正面。
附錄 A
(規范性附錄)
滅火器維修條件
A.1 維修廠房
A.1.1 維修廠房應滿足維修品種和數量的要求,且總實用面積不得少於60m2。
A.1.2 應獨立設置水壓試驗室、充氣室、倉庫,維修場地應設有組裝區、灌裝區、氣密試驗區、質檢區,布局應合理。
A.2 維修設備
A.2.1 維修設備應滿足維修品種和數量的需要。
A.2.2 維修設備包括:滅火劑灌裝機、驅動氣體灌裝機、烘乾設備、清洗設備、拆卸設備、組裝設備、報廢設備、滅火劑回收設施。
A.3 檢測設備
A.3.1 檢測設備應滿足維修品種和數量的需要。
A.3.2 電動或手動水壓試驗機不少於1台。並配置0~4MPa,0~40MPa壓力表各不少於2塊,其精度不得低於1.6級。試壓夾具應滿足維修要求。
A.3.3 殘余變形測量裝置1套(用於二氧化碳滅火器維修)。
A.3.4 恆溫氣密試驗裝置1套和高溫氣密試驗裝置(用於二氧化碳滅火器維修)。
A.4 計量器具
A.4.1 計量器具應滿足維修品種和數量的需要。
A.4.2 計量器具包括;
a) 衡器數量和量程應滿足維修品種要求,精度不低於1%,其中案稱最小刻度為5g;
b) 游標卡尺不少於1個,精度為0.02mm,規格為0—150mm;
c) M8×1、M10×1、M16×1.5、M30×1.5、M45×1.5、PZ25.4、PZ27.8螺紋規各1套(公制螺紋中,內螺紋規精度不低於7H,外螺紋規精度不低於8g);
d) 秒錶不少於2塊,精度不低於±0.2S;
e) 量杯2個(用於水基型滅火器維修,滿足滅火劑配比要求);
f) 溫度計1個,溫度計量誤差±1℃(用於二氧化碳滅火器維修)。
A.4.3 計量器具的量程、精度應與使用要求相匹配,並按照規定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
A.5 有資格的人員的培訓與操練
為確保維修滅火器的人員是有資格的人員,可採用以下方法使操作人員稱職。
A.5.1 操作人員接受製造商的上崗專業技術培訓和消防部門的消防安全培訓,並取得製造商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明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專業技術培訓推薦課程的時間至少為24小時。在培訓結束時,操作人員參加考試並能通過。
A.5.2 專業技術培訓課程由製造商管理。
A.5.3 操作人員專業技術再培訓每2年需至少1次。維修企業應具有技術、質檢、試壓、充裝等人員,並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持證上崗。各種人員應熟悉本崗位職責、產品結構、產品標准及相關操作規程。
A.6 質量管理文件和記錄控制
A.6.1 應有所維修滅火器的標准、產品結構圖。
A.6.2 維修現場應能獲得維修滅火器的工藝流程圖和拆卸、水壓試驗、滅火劑灌裝、組裝充氣、氣密性試驗、維修檢驗等操作規程。
A.6.3 健全企業的管理制度和各類人員的崗位職責,並能貫徹執行。
A.6.4 制定職工培訓計劃並建立檔案。培訓內容包括:技術、質量、規程、法規等。
A.6.5 建立質量信息反饋和用戶服務檔案。
A.6.6 維修記錄應包括表1規定進行的檢驗項目、製造商名稱、型號規格和鋼瓶序列號,記錄應保持清晰、易於識別和檢索,對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實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A.6.7 維修單位每年應對關鍵元器件、材料、外購外協件的供貨方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評定。
A.6.8 維修單位應保存測量設備的校準或檢定記錄,設備校準狀態得到識別。
A.7 滅火器維修條件不符合項的判定細則見表A1
表A1
項號 條款號 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項 嚴重不符合項
1 A.1.1 實用面積大於60m2但不能滿足維修品種和數量的要求 不能滿足維修品種和數量的要求且總實用面積少於60m2
2 A.1.2 區域劃分明確但不合理 沒有區域劃分的
3 A.2 能滿足所維修品種需要但不滿足數量的要求 不能滿足所維修品種和數量的要求。
4 A.3 能滿足所維修品種需要但不滿足數量的要求 不能滿足所維修品種和數量的要求。
5 A.4 能滿足所維修品種需要但不滿足數量的要求 不能滿足所維修品種和數量的要求。
6 A.5.1 取得製造商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明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但專業技術培訓的時間少於24小時或培訓結束後操作人員未通過考試合格 未取得製造商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明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
7 A.5.2 專業技術培訓課程不能滿足滅火器維修需要 專業技術培訓課程不是製造商管理的
8 A.5.3 對本崗位職責、產品結構、產品標准及相關操作規程不熟悉 未按期進行再培訓;未經專業技術培訓無證上崗的
9 A.6.1 所維修滅火器的標准、產品結構圖不齊全 沒有所維修滅火器標准、產品結構圖
10 A.6.2 維修現場工藝流程圖和操作規程不齊全 維修現場沒有工藝流程圖和操作規程
11 A.6.3 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不健全 未建立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或雖已建立但未能貫徹執行
12 A.6.4 培訓計劃不合理、檔案不全、培訓內容不完整 未制定培訓計劃;未建立檔案
13 A.6.5 檔案不全;記錄不清晰、不方便識別、檢索;對記錄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中存在缺陷 維修記錄內容不全;未保存維修記錄或對記錄管理和控制的制度雖已建立但不執行
14 A.6.7 對供貨方的評定記錄不全 未對供貨方進行評定
15 A.6.8 校準或檢定記錄不全,有的設備校準狀態未得到識別 未保存校準或檢定記錄;設備校準狀態未得到識別
註:項目按照條文內容劃分。
附錄 B
(規范性附錄)
手提式滅火器維修程序
B.1 在對手提式滅火器進行維修時,為區分將要進行的不同的維修程序,特在下面列出滅火器的類型編碼:
類型1:貯壓式滅火器,以水、水和添加劑、或泡沫液作為滅火劑。
類型2:貯壓式滅火器,以乾粉、潔凈氣體或鹵代烷1211作為滅火劑。
類型3:貯氣瓶式滅火器,以水、水和添加劑、或泡沫液作為滅火劑。
類型4:貯氣瓶式滅火器,以乾粉作為滅火劑。
類型5:二氧化碳滅火器。
B.2 除應符合4.2中的規定之外,手提式滅火器的維修符合表B1中的要求。
表B1
序號 維修程序 滅火器類型
1 2 3 4 5
1 檢查並確認壓力顯示裝置(如果已安裝)能正確地讀出滅火器的內部壓力,或在未安裝此裝置之處能確定內部壓力正常。如果滅火器的內壓損失大於百分之十,或如果不到百分之十,但已超過製造商所定的最大值,請參照製造商的要求,並做出妥善的處置。 △ △
2 檢查滅火器筒體外觀上是否有腐蝕或其它損傷,如果有輕微腐蝕或不嚴重的損傷,則應將其撤換或進行水壓試驗。如果腐蝕嚴重或有其它嚴重損傷,則須報廢。 △ △ △ △ △
3 稱滅火器的質量(按製造商的要求帶有或不帶有操作機械),或用其它的適用方法去檢查滅火器內是否含有適量的滅火劑,並將第一次投入使用時的滅火劑量與目前所含的量相比對。 △ △ △ △ △
4 檢查噴嘴和軟管(如果配備),如果有必要,要進行清洗。如果有磨損或其它異常狀況時,應採用相同的品種和規格進行更換。 △ △ △ △ △
5 在拆除滅火器操作機構時,應檢查操作機構及噴射控制裝置(如果配備)是否動作靈活。若有必要,要對其進行清理、矯正或更換。按製造商的要求,用潤滑劑來保護可移動部件及螺紋,以防腐蝕。 △ △ △ △ △
6 打開滅火器,或拆下噴頭組合,拆下貯氣瓶。 △ △
7 (水和添加劑,或只是泡沫滅火器):把液體倒入一個潔凈的容器內。如果已明顯變質,可參考製造商對特殊產品的要求,倒掉這些液體,並把製造商指定的液體充裝進滅火器。如果泡沫液或添加劑是加入隔離容器中,則應檢查其有否泄漏。如有泄漏,應拆除此容器,用新的容器替換後,再加入液體。 △ △
8 清潔滅火器的內部和外部,檢查滅火器筒體的內部和外表有否腐蝕或其它損傷。如有輕微腐蝕或輕度損傷,則應將其撤換或進行水壓試驗。若有嚴重腐蝕或其它嚴重損傷,則須報廢。 △ △
9 檢查貯氣瓶外部有否腐蝕或其它損傷。如果貯氣瓶上有腐蝕或其它損傷,則需按製造商的要求更換貯氣瓶。稱量貯氣瓶並檢查其中的充裝介質量是否與瓶上所標相符。若貯氣瓶的內裝量少於所標明的最小量,或有泄漏之處,應將其拆除,或按製造商的要求用另一隻瓶來替換。 △ △
10 如有必要,要清潔並讓空氣通過帽(器頭)內的通氣孔(或其它通氣裝置)。 △ △
11 檢查分支管(如果使用)上的噴嘴、過濾器(若配有)及內部噴射管和通氣閥門,如有必要,應對其進行清潔。 △ △ △
12 清潔並檢查噴嘴、軟管及內部噴射管,讓空氣通過以防堵塞。如有必要, 應對它們進行矯正或更換。 △
13 檢查所有墊圈、膜片和軟管,如有損傷或變形,應更換之。如果軟管系裝於滅火器的底部並使用一個膜片的話,應予以更換。 △ △ △ △ △
14 檢查滅火器內的乾粉並確認其中沒有可見的結塊、粉團或外來雜質。以倒轉、搖動滅火器的方式攪動乾粉,但要確保乾粉不外溢。若有任何可見的結塊、粉團或外來雜質,且乾粉不能自由流動,或有任何其它疑問,則倒掉所有的乾粉,並以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乾粉再充裝滅火器。 △ △
15 對於水和添加劑、或泡沫滅火器,則應按製造商的要求再充裝滅火器。 △
16 按製造商的要求重新組裝滅火器。 △ △ △ △ △
17 檢查滅火器噴筒、軟管和閥門組合,如有故障,應予以清潔或更換。 △
註:「△」表示需要進行檢查的項目。
B.3 除表B1所規定的維修程序外,表B2中所述的維修程序均應在不超過五年的間隔時間內進行。
表B2
序號 維修程序 滅火器類型
1 2 5
(5年)
1 完全噴空滅火器。噴射後,壓力表(若配備)應顯示零壓力。壓力指示器(若配備)將顯示噴射後之位置。 △ △ △
2 打開滅火器,清潔內部並檢查筒體內有否腐蝕或其它損傷。如果滅火器有輕微腐蝕或損傷,應將其撤換或進行水壓試驗。如有嚴重的腐蝕或損傷,則須報廢。 △ △ △
3 按正常程序,應檢查帽(器頭)內或閥門組合內的噴嘴、過濾網、軟管、通氣孔(或其它通氣裝置)及內部噴射管,若有必要,應進行清潔。 △ △ △
4 檢查所有密封墊圈及軟管(如配有)。如果有變形,應予以更換。 △ △ △
5 檢查能拆卸的操作機構,若有必要,應進行清潔、矯正或更換。 △ △ △
6 對滅火器重新組裝或再充裝。見4.2.2.2 △ △ △
註:「△」表示需要進行檢查的項目。
『肆』 滅火器維修資質及條件
滅火器維修資質及條件具體如下:
一、申請滅火器維修資質需要符合下面條件:
1、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2、執業人員不少於4人,其中維修操作員、維修檢驗員各不少於2人。
3、具備公共安全行業標准《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規定的維修用房(不得設置在民用建築內)、維修設備、檢驗設備、維修質量管理等條件,並通過維修能力檢驗。
三、資質受理
省公安廳消防局受到申請材料後,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應當當場或5各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全的全部內容。
對未按要求提供補充申請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伍』 滅火器檢修都有什麼要求。有沒有網友知道的
根據《滅火器來的維修與報源廢》滅火器年檢規定:
一、使用過的滅火器必須送到有滅火器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對滅火器進行檢查,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二、滅火器不管是否使用過,超過出廠的保質期限時,必須送到滅火器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三、《1211、乾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從出廠日起期滿五年以後每隔二年必須對滅火器進行水壓試驗等檢查。
四、《機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從出廠日起期滿三年以後每隔二年必須對滅火器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五、《化學泡沫、酸鹼》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從出廠日起期滿二年以後每隔一年必須對滅火器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六、外觀檢查發現有筒體嚴重銹蝕、筒體嚴重變形、結構不合理、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等情況的滅火器必須作廢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