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的維修類別
本規定所指的維修工作分為如下類別:
(一)檢測: 指不分解航空器部件,而通過離位的試驗和功能測試來確定航空器部件的可用性.
(二)修理: 指根據適航性資料,通過各種手段使偏離可用狀態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恢復到可用狀態.
(三)改裝: 指根據民航總局批准或者認可的適航性資料進行的各類一般性改裝,但對於重要改裝應當單獨說明改裝的具體內容.此處所指的改裝不包括對改裝方案中涉及設計更改方面內容的批准.
(四)翻修: 指根據適航性資料,通過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分解、清洗、檢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換件、重新組裝和測試來恢復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壽命或者適航性狀態.
(五)航線維修: 指按照航空營運人提供的工作單對航空器進行的例行檢查和按照相應飛機、發動機維護手冊在航線進行的故障和缺陷的處理,包括按照航空營運人機型最低設備清單和外形缺損清單保留故障和缺陷.下列一般勤務工作不作為航線維修項目:
1.航空器進出港指揮、停放、推、拖、擋輪檔、拿取和堵放各種堵蓋;
2.為航空器提供電源、氣源、加(放)水、加(放)油料、充氣、充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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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要的清潔和除冰、雪、霜;
4.其他必要的勤務工作.
(六)定期檢修: 指根據適航性資料,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使用達到一定時限時進行的檢查和修理.定期檢修適用於機體和動力裝置項目,不包括翻修.
(七)民航總局認為合理的其他維修工作類別.
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以上維修工作類別進行必要的限制. 本規定所指的維修項目分為下列類別:
(一)機體;
(二)動力裝置;
(三)螺旋槳;
(四)除整台動力裝置或者螺旋槳以外的航空器部件;
(五)特種作業;
(六)民航總局認為合理的其他維修項目.
機體、動力裝置和螺旋槳項目可以包括其部件不離位的維修.部件離位的維修工作,應當按照除整台動力裝置或者螺旋槳以外的航空器部件項目申請.
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以上維修項目類別進行必要的限制,包括按本規定附件六《維修工作和項目類別劃分表》開列的對製造廠家、型號、名稱等的限制或者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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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除整台動力裝置或者螺旋槳以外的航空器部件項目還應當附有本規定附件二規定的《維修能力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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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適航性和飛行安全,依據國務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發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簡稱CCAR-145部)。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維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及監督、檢查。
本規定同樣適用於實施非常規性維修工作的維修單位的合格審查和批准。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一)民用航空器:指除國家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二)國家航空器:指軍隊、海關和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三)航空器部件:指除航空器機體以外的任何一個附件(包括整台動力裝置和/或任何正常、應急設備)。
(四)維修:指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進行的維護、翻修、修理、檢查、更換、改裝或排故等。
(五)非常規性維修:指計劃維修工作以外的任何維修工作。
(六)維護:指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進行例行檢查、一般勤務和排故工作。
(七)翻修:指通過檢查和換件使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達到經批準的標准。
(八)檢查:指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進行查驗以確定其是否符合經批準的標准。
(九)修理:指按照經批準的標准恢復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至可用狀態。
(十)改裝:指按照經批準的標准改變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構形或狀態。
(十一)校驗:指按照經批準的標准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進行功能性測試,以確定其是否可用。
(十二)航線維修:指按照經批準的標准對航空器進行的短停、航行前或航行後的維護工作。
(十三)定期檢修:指按照經批準的標准為完成計劃維修所進行的維修工作。
(十四)民航局批准:指經民航局或按照民航局授權所進行的批准。
(十五)經批準的標准:指經民航局批准或認可的設計、製造、維修及質量標准或規范。
(十六)適航性資料:指為保證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適航性及可用性而必需的任何適航文件。
(十七)放行人員:指按照民航局批準的程序由獲證的維修單位授權的下述人員:
(1)航線維修放行航空器的人員;
(2)批准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返回使用的人員。第四條申請和頒發
(一)凡承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維修業務的單位必須向民航局申請維修許可證。
(二)申請維修許可證或變更現有維修許可項目時必須按照民航局規定的表格和方式填寫申請書並與民航局要求呈報的維修單位手冊及其它資料一起提交民航局。
(三)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申請人在經民航局審查認可並支付了規定的費用後,頒發維修許可證。第五條維修許可證及其有效性
(一)維修許可證是批准申請人維修資格的證明。
(二)維修許可證批准進行維修工作的范圍。獲得維修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批准范圍內的維修業務活動及其廣告宣傳。
(三)維修許可證在批准限定內有效,除非在此之前被放棄、暫停或吊銷。
(四)維修許可證不得轉讓。維修許可證必須良好地保存在明顯的地方。有效期滿或被放棄、暫停、吊銷的維修許可證必須交還民航局。
(五)民航局根據需要可以採用批准函件的形式對申請人予以臨時資格認可。批准函件具有與維修許可證同樣的效力。第六條等效安全情況
民航局可批准某些在維修規模和范圍上有限的維修單位對本規章的某些條款提出等效的符合方法,但只有在:
(一)民航局認為有必要;和
(二)該維修單位能保證所維修的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具有同等的安全性。第二章維修類別第七條維修工作類別
按本規定頒發的維修許可證,對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維修工作分類如下:
(一)校驗
(二)改裝
(三)修理
(四)翻修
(五)航線維修
(六)定期檢修
(七)其它
民航局可視情對每一維修工作類別作必要的具體限制。第八條維修項目類別
按本規定頒發的維修許可證,維修項目類別包括如下方面,均為有限項目:
(一)機體
(二)動力裝置
(三)螺旋槳
(四)無線電設備
(五)儀表
(六)附件
(七)特種作業
(八)民航局認為合理的其它項目
㈢ 飛機使用年齡是多久壞掉/不用的飛機一般都去哪裡了
現代民機的壽命指標有三類,飛行小時壽命(飛機的實際飛行時間計算)、飛行起落壽命(飛機起落次數)、飛行年限壽命。具體的使用年限之類的已經有專業的合夥人做了介紹了,我就不重復了。
關於飛機的退役(不是報廢)這部分要提示一下的是,燃油價格的大范圍波動可能會影響到航空公司的機隊的平均機齡,因為燃油費用是航空公司的主要成本支出,當燃油價格下跌時,航空公司會考慮推遲老舊飛機的退役,畢竟大范圍的成本降低就會繼續有錢賺,何樂而不為。
接下來多講一下退役飛機的主要去處吧。
1、 飛機墓場。這是我們經常在新聞或者公眾號里見到的,比如英國的科茨沃爾德丘陵地區機場,以及南歐和美國的中西部大沙漠里停放著數以千計的不再使用的退役飛機,而這些退役飛機嚴重影響著當地生態環境。

5、 改裝做無人機靶機。我國於上世紀60年代先是從國外引進靶機,之後也開始利用退役多年的廢棄戰斗機自行研製靶機。先後成功研製出了由米格-15「比斯」改裝的靶五乙系列靶機和由殲七改裝的超聲速無人駕駛靶機,為我國武器裝備發展和提高部隊訓練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
希望可以幫到你,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