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租房維修責任法律規定
房屋修繕責任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對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薯老壞的維修責任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因此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但「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民數猜升法典》(2021.1.1生效)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法律後果】承租人在兆尺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⑵ 承租人維修房屋時需要承擔哪些費用
承租人維修房屋,屬於房屋原因或改動房屋結構的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出租人承擔全部損失維修責任;屬於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承擔全部損失維修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