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電子產品三包政策
對於電子產品的三包服務有非常詳細的規定:
一、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二、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三、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四、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
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五、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六、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
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
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法律依據:《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家用電子產品的保修期:
1、收音機、收錄機(含家庭音響)整機的保修期為半年;
2、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整機的保修期為一年;
3、保修期均從銷售單位開據發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維修佔用和因暫缺零備件而待修所佔用的時間;
4、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品牌規定不一,以買賣成交時賣方承諾的保修年限為准。
『貳』 買電子產品國家有什麼三包的規定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三包責任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時間
「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拓展資料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
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
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
隨著行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等4種產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國共有22種產品被納入「三包」范疇。
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1986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在《條例》中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准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1995年2月,在全國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產品質量法》中,進一步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經銷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即所謂「三包」。以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據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承擔「三包」責任,在我國還是第一次,應當說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進步。從此,我國的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武器。
為了進一步落實和規范「三包」責任,在《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布後,有些部門還陸續發布了一些關於「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三包」產品的目錄、「三包」 的范圍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強了,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也必須承認:有些補充辦法確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導致消費者權益繼續受到損害的後果。如:1995年發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 等條款,即屬此列。
『叄』 筆記本三包的內容是什麼
筆記本三包指的是包修、包換、包退,具體內容如下。
1、包退
7天包退規定的具體細則:產品版自售出之權日起7天之內,如果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進行修理。
2、包換
15天包換規定的具體細則: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天之內,如果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3、包修
包修規定的具體細則:產品自售出之日起一段時間內(具體時間由賣家在出售時決定),如果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進行修理。
(3)三包內電腦什麼情況免費維修擴展閱讀:
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筆記本等電子產品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
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三包
『肆』 國家三包政策是什麼
國家新三包規定是什麼
《國家新三包規定》
-家用電器及其它商品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紶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
第五條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六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 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 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六)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
請問國家三包是什麼?
國家的三包規定是,從購買物品之日起算7天包退,15天包換,1年保修,這個是最基本的規定,有些行業、產品的規定高於此。
國家三包規定指什麼?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1.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l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 2.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和調整。國家將根據消費水平的提高,採用《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產品適用范圍。 3.隨著行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等4種產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國共有22種產品被納入「三包」范疇。 4.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5.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l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國家三包政策具體是什麼
《產品質量法》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上述規定適用於一般產品質量的三包規定。針對不同的產品,國家還作了一些具體規定。如自行車、電視機、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農業機械產品、行動電話機、固定電話機、微型計算機等。「三包」規定,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理的時間;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對於因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不實行三包,但可實行收費修理。
請問國家規定的電腦的三包內容是什麼?
有關電腦產品三包的文章: 購機一定注意:解讀電腦三包政策 從去年 9 月 1 日電腦三包法頌布實施,好象是給了消費者一米粒定心丸, 我們再買電腦就放心了,其實不然,法律是公平的, 法律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維護經銷商的合法利益。 要不如果把經銷商們打急了,就沒有人去做電腦這行的生意了, 那我們找誰買電腦去?不過從我自己干電腦售後服務這一塊, 好多消費者都沒有認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下面就三包法的具體內容, 關於電腦整機和計算機選購件部分談一談計算機產品的保修情況。 1. 整機 實行三包法以後,按照國家的規定, PC 整機的保修期限是 1 年,主要部件 2 年 , 主要部件包括 CPU ,主板,內存,顯卡,硬碟,電源。 如果你仔細閱讀了三包法具體內容你會發現, 三包法規定非常有利於購買品牌機,對兼容機的規定不是很多。 三包法中詳細規定了主機,外設商品在七日內, 15 日內如有問題時可退可換,而沒有對選購件( 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兼容機)進行相應的規定。 主機和外設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由銷售者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如因銷售者既無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 也無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 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不過三包法中的第十五條規定不是很好, 如果消費者購買的主機或外設在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時, 要求換貨的,需要按規定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 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國家規定的折舊為日 0.25% ,如果你的機器在購買 400 天後出現問題,還沒有超過兩年,這時如果算折舊的話, 已經沒有價值了,但是如果按發貨票價格退款,倒是很劃算, 退回的錢即使買一台高性能的主機後,還要有餘錢。 在實際的應用中,經銷商為了自己的利益,都在鑽法律的空子, 再加上消費者不了解三包的具體內容,更何況一些專門負責 315 的人員也不是很了解電腦三包的詳細內容,想退貨清款, 幾乎沒可能。 2. 選購件 在沒有實行三包之前,主板,內存,硬碟,顯卡等還有保修三年的, 但是自從三包實行後,保修期限都改為 1 年。國家規定的是在 1 年內換新,並且換新後需要重新計算保修期限。 這里就有一個容易發生歧義的地方, 那就是我在電腦公司買的是一台組裝機,如果發生質量問題的時候, 連續維修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時,這是商家是不會給你退整機的, 只會對相應的故障件進行更換或修理。因為咱們大家所認為的 「 整機 」 ,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整機,而是選購件, 只不過我們購買的選購件,在電腦公司那裡被裝在了一起, 最後以整機的形式拿回了家。因此我們在電腦公司購買的 「 兼容機 」 的三包只能按 「 選購件 」 的三包規定執行,哪個部件壞了,只能對哪個部件進行修理, 而沒有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時,退換整機的說法。 請參考<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俗稱三包) 第十七條如下: 第十七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選購件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 所列性能故障,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新的選購件。 選購件更換兩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有一點不錯,無論是整機還是選購件,只要更換了新品, 其三包有效期將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3. 外設 在電腦三包中,顯示器,鍵盤,滑鼠,光碟機,軟碟機等都屬於外設, 保修期限都只有 1 年......>>
國家三包售後服務是指什麼?
樓上得太復雜,記住以下幾點就好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
額外注意這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國家新三包規定是什麼
《國家新三包規定》 -家用電器及其它商品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 第五條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六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 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 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六)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
國家三包規定都有哪三包?具體又是什麼?
「三包」:1995年2月,在全國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產品質量法》中,進一步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經銷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雞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三包產品:
1、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l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
2、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和調整。
3、隨著行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等四類新產品的加入,目前我國共有22種產品納入「三包"政策范圍之內。
4、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5、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國家三包政策指的是什麼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國家三包政策的文件名稱是——《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共24條,於1995年7月25日由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局、財政部聯合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