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有什麼規定
在購房過程中還需支付很多額外的費用,房屋維修基金襲飢就是其中一項,而很多人不知道這項費用是做什麼的。那麼,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了型禪御解一下。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有什麼規定
在房屋維修基金上,業主個人是不能申請使用的,必須經業主管理委員會同意且已取得業主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辦理完維修基金只用審核手續後才能使用的。另外,房屋維修基金只能用於物業保修期後房屋的共同部位、共同設備等上,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費的區別
1、錢財歸屬
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費在錢財歸屬上有一定的區別,公共維修基金需要在辦理房產證一起一次性繳清,這筆錢是暫時存放於業主委員會的,若是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話,則會由房管局代為保管。而物業費則是由物業公司按月來進行收取的,錢是屬於物業公司。
2、使用流程
在使用流程上公共維修基金與物業費也是有區別的,房屋維修基金在使用時需向業主委員會進行申請,要徵求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同意,然後再經過審批相關手續。
而物業費的使用權則是由物業公司來決定的,但是是用於日常小區公共區位需要修補上,只需要向物業管理登記處登記就可以,只需由物業管理人員在規定時間內補修即可。
文章總結:以上就是關於房屋維修基金使用有什麼規定以及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費的區卜岩別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繼續關注齊家網。
㈡ 房屋專項基金的維修和使用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設施、無障礙設施等。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為業主提供服務所發生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維修、養護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因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施工損壞或者人為損壞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其維修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許可權,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採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九條國家採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㈢ 租的房子 房子內的設施壞了應由誰負責維修 法律方面有規定嗎
房房屋租賃雙方簽定租賃契約後,雙方都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並專享有一定的權利,包括:屬
承租方:
享有按租賃合同所列的房產范圍和租賃有效期內的合法使用權;對承租的房屋,按規定要求房產經營者進行修繕;對房產經營者(房屋出租人)有監督和建議權;租賃期滿時,承租人有繼續承租或購買的優先權。
應盡的義務有:按期交納房租;不得私自轉租、轉借、轉讓所承租的房產或改變房產的用途;妥善保管、愛護房屋的裝修及其設備;遵守國家有關房產租賃的政策和規定。
出租方:
享有按期收取租金、對承租方有監督檢查的權利;承租人有違約行為的按照規定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產並依據法規進行處理的權利;阻止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和規定的行為。
應盡的義務有:保證承租方的合法使用權;按照合同規定的修繕范圍維修房產;宣傳房產有關規定。
如果設施因使用造成損毀,由承租人修,如果系房子的附屬設施由出租方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