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法規定滅火器多長時間充裝一次
乾粉滅火器至少要兩年定期充壓或更換。根據公安部下發的《滅火器維修》GA95-2015,第七章報廢與回收處置
7.1 滅火器自出廠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應報廢:
a) 水基型滅火器——6年;
b) 乾粉滅火器——10年;
c) 潔凈氣體滅火器——10年;
d)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7.2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報廢:
a) 永久性標志模糊,無法識別;
b) 氣瓶(筒體)被火燒過;
c) 氣瓶(筒體)有嚴重變形;
d) 氣瓶(筒體)外部塗層脫落面積大於氣瓶(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e) 氣瓶(筒體)外表面、聯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f) 氣瓶(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g) 氣瓶(筒體)內部有銹屑或內表面有腐蝕的凹坑;
h) 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
i) 氣瓶(筒體)的聯接螺紋有損傷;
j) 氣瓶(筒體)水壓試驗不符合6.5.2的要求;
k) 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准入制度的;
l) 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
m) 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
7.3 滅火器或貯氣瓶的報廢應經用戶同意,並按6.8.3的要求做好記錄。
7.4 報廢處理時應對滅火器中的滅火劑按6.4的要求進行回收處理。其餘固體廢物應按相關的環保要求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7.5 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或貯氣瓶應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處理應在確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或貯氣瓶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進行、應採用壓扁或者解體等不可修復的方式,不應採用鑽孔或破壞瓶口螺紋的方式。
7.6 維修機構應向社會提供滅火器報廢回收服務,並對回收的滅火器按7.4和7.5的要求進行處置。
乾粉滅火器多長時間檢查一次?
乾粉滅火器應每個月都進行一次外觀檢查,主要檢查壓力表,當壓力表指針低於綠線區時,應立即充壓維修;新購買的ABC乾粉滅火器罐體應5年水壓測試1次,第一次檢測後,以後每2年水壓測試1次,罐體強制報廢期限為10年。
滅火器應定期檢查壓力表,當壓力表指針低於綠線區時,應立即充壓維修,一般滅火器瓶壓有效期限在1年半至2年,要定期充壓或更換。滅火器應放在清潔乾燥的地方,嚴禁爆曬和靠近火源;應妥善保管,嚴禁拆動。
2. 滅火器幾年充裝一次
以常見的手提式乾粉滅火器為例,出廠5年內如未使用過壓力指針在綠區,不用充裝;出廠滿5年或一旦使用過,或壓力表指針在紅區或接近紅區必須立即送專門的維修單位充裝,一旦充裝後每2年再充裝一次;出廠後滿10年該滅火器作報廢處理。
以常見的手提式乾粉滅火器為例,出廠5年內如未使用過壓力指針在綠區,不用充裝;出廠滿5年或一旦使用過、或壓力表指針在紅區或接近紅區必須立即送專門的維修單位充裝,一旦充裝後每2年再充裝一次;出廠後滿10年該滅火器作報廢處理。
3. 乾粉滅火器維修期限是幾年
乾粉滅火器維修期限一般為5年。
首次維修後每2年要檢修一次,以免葯劑到期失效,在滅火時產生不了化學反應,無法滅火,甚至還可能雪上加霜。乾粉滅火器最好每月檢查一次外觀,對壓力表進行檢查,但壓力表指針低於綠線區時,要及時充壓維修。而每5年要進行一次水壓測試,第一次檢測之後,以後每2年要進行一側水壓測試,以免過期失效影響使用。
乾粉滅火器是利用二岩擾帶氧化碳氣體或氮氣氣體作動力,將筒內的乾粉噴出滅火的。乾粉是一種乾燥的、易於流李哪動的微細固體粉末,由能滅火的基料和防潮劑、流動促進劑、結塊防止劑等添加劑組成,主要用於撲救石油、有機溶劑等易燃液體、可燃氣體和電氣設備的初期火災。
4. 乾粉滅火器維修期限是幾年
乾粉滅火器維修期限是5年。首次維修後每2年要檢修一次,以免葯劑到期失效,在滅火時產生不了化學反應,無法滅火,甚至還可能雪上加霜。乾粉滅火器是滅火器的一種,按照充裝乾粉滅火劑的種類可以分為普通乾粉滅火器、超細乾粉滅火器。
乾粉滅火器維修期限是5年。首次維修後每2年要檢修一次,以免葯劑到期失效,在滅火時產生不了化學反應,無法滅火,甚至還可能雪上加霜。乾粉滅火器是滅火器的一種,按照充裝乾粉滅火劑的種類可以分為普通乾粉滅火器、超細乾粉滅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