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維修基金繳納標准
維修基金繳納標準是:
1、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2、按照《民法典》、《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單位申請支取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業主戶數和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將維修資金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3、維修基金的設立是為了應對可以出現的房屋維修問題,避免發生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後無法修理。房屋維修基金的交納數額與房屋的大小以及當地的消費水平有直接聯系,一般情況下,房屋維修基金應當由政府部門統一設立帳戶管理,在需要使用時進行合法的申請並使用。
4、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購買房屋的時候需要繳納的包括有維修基金,但是這並不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購房款,因為維修基金從本質上來說的話,是歸屬於所有的業主公司所擁有的。日後如果發生房屋修繕等相關的事項的話,是需要利用維修基金來進行處理的。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單位申請支取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業主戶數和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將維修資金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2.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收取費用
維修基金怎麼收取
維修資金的徵收標準是2%至5.2%,很多地余伏方都會根據房屋的形態來繳納維修基金,比如多層的房屋按100元/平方米來繳納維修基金,而高層的全現澆結構按150元/平方米來交納維修基金,而高層框剪結構按200元/平方米來交納維修基金。
支付維護資金時應注意的問題
1、保留付款憑證現在的房子,都是要交物業費的,大概是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到三,一般都是開發商交給物業的,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物業公司會監督,所以交了錢之後,要記得保存好,以後說不定還會用到。
2、房屋維修資金的用途一般都是用來維修和改建公用設施的,閑置的時候,所有的錢都會打到公用事業的賬戶上,任何人都不能挪用,違者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會被拘留。
在什麼時候可以動用社區維護資金
1、維修基金僅在物業的公共部位、公用設施和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或改造後,才能使用。特定的所有者根據所確定的選舉權標准來分攤費用的比率。當維修資金處於閑置狀態時,不得將資金轉移到其它用途,除非是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豎返攜它資金。
2、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在維修資金中暫時借用一個月的維修、更新費用;除物業服務合同中有其他規定外。
3、住宅需要進行大修或專項維修世虧、更新的,按施工合同規定的預付款,但不能超過全部工程總金額的30%。
4、業主委員會可以在業主單位賬戶中保留一個月的資金,但業主大會另行決議。
3.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 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住房維修金到底該怎麼用
1、依據住房出售相關規定,房屋維修基金的計算公式:每平米總建築面積出廠價×佔比×總面積。比例是雙層:購房者付1.5%,售賣人付6%;高層住宅:購房者付1.5%,售賣人付12%;
4、使用權不一樣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全部,專項維修基金商品住房由買房者繳納的股票歸屬於整體業主夫妻共有財產。不難看出,二者之間存在顯著的差別,因而,不可以得到「專項維修基金」便是「專項維修資金」的觀點。此外,物業費和維修資金也是不一樣的。
1、並沒有創立業委會小區
在沒有任何創立聯合會小區,假如業主要想應用房屋維修基金得話,需要在產生公用設施或是公共面積嚴重受損時,必須由業主提交申請,再經過住宅小區業主樓盤介紹一半以上的業主允許,或是通過佔地面積總面積超出一半以上的業主允許。
再由業主委託物業公司向有關主管部門(住建局物管科)提出房屋維修基金的應用申請辦理,城建局物管科審查完相關情況,如情況屬實,還要在社區進行更換公示公告以確定預算金額。公示公告到期,執行招標會事宜,並依據有關程序流程工程施工。工程項目完成後,經審計公司財務審計後,按明確金額清算。
2、建立了業委會小區
假如小區裡面有創立過業主聯合會,使用維修基金時,需要由業委會依據業主體現,及其平時上班中巡視找到的一些安全風險,確定必須進行更換。隨後進行舉辦業主交流會,經業主交流會投票選舉後,受權業委會進行相應的檢修招標會執行事項。
業主聯合會能夠自行申請辦理,或受權物業進行相應的檢修事項申請辦理。經城建局物管科審批並核實後,在全住宅小區連公示和費用預算一起公示公告。再按照招標流程執行。工程項目施工驗收結束,經審計公司財務審計,依照審計結果清算。
4. 關於房地產企業的維修基金怎麼計算有誰承擔
房屋維修基金由購房者承擔,各個省市標准不一樣,一般地維修資金的收取比版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權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標准繳納至物業所在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1、維修資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資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的理財范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5. 維修基金收費標准
一、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是怎麼規定的?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 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綜上所述,房屋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是法定的,也不是開發商想收多少就能收多少的。而且,房屋維修基金是專款專用,雖然平時由物業公司統一保管,但物業公司將房屋維修基金挪作他用的話,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6. 物業公司的維修基金收到時如何核算,支付時如何核算
1.收到維修基金的核算收到維修基金時,杭州代理記帳http://www.www.zjhzlh.net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代管基金—本金」。
2.維修基金利息核算企業收到銀行計息通知單,屬於代管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代管基金—利息收入」。
3.維修基金收益核算物業企業有償使用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的商業用房和共用設施設備謹爛,應支付的有關費用,如租賃費、承包費、有償使用費等,作為維修基金的收益,計入「專項應付款—代管基金」的貸方。
4.維修基金使用核算由本企業承接房屋共用部祥笑漏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任務的項目,實際發生的工程支出,通過「物業工程」科目核算,核算方法同第四章
5.由外單位承接大修任務的,工程完工後,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簽證認可後與升做承接單位進行結算,並根據維修基金分攤表進行分配轉賬,借記「專項應付款—代管基金」,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