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買房子公共維修基金需要交納多少
買房子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代為收取,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共維修基金可以退嗎?
1、維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還。
2、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3、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小區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是什麼?
1、在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小區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暫行辦法》規定,商品小區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專項用於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一般共用部位包括:小區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等基本結構部分,走廊通道、門廳、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液棗拿分。
3、一般共用設施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垃圾通道、排煙排氣通道、水箱、水泵、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消火栓、排水管道、窨井鬧搭、化糞池、垃圾箱、規定標識、建築智能化系統(含安防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4、其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特別指出岩皮,公共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2. 房屋維修基金交多少
購買房屋可以說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不只是准備購房款那麼簡單,購房者在交房的時候還有很多其它的費用也是要交納的,比如說像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就是其中的一種。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房屋維修基金交多少。
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1、首先來說一下商品住宅、非住宅這個是按照了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這種來進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要知道每平方米建築面積都是需要交存在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那麼這個數額也是按照了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2、比如說像一些出售公有住房的,就是要按照以下規定來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還是要按照了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那麼它的每平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也是在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2)售房單位就是按照多層住宅不能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也是不能不低於售房款的30%,而且還是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購房者必須要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1、房屋維修基金的繳納也是有它的相關文件規定的,公共房屋維修基金這種也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這種就是屬於全體業主共同。一般情況下這個也是由房地產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才會把這個維修基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然後再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2、房屋維修基金這個是在我們交房前就需要繳納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那麼這個時候業主也是可以直接把這個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同時也是可以把這個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來說就是要在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然後把這個資金存入到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裡面。
總結:關於房屋維修基金交多少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這個維修基金還是要根據房子實際情況來定,所以在交之前一定要弄清楚才行。
3. 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商品房的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按照當地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8%收取。具體的收取標准,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確定下來之後應當進行公告。公有住房的房屋維修基金是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一、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多少?房屋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遲擾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是怎麼規定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
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碼備旦(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滾橋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 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綜上所述,房屋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是法定的,也不是開發商想收多少就能收多少的。而且,房屋維修基金是專款專用,雖然平時由物業公司統一保管,但物業公司將房屋維修基金挪作他用的話,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4. 購房維修基金繳納標準是多少
對於購房者,很有必要深入了解一下購房維修基金這方面的知識,這個基金該繳納多少?如何計算,購房者可不能麻煩了,今天小編將來和大家一起了解下關於購房維修基金繳納標准!
購房維修基金繳納標准
按照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維修基金繳納標准在2%-5.2%之間。購房者首期按照多層房屋成本價的2.5%繳納購房維修基金,而高層的是按照成本價的3%繳納。但如果是房屋出售人的話,就是一次性按照多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住宅公共維修基金怎麼算
1、當商品房在銷售的同時,購房者就會和售房單位簽訂關交繳房屋維修基金約定,通常是按照房款2-3%的比例交納。而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是屬全體業主共同擁有的基金,這里是不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2、對於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3、2009年12月31日後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區外與單棟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維修資金的標准,多層住宅(不帶電梯)每平方米50元,高層住宅(含帶電梯多層住宅)每平方米70元,通常都是由業主交存到指定的專戶管理銀行。
編輯總結:上文就是關於房屋維修基金的相關介紹,具體繳納標準的內容,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相當於是對自己購買的房屋設施設備維護的一種保險,購房者應該在相關規定中的具體要求完善繳納的手續,及時的繳納公共維修基金,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