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年限
房屋維修基金沒有期限拿伍譽。維修基金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橘和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消段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Ⅱ 電梯幾年才可以動維修基金
電梯一般2年才可以動維修基金。
啟用房屋維修基金條件:
維修資金的應急使用,適用於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1、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屋面、外牆防水嚴重損壞可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2、電梯故障或停運可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3、消防系統故障可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4、建築外立面裝飾和公共高空構件嚴重脫落松動可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5、玻璃幕牆炸裂可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6、排水管道爆裂可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7、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可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小區電梯出現故障,可以使用公共維修資金進行維修。但需要經過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均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且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均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後才能使用。但是在遇到緊急情況時,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可以直接依法申請使用公共維修資金。
小區的電梯維修要看已壞的電梯是否過了保修期,如果過了就應該由已壞電梯所在樓棟的業主湊錢維修或用已壞電梯所在樓棟的房屋維修基金(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向所在樓棟召開業主大會並經業主不少於三分之二的業主通過後向小區所在地房地產近理處申報,經審批後且房屋維修基金進行維修,再向所在樓棟業主按單位面積收取已用大修基金)來維修。
根據現行維修基金管理規定,凡權屬為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有,在使用功能上也是為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同服務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都屬於維修基金的可使用范圍。有電梯的小區交付後,過了電梯的保修期可以動用維修基金來維修或更換。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電梯屬於設備安裝工程,保修期為2年。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Ⅲ 住宅建成多久可以啟動物業維修基金
住宅建成後保修期過了即可啟用維修基金。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保修期:
A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註: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C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D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