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樓頂維修費用法律規定
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在我國,民事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全樓業主在對樓頂享有共有權利,自然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
一、小區樓頂維修費該由誰承擔
1.樓房頂漏水的維修費,如果房屋還沒有過保修期的,應該由開發商承擔維修的責任;
2.如果過了保修期的,應該由該樓房的所有業主承擔維修的費
3.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
4.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
5.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規則,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6.如果小區已收取維修基金的,則從基金中支出
二、樓房維修基金交多少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購房者按購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2、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3、我國的商品房在進行出售時,需要繳納相關的。相關的費用標準是根據這類房屋的總房款的2%-3%,進行相應的繳納。這類費用用於相應的房屋維修,一旦房屋出現問題時,可以進行相關的申請用於這類房屋的維修使用。
三、房屋維修費收費標准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2、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3、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㈡ 房屋樓頂漏水維修,費用怎麼分配
對於商品來房,樓頂防水層的質源保期是5年,因此,購買的樓盤頂層如果在防水保質期內漏水,那就是開發商的責任了,開發商有義務免費維修,一定要盡快跟開發商聯系,要求他們立即修補,防止被開發商拖延超出保質期,導致自己承擔維修費用。
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㈢ 樓房屋頂漏水維修費用可讓樓下住戶分攤嗎
第三條、第二來十條明源確:屋頂屬於單幢住宅內業主的共用部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據此,四樓房頂漏水的維修費用應由四樓及樓下三戶業主共同
5年質保期內找開發商。過期因屋頂是公共部份,維修費用由樓上下分攤!免費提供混凝土防水滲漏水修復專業技術咨詢
如果露台是以屬於某一家使用的,就是這家責任,如果是公共使用的,維修是樓上下分攤!更多信息,更好建議,免費提供混凝土防水滲漏水修復專業技術咨詢,免除今天修,明天漏,年年
其次樓下裝修,不會去刨房頂,所以你家漏水我覺得不太可能是由於樓下裝修的問題。 在 漏水,你現在居住,就等於是房子的主人,所以你有義務修理,至於費用問題你可以跟房東商
㈣ 商品房的樓頂漏水,樓頂維修費用如何分攤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需要提取維修基金維修的是住宅共回用部位,根答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共同使用樓頂的業主按照比例分攤費用。
㈤ 請問樓頂維修應誰出費用
由該棟居民樓的全部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當然,如果有維修基金可以使用維修基金。小區樓頂並非頂樓住戶的專有部分,而是該棟居民樓全部業主的共有部分,依據法律法規,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負有共同管理的義務,該義務主要就是體現在對樓頂的維護,因此,當樓頂需要維修時,該棟小區樓的全部業主應該平均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因此,樓頂滲漏雨等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由全樓居民分擔。
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規則,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因此,樓頂滲漏雨等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由全樓居民分擔。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如果小區已收取維修基金的,則從基金中支出。
屋頂漏水有權要求全樓業主分攤維修費用或啟用公共維修資金維修,無需獨自承擔
1、一方面,樓頂屬於全樓業主的共有財產。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則進一步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與之對應,本案所涉屋頂覆蓋著全樓,關乎全樓業主的共同利益,決定了其雖然不屬於某一位業主的室內,樓下的業主很少涉足,平時也只是與你的生活直接、密切相關,但它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為全樓業主共有
2、另一方面,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全樓業主對屋頂享有共有權利,可以對屋頂進行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正如物權法第72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結合本案,全樓業主對屋頂的核心義務無疑是維護。維護的內容自然包括在屋頂出現漏水情形時,共同出資恢復到能夠發揮正常作用的狀態,而且任何一位業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種種理由推脫。基於全樓業主對於屋頂所享有的份額均等,所產生的維修費用自然應當由大家平均分攤
3、第三,可以啟用公共維修資金維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㈥ 民法典小區樓頂維修費該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由該棟居民樓的全部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當然,如果有維修基金可以使用維修基金。小區樓頂並非頂樓住戶的專有部分,而是該棟居民樓全部業主的共有部分,依據法律法規,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負有共同管理的義務,該義務主要就是體現在對樓頂的維護,因此,當樓頂需要維修時,該棟小區樓的全部業主應該平均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