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
法律分析:小區公共維修基金就是為了在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之後進行使用的,具體事項就是公共設施、設備的更新、修繕等,當然使用必須要經過申請。商品小區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專項用於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一般共用部位包括:小區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等基本結構部分,走廊通道、門廳、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一般共用設施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垃圾通道、排煙排氣通道、水箱、水泵、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消火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規定標識、建築智能化系統(含安防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㈡ 公共維修基金什麼情況下可以動用
可以使用維修基金的情況具體如下:
1、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屋豎橘面、外牆防水嚴重損壞;
2、電梯故障或停運;
3、消防系統故障;
4、建築外立面裝飾和公共高空構件嚴重脫落松動;
5、玻璃幕牆炸裂;
6、排水管道爆裂;
7、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
申請使用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程序具體如下:
1、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關資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5、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㈢ 民法典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
維修基金使用條件和范圍主要在: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使用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最後都要得到房產行政部門或相應管理部門的備案與審核同意才能成行。
一、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侵權行為可以主張的權利有:
1.行為人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恢復原狀;
5.賠償損失;
6.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
二、業主的相關義務和責任體現在:
1.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2.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3.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㈣ 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動用公共維修基金
只有在以下條件都滿足的情況下才可以動用公共維修基金:
1、該小區或住宅樓建立雹早慶了維修基金賬號。
2、損壞睜彎的部位必須是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
3、必須是在保修期滿以後。
4、商品房小區必須組建業主委員會,由委託的物業公司在業主大會的監督下啟動和使用維修資金。
動用維修基金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1、申請階段
申請使用維修基金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向管理機構提出,並組織制定《維修方案》和《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實施物業管理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區域,由業主大會或相關業主會議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組織制定《維修方案》和《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由業主大會或相關業主會議委託物業所在區域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組織制定《維修方案》和《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
提交下列材料:
(1)使用申請書;
(2)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證明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相關單位的授權委託書;
(3)原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或其他有關材料(特種設備應提供年檢證明,如電梯,消防設備等);
(4)《維修方案》;
(5)《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
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源握組織現場勘查,審查《維修方案》和《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
2、表決階段
對屬於維修資金使用范圍的,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託單位將《維修方案》和《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在物業區域內適當位置公示七日,徵求所涉及業主意見並補充完善,並經雙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依法表決通過,形成書面決議。
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表決,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表決。
3、核准劃撥階段
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託單位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到管理機構辦理劃撥維修基金手續:
(1)《業主大會決議》及公示證明;
(2)《維修項目施工合同》;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相關材料。
管理機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核相關材料後,按工程形象進度將維修費用劃撥到《維修項目施工合同》約定的賬戶。
㈤ 公共維修基金什麼情況下可以動用
公共維修基金動用的情況:
1、用於公共部位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
2、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什麼程序辦理
1、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關資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5、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