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情況下可以動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具體要經過哪些審批程序
已設立維修資金專戶儲存且維修項目已過保修期的房屋公共部位專、共用設施的維修維護及更屬換可以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1、房屋公共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和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2、公共設施設備一般包括圍牆、電梯、單元門、監控設備、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3、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一般應經以下程序:
⑴ 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提交申請;
⑵ 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外勘,核實相關情況;
⑶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聘請施工維修單位確定維修方案,制定維修預算,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在申請表格上簽字後,簽定維修合同,並報中心審查;
⑷ 中心在物業區域內明顯位置公示維修工程的內容,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後實施施工;
⑸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對維修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結算撥付維修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