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國第一個核武器研製基地舊址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對自治州境內中國第一個核武器研製基地舊址 (即原國營二二一廠舊址,以下簡稱舊址)的保護管理,繼承和弘揚「兩彈一星」精神,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舊址的保護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任何機關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在舊址保護范圍內游覽、考察或進行其他活動,都有依法保護舊址的義務。第三條舊址保護范圍是:二二一廠總指揮部、一分廠、二分廠、十一廠區、四分廠、填埋坑、六廠區、影劇院、1-10號黃樓、33號樓、地下人防設施、原子城紀念館、「中國第一個核武器研製基地」紀念碑等建築物;舊址建設控制地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第四條舊址的保護管理,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保護方針,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嚴格保護和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正確處理舊址保護和利用的關系。第五條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舊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指導舊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工商、環保、城建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所承擔的保護舊址的職責,維護舊址管理秩序。
舊址所在地州、縣、鄉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建立舊址保護工作領導責任制,作為部門及領導幹部年終考核的內容之一進行考核。第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將舊址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州本級財政預算,遇有特殊需求申請上級財政予以支持。第七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注重宣傳、科學規劃、統籌協調,加強舊址資源綜合利用,發展旅遊產業,大力開展愛國主義、革命傳統教育和國防教育,充分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第八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舊址的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舊址保護的關系,保證舊址安全。
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舊址造成損害。第九條舊址內新建各類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和保護規劃的要求。禁止建設影響舊址歷史風貌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禁止進行破壞環境設施、危及環境安全的建設工程。第十條已利用舊址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承擔保護維修責任,並在自治州文物行政管理機構登記備案,接受自治州文物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舊址保護對象應立碑刻文,設置標志,標明保護范圍。保護標志應用藏、漢兩種文字書寫。禁止破壞文物保護設施,禁止毀壞和移動保護標志。第十一條舊址保護范圍內應嚴格保持原有歷史風貌。建設控制地帶除按規定統一設置必要的保護設施和游覽設施外,不得建設其他設施和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不得進行挖沙取土、開山採石、建墓以及其他破壞文物的活動。
加強舊址內生態環境保護,禁止砍伐樹木和破壞綠化帶、草原植被。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舊址建築物、構築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原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逐級申報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的,須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經批准拆除的建築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構築物、構築件、設施、設備等,由自治州文物行政管理機構收藏。
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等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第十三條對舊址保護范圍的建築物進行修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逐級申報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舊址保護范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舊址保護范圍的建築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應當遵守修舊如舊、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第十四條在舊址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拍攝和大型實景演藝活動,應當根據活動內容、規模和影響特徵,提出保護方案,並報國家文物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