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汽車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1、發生交通事故後,無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撤離現場。對事實、成因有爭議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打122,報告交警。車輛有保險的,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到現場。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交警會按照規定依法作出責任認定。公布責任時,交警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並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當事人對責任劃分有異議的,可在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復核只能一次,復核結論就是最終責任認定,不能再次復核,也不能起訴交警隊。
3、當事人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在收到認定書後10日內各方一致書面申請公安調解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
當事人間調解未成功或者未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逾期申請、對事故認定、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收到責任認定書後,在交警給出的時間內不予起訴的,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肇事車輛放車。
4、收到責任認定書後,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要全保全查封對方車輛,以保證將來的執行。特別是傷情較重,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的,或者手術治療的。
法院立案後,向交警部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車輛。受害者可向法院請求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輔助器具費、後續治療費(二次手術費)、交通費、住宿費、財產損失。
若構成傷殘的,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鑒定構成傷殘,可追加訴訟請求要求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由法庭開庭審理判決。
(1)校車撞壞了維修多少錢擴展閱讀: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2. 汽車修理的基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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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概論
汽車底盤基礎與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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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歲孩子做校車出事故孩子頭撞壞縫三針學校怎樣賠償
三歲孩子尚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事故是發生在校車上的,幼兒園或學校提供的校車應當認定為是校園的自然延伸,作為幼兒園或學校開展的服務項目,應由其承擔將孩子安全送至規定地點的責任。學校對於孩子的人身安全負有法定照管義務,對於孩子在校車上遭受到的人身損害,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建議家長可以先帶著孩子去做一個傷殘鑒定,根據鑒定結果要求學校賠償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後續治療費等等。如果與學校協商不成,也可以起訴要求賠償。家長應注意保留好有關醫療憑證。
法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的規定進一步根據學生的年齡劃分出不同的歸責原則。第三十八條針對的是十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針對這一年齡段孩子發生的人身損害,法律相應的增加了幼兒園,學校的照管責任,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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