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向主管部門申請房屋維修基金
一、屬已購直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擬修房屋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提出申請,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收到申請後,向區房產管理部門查詢擬修房屋維修基金存儲情況;
區房產管理部門將維修基金查詢情況反饋給居委會,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征詢相關業主意見並提出同意使用維修基金的書面意見;
由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負責委託房屋維修企業,提出房屋維修預算;
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持房屋維修預算書、業主明細表及同意使用維修基金的書面意見,提交區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區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後,由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選聘維修企業、簽訂維修合同並組織實施;
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到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維修基金支取手續。
二、屬已購自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或房屋所在地居委會提出房屋維修申請
經業主委員或會居委會核實屬房屋維修范圍的,提出房屋維修預算明細、房屋維修費用分擔的相關業主名單後,征詢業主意見並據此填寫《已購自管公房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表》(網上下載及復製件均可使用)送交原售房單位;原售房單位收到申請表後,到維修基金交存銀行列印銀行存款對賬單並填寫《已購自管公房維修基金使用審批表》、《已購自管公房維修基金支取明細表》後,持相關資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辦理提取維修基金的審核手續;
經批准後,原售房單位持批件及相關資料到交存銀行按照居委會意見辦理轉賬,直接轉入居委會指定賬戶,由業主委員或居委會將維修基金用於房屋的實際維修。
備註:房屋維修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規定,業主個人不可申請使用。只有經業主管理委員會同意並取得業主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門或機構)辦理維修基金支用審核手續。審核手續辦結後,憑審核手續到指定銀行支取維修基金。
Ⅱ 徐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物業維修基金的收集和規范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維修、更新,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市區(含開發區)范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集資建房)和出售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單位自管公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的收集、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物業產權人的,應當建立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應當存入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在指定銀行內設立的財政專戶,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管部門)按幢核算、按戶建賬,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因自然損壞或不可抗力原因毀損而實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和相關設備設施,按規定應當由市政、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環衛、綠化等部門維修養護的,原有職責和養護方式不變。相關部門委託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維修養護的,應當支付維修養護費用。第四條市房管部門負責本市維修基金收集、使用審核和代管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維修基金的使用。第五條維修基金按照下列標准繳納:
(一)購買多層商品房(七層以下,含七層)的,購房人按照建築面積30元/平方米繳納;購買高層商品房(七層以上,不含七層)或設有電梯的多層商品房的,購房人按照建築面積45元/平方米繳納。
(二)購買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房售房款的20%、高層住房或設有電梯的多層住房售房款的30%繳納;購房人按照購房敖1%繳納。
(三)非單一產權整幢建築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其租金的20%繳作維修基金。
(四)產權屬政府或業主的住宅區內依法設置的經營性設施的收益,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後,可以將不低於收益的30%納入維修基金。第六條維修基金按照下列程序收集:
(一)購買商品房的,購房人、售房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分別約定維修基金與購房孰的繳納數額和責任,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前一次性繳存財政專戶。
(二)公有住房購買人應當和售房單位在合同中約定維修基金與購房款的繳納數額和責任。
購房人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應當連同本單位提取的維修基金一並繳存財政專戶。
(三)末出售的公有住房提取的維修基金,由產權單位按季度繳存財政專戶。
(四)經營性設施收益提取的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單位或經營者按季度繳存財政專戶。第七條購房人以及自用、出租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同時提供繳納維修基金的有效票據。
公有住房出售單位辦理售房審批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供繳納維修基金的有效票據。第八條維修基金由房營部門代管,接受財政部門和業主委員會檢查、監督。維修基金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代管費用按照所代管的維修基金增值額的2%計提。第九條維修基金的收集應當使用江蘇省財政廳監制的票據。存入財政專戶的維修基金由房管部門按照售房單位、住宅小區、單幢住宅產權人登記總賬和明細賬,並加強會計核算。第十條維修基金自存入財政專戶之日起按照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條維修基金閑置時,可以用於購買國倚、國有銀行的金融債券、辦理國有銀行的定期儲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嚴禁挪作他用。第十二條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報市房管部門核定。市房管部門應在報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定並撥付。來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售房單位或其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市房管部門審核後使用。第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榜時向房管部門、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和季度用款計劃,接受房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維修計劃和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查。第十四條使用維修基金應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維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維修基金不足使用的缺領部分,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管部門批准,按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佔有住房建築面積比 例進行續籌。
Ⅲ 不交維修基金的後果是什麼
一、不交維修基金的後果是什褲銷凱么
1、業主不交維修基金後果就是不維修。公共維修基金一般業主都會繳納,業主所享受的一些基礎設施以及一些公共設施的日常的維護,這些都是必要交的,而且都是給房管局收的,物業只是代收而已。若是不交房屋維修基金,胡喚是無法進行正常的交房手續,購房者也就無法交房了。因為房屋維修基金主要是用於小區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養護和維修,由小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共同監督,若要使用,必須達到2/3的業主通過才行。
2、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二、維修基金按什麼程序程序辦理
1、擬修房屋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提出申請,居委會收到申請後,向區房產管理部門查詢擬修房屋維修基金;
2、區房產管理部門將維修基金查詢情況反饋給居委會,居委會征詢相關業主意見並提出同意使用;
3、屬已購自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4、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或房斗派屋所在地居委會提出房屋維修申請。
Ⅳ 大修基金交到哪個部門
維修基金是歸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應由業主自行決定將維修基金交給哪個單位代管,但現在一般是交給房管局代為保管,如果小區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可以讓業主委員會在指定銀行開設一個維修基金專戶,將維修基金存入該賬戶內,並由房管局進行監督。
一、房管局主要職責
房管局,是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公房的管理、修繕改造和房租收繳的機構。
1、負責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
2、對全市單位自管房進行政策指導、監督、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
3、負責全市城鎮建設安置動遷管理。
4、負責全市城鎮公有住房確權發證,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
5、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二、維修基金查詢方法有
1、可在櫃台查詢:櫃台查詢須帶好公積金卡及身份證。然後直接到公積金辦事大廳,向櫃台操作員出示身份證及公積金卡,要求查詢余額。如果是代人查詢,須帶查詢人磁卡,身份證,查詢證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
2、可在網上查詢:網上查詢首先登陸當地公積金網站,找到個人賬戶信息或者余額查詢的按鈕,然後輸入公積金賬號和簽證號,輸入驗證碼後點「查詢」即可查出狀態及余額。
3、可用電話語音查詢:首先撥通當地公積金電話語音查詢電話,按照提示輸入單位賬號,然後輸入個人賬號後可以查詢,有些地方有設置電話查詢密碼,這時需要輸入正確的電話查詢密碼即可查詢到個人余額,有些地方還有明細傳真的服務。
法律依據: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繳存的,專項用於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住房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由住宅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三條 被兩個以上的業主區分所有的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和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繳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條 業主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售房單位所有。
第五條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