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政府公車維修不規范違反什麼紀律
違反當地政府制定的用車條例
關於定點維修范圍、期限,通知明確,納入省政府財政資金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類公務車輛,除以下情況外,均應當在定點維修企業進行車輛維修和汽車裝具更換:新購置的車輛,在保修期內,可到汽車生產廠商指定的企業進行免費維護保養
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車輛定點維修工作,並負責通知納入財政結算的下屬行政事業單位,監督其開展好車輛定點維修工作;要建立健全本單位車輛定點維修管理制度,加強對定點維修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要求進行維修。各定點維修企業要在單位明顯的位置公示公務車輛維修報價(包括常用配件報價)、服務措施、優惠承諾等內容。
對各部門(單位)在定點維修時,存在對車輛進行豪華裝修、吃拿卡要、虛開發票、虛假修車、虛報維修項目、附加其他費用或向定點維修企業提出超出其服務承諾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等違反公務用車管理和財經紀律行為的,將予以通報。對企業存在虛開發票、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等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一旦發現,經核查屬實,即取消其定點維修資格。
Ⅱ 公務車定點維修規定
法律分析:1.根據區級所有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地域分布情況和公務車輛維修的基本要求,本著價格優惠、服務優良、違規淘汰的原則,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公務車輛定點維修企業。
2.公務車輛定點維修企業有效期為三年,2021年度公務車輛定點維修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有效期滿,重新確定和公布。
3.經公開招標確定的車輛維修價格為最高限價。具體維修價格可由修車單位與定點維修企業協商確定。
4.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表各區級行政事業等單位與定點維修企業簽訂《鄞州區行政事業等單位公務車輛定點維修協議》(以下簡稱《定點維修協議》),並報區財政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Ⅲ 政府采購對汽車維修要求
沒有具體維修要求,但是有質保期的要求
Ⅳ 公務車輛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一、總公司車輛之調派由總務課負責,由各場所現場負責人調派之車輛管理則由專屬司機或該保管人負責,並應將其姓名由各現場單位報備公司。凡車輛之規費繳納、檢驗、保險、換照等業務及各項資料,統由總務課負責及保管,必要時其它單位得配合協助處理。
二、保管人(專屬司機)之職掌:1.每日作好車輛檢查與保養維護。2.下班後應將車輛停妥於指定場所,並將車門鎖妥後,其車鑰匙交總務單位或各場所現場負責人(專屬司機應自行保管)。3.每日核對《車輛使用記錄表》上登錄之里程數與實際使用之里程數(主管公務座車除外)是否相符,並填制《汽車使用記錄月報表》,《保養修理記錄月報表》及《機車使用記錄月報表》,次月五日前將各月報表影印報知總務課主管核閱,有異常使用情況者,由總務課主管向上級呈報。
三、申請使用公務車依下列程序辦理:1.除由公司配給汽、機車之專屬人員外,任何員工因公務需要使用汽、機車時,均應先行填妥《車輛使用申請單》,呈其直屬部門協理級(含)以上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核准並會總務單位主管後,由車輛保管人交付使用。2.非因公務需要借用公務汽、機車時,由經理級以上主管或現場負責人核轉執行副總核准後,由車輛保管人交付使用。3.借用主管公務座車時,須另先經該主管簽名同意後再按本案第1點之規定申請後,始可使用。四、車輛使用規定:1.嚴禁酒後駕車。2.駕駛者應具備駕駛執照,於行駛前作妥基本檢查,行駛後應保持車輛清潔,並隨時反應車況之異常處。
法律依據:
《車輛維修保養與管理制度》
第三條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從采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第四條後勤負責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
第五條駕駛員職責(一)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五)負責車輛年檢。
第八條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第九條車輛維修保養程序(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並簽署意見;(三)後勤專責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六)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范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後勤,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序補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