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維修工程立項流程
法律分析:1.修繕改造工程項目由所在單位提出修繕改造工程立項申請報告,並列明經費來源。
2.資產與後勤事務管理處組織人員現場察看,進行可行性論證和項目預算,經處長和分管校長審批後,委託設計、工程量預算、編制工程量清單。
3.使用單位需直接委託的施工項目,項目金額5萬元以下的,應由使用單位提交直接委託報告及相關材料報處長審批,並提交監察處會稿後方可簽訂合同、施工;5萬元(含)以上須招投標,先提出招投標申請,報分管領導簽批後,簽訂合同、施工。
4. 實際施工中,因施工圖變更、使用材料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造價占原合同價的10%以上(含)或增加造價達30萬元以上(含)時,必須由使用單位針對工增量原因、內容等提交工程增量報告,並由我處及審計處會稿後經校領導同意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十五條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節規定的基本原則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