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沒有房屋維修基金的房子怎麼維修
你好,關於維修基金問題,建設部和財政部曾共同下發於1999年1月1日實行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凡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所以,首先可以明確你有義務交維修基金,但不一定按購房款的3%交,因為該辦法規定:繳交比例為購房款的2-3%。同時,開發公司的做法也有欠妥之處,因為該辦法規定:商品房銷售時,售房單位與購房者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這種約定當然包括繳交比例的約定。做為業主我們不知道這個規定是很正常的,而開發公司作為房地產開發的專業機構,好象沒有理由不知道這個規定。開發公司比較妥當的做法是在簽定購房合同時,與購房者對維修基金繳交及比例作出約定,這樣就避免使業主產生這樣的想法:「這是不是亂收費。」開發公司明明不是亂收費,只要講到明處,就可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我們還需明確物業公司只是代收代管維修基金,其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維修基金必須專戶存儲,專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嚴禁挪作他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由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業主委員會對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有檢查和監督權。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維修基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如果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維修基金應按業主的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