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沒有房屋維修基金的情況下,公共落水管老化損壞,維修費用由誰支付
房屋漏水維修費用由誰承擔,要按照實際情況來決定。房屋漏水若能夠確定過錯方的,直接由過錯方賠償。有房屋維修基金的,經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可申請動用維修基金維修。沒有維修基金的,則需要由相關業主按比例分攤維修費用。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業主都會推脫自己房屋漏水,拒絕承擔本該分攤的那部分費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❷ 業主不交房屋維修基金,可以申請房屋維修嗎
1,沒有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自然沒有使用全力。
2,房改房是個例外,這部分資金由國家和單位繳納了。
3,維修基金一般只維修公共建築公共設施,每家每戶漏水之類的問題,是不能動用維修基金的。
4,動用維修基金要金山分之二業主同意,房管部門批准才行。
❸ 不交維修基金的後果是什麼
一、不交維修基金的後果是什褲銷凱么
1、業主不交維修基金後果就是不維修。公共維修基金一般業主都會繳納,業主所享受的一些基礎設施以及一些公共設施的日常的維護,這些都是必要交的,而且都是給房管局收的,物業只是代收而已。若是不交房屋維修基金,胡喚是無法進行正常的交房手續,購房者也就無法交房了。因為房屋維修基金主要是用於小區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養護和維修,由小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共同監督,若要使用,必須達到2/3的業主通過才行。
2、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二、維修基金按什麼程序程序辦理
1、擬修房屋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提出申請,居委會收到申請後,向區房產管理部門查詢擬修房屋維修基金;
2、區房產管理部門將維修基金查詢情況反饋給居委會,居委會征詢相關業主意見並提出同意使用;
3、屬已購自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4、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或房斗派屋所在地居委會提出房屋維修申請。
❹ 沒有維修基金房屋頂歸誰維修
一、沒有維修基金房屋頂歸誰維修
1、沒有維修基金房屋頂一般是歸物業沖高搏管理的。如果在使用過程中,因為房屋質量的原因,導致房屋頂出現漏水的情況,而小區內又沒有物業的,可以與樓棟業主協商共同承擔相關的維修費用。
2、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二、維修基金申請流程是什麼
1、擬修房屋申請人散祥向房屋所在地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提出申請,居委會收到申請後,向區房產管理部門查詢擬修房屋維修基金存儲情況;
2、區房產管理部門將維修基金查詢情況反饋給念沒居委會,居委會征詢相關業主意見並提出同意使用維修基金的書面意見;
3、由居委會負責委託房屋維修企業,提出房屋維修預算;
4、居委會持房屋維修預算書、業主明細表及同意使用維修基金的書面意見,提交區房產管理部門審查;
5、居委會到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維修基金支取手續。
❺ 沒有交維修基金的房屋出現問題怎麼辦
那隻有自行修理了,看實際情況的,如果是公用部分,可以召集業主開會,共同商討,說實話這個維修基金不交才是最好的,即使交了也很難調出來用,等於把自己的錢拿出來白白放著,而且根本就永遠收不回自己口袋了,如果有部分業主死扛著就是不同意用,這個基金也是廢的,完全是一項惡心人的政策。
❻ 沒有房屋維修基金的房子怎麼維修
你好,關於維修基金問題,建設部和財政部曾共同下發於1999年1月1日實行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凡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所以,首先可以明確你有義務交維修基金,但不一定按購房款的3%交,因為該辦法規定:繳交比例為購房款的2-3%。同時,開發公司的做法也有欠妥之處,因為該辦法規定:商品房銷售時,售房單位與購房者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這種約定當然包括繳交比例的約定。做為業主我們不知道這個規定是很正常的,而開發公司作為房地產開發的專業機構,好象沒有理由不知道這個規定。開發公司比較妥當的做法是在簽定購房合同時,與購房者對維修基金繳交及比例作出約定,這樣就避免使業主產生這樣的想法:「這是不是亂收費。」開發公司明明不是亂收費,只要講到明處,就可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我們還需明確物業公司只是代收代管維修基金,其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維修基金必須專戶存儲,專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嚴禁挪作他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由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業主委員會對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有檢查和監督權。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維修基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如果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維修基金應按業主的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