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租維修基金如果用了是不是以後就可以隨便使用了
1、一般情況下,維修基金都是需要在5年後才可以申請使用的,因為維修基金一般都是被用作為屋面防水等方面的維修費用,而屋面防水等一般都是有5年的保修期限的,在這5年內,都是由開發商負責維修事宜和費用的。
2、過了5年以後,開發商就不需要負責了,一旦房屋再次出現屋面防水等方面的質量問題需要維修的時候,買房人就只能申請使用維修基金了,所以說維修基金需要過了5年後才可以用。
3、維修基金是買房人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必須繳納的一筆費用,這筆費用主要是用於後期小區公共區域和公共設備的維修,是無法被用作於其他用途的。只要申請人申請使用維修基金的理由符合條件的話,就可以向業主委員會申請使用維修基金。
一、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用
1、當房子的保修時間過了,這時這能夠使用這個款項來對房子修補,要知道這個款項的使用是公共設施和區域等,這個也包括了房梁、樓板等,公共區域包括了過道、路面跟外牆等。公共設施這個就包括了消防、管道還有停車場等。
2、申請這個基金,會比較復雜一些,正常來說在經過大半部分的業主同意後才能申請,小區內沒有業委會,這個通常來說是會由物業幫忙辦理。如果小區內沒有物業,這種情況下只能找社區幫忙,只有相關部門審核和鑒定後,才能使用。
3、該基金在沒有用時,也可以用這些去買一些國債或者是別的基金,但是不可以把它挪去干別的。比如說物業公司的資金出現問題時,同時也可以先借一個月的維修基金來周轉一下。
二、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是什麼
1、在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暫行辦法》規定,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一般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等基本結構部分,走廊通道、門廳、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3、一般共用設施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垃圾通道、排煙排氣通道、水箱、水泵、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消火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規定標識、建築智能化系統(含安防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4、其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特別指出,公共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⑵ 小區維修基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
小區維修基金一般是在小區成立的時候所有業主共同繳納,只要小區出現損壞的情況都可以動用小區維修基金來進行維修。
一、小區的維修基金什麼情況下使用
小區維修基金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使用: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
2、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4、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
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二、維修基金申請使用程序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全文》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