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專項維修基金使用辦法及細則
使用辦法: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建築區劃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細則: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一、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專項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二、收取比例
專項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
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物業維修基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是該物業范圍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基金的情況。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⑵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具體來講,公共部位是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七)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⑶ 專項維修資金能修哪些
專項維修資金主要用於物業設施的維修與保養。
一般來說,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這主要包括樓棟的外牆面、屋頂、樓梯通道等,確保這些共用部位的良好狀態對於整個物業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至關重要。當這些部位出現損壞或老化時,可以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來進行修復。
公共設施和設備的更新改造。除了日常的維修,專項維修資金還可以用於公共設施的更新改造。比如,電梯、消防設備、安防系統、照明系統等重要設施,當它們需要升級或更新時,資金就可以派上用場。這不僅提高了設施的性能,也確保了其長期的安全穩定運行。
公共區域的日常維護。小區的綠化、道路、排水系統等公共區域的日常維護也是專項維修資金的用途之一。通過這些維護工作,確保小區的環境優美和居民生活的便捷。
具體來說,專項維修資金是由業主按照物業面積或其他約定方式繳納形成的,專門用於物業管理和維修的資金。當物業設施出現問題需要維修時,可以通過相應的程序和決策機制使用這些資金。在實際應用中,這些資金的使用通常會受到監管和審計,以確保其合理使用和透明性。通過這樣的機制,可以確保物業的持續安全運行,維護業主的居住品質和生活環境的穩定性。不同地區或物業管理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使用范圍和流程還需參考當地的相關規定。
⑷ 專項維修資金該怎麼使用
在物業管理並已成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負責對維修項目進行現場勘查,確認屬於業主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後,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該計劃需獲得擁有共有關系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同意,並進行公示。
若物業管理已實施但尚未成立業主大會,則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上述工作。同樣,維修計劃需經擁有共有關系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同意,並進行公示。
對於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情況,物業所在區域的居民委員會則需組織對維修項目進行現場勘查,確認是否屬於業主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並提出相應的維修計劃。同樣,該計劃需獲得擁有共有關系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同意,並進行公示。
無論是哪種情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天,且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進行。
公示期結束後,若未收到任何異議,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或居民委員會可以正式提交申請,啟動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流程。
在整個過程中,透明度和參與感對於確保業主權益至關重要。業主們應當積極參與決策過程,以確保維修資金的使用符合他們的共同利益。
同時,各環節的溝通和協作也非常重要,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誤和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過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設施和環境。
⑸ 住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二、繳納標准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費用分攤
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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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⑹ 住房維修基金的使用方法
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向所在地房產局申請列支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由專戶管理銀行劃轉至維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