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租人有哪些維修義務
目前,隨著社會的發展,租賃業務越來越繁榮,除了住房以外,其他許多物品都被納入到租賃業務的范疇,由此導致租賃產生的糾紛也逐漸增多。對於租賃物來說,使用過多可能會面臨出現故障的情形。那麼,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出租人維修義務有哪些?
網友咨詢:
出租人有哪些維修義務
律師解答:
房屋出租人維修義務:
1.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租賃物;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
3.租賃物因承租人的過錯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律師補充:
房屋出租是要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也就是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