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整修改造工程和維修改造工程有什麼不同
指進行重建權、著眼於滿足新的功能需求,提高環境品質。參照原有建築模式及形式改造舊建築,改變其結構設計等。
指建築、房屋的整理修繕;整治修理。在破損的地方進行維修,但不改變建築的結構。
建築改造是在參照原建築的原型再進行創新,改變原建築的結構設計,以達到新的功能需求;整修是針對建築損壞處進行修繕,維修,使其完好繼續使用和參觀,建築物的結構不會發生變化。
② 工程和維修的區別與聯系
工程指從心建立一個新的以前沒有的建築項目,維修指修理已有的建築項目。先有工程作為因,再有維修作為果。
維修有三種釋義,分別為更換配件、維修配件、根據功能改修,維護和恢復,維護、保養、修理。家電維修常識包括手機維修、電腦維修、家電維修汽車維修。對於手機而言,軟體更新升級也納入了維修項目之內,對於汽車而言撬鉚噴漆也屬於維修范圍。設備維修是指設備技術狀態劣化或發生故障後,為恢復其功能而進行的技術活動,包括各類計劃修理和計劃外的故障修理及事故修理。又稱設備修理。設備維修的基本內容包括:設備維護保養、設備檢查和設備修理。
③ 什麼樣的房屋屬於維修什麼樣的房屋屬於翻建標準是什麼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批准房屋修繕范圍和標准(試行)>>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4年11月8日
2 修繕工程分類
2.1 按照房屋完損狀況,其修繕工程分類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綜合維修。
2.2 翻修工程。
2.2.1 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工程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應盡量利用舊料,其費用應低於該建築物同類結構的新建造價。
2.2.3 翻修後的房屋必須符合完好房屋標準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適用於:
2.2.4.1 主體結構嚴重損壞,喪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險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災害破壞嚴重,不能再繼續使用的房屋。
2.2.4.3 地處陡峭易滑坡地區的房屋,或地勢低窪長期積水無法排出地區的房屋。
2.2.4.4 無修繕價值的房屋。
2.2.4.5 基本建設規劃范圍內需要拆遷恢復的房屋。
2.3 大修工程。
2.3.1 凡需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為大修工程。
2.3.2 大修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
2.3.3 大修後的房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標準的要求。
2.3.4 大修工程主要適用於嚴重損壞房屋。
2.4 中修工程
2.4.1 凡需牽動或拆換少量主體構件,但保持原房的規模和結構的工程為中修工程。
2.4.2 中修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0%以下。
2.4.3 中修後的房屋70%以上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4.4 中修工程主要適用於一般損壞房屋。
2.5 小修工程
2.5.1 凡以及時修復小損小壞,保持房屋原來完損等級為目的的日常養護工程為小修工程。
2.5.2 小修工程的綜合年均費用為所管房屋時造價的1%以下。
2.6 綜合維修工程
2.6.1 凡成片多幢(大樓為單幢)大、中、小修一次性應修盡修的工程為綜合維修工程。
2.6.2 綜合維修工程一次費用應在該片(幢)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0%以上。
2.6.3 綜合維修後的房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標準的要求。
2.6.4 綜合維修的竣工面積數量在統計時進入大修工程。
註:以上提及的「完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等,其概念區分,詳見《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