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種情況可以動用維修基金
1、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2、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濕。
3、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准、規范的規定值。
4、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者脫落,或者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者霉變。
5、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
6、公共區域窗檯、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7、公共區域門窗或者窗紗破損的。
8、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使用維修基金的程序是什麼1、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2、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3、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5、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6、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7、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Ⅱ 動用維修基金的條件
法律分析:啟動維修基金的條件:
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房屋維修基金只能用於主體結構或者公共部位的維修;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樓業主的,申請單位已事先征詢2/3以上業主的書面同意;涉及物管區域全體業主的,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並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使用。
專門用以物業管理公用位置、同用設施保修期限滿後的檢修、升級和更新改造;
占獲益區域內房屋建築佔地面積和總業主總數均在三分之二之上的業主簽字允許。商品住宅重點維修資金歸屬於業主,重點用於房屋公用位置、同用設施保修期限滿後的修理和升級、更新改造,不可轉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