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公共維修金什麼時候交
公共維修基金的交納是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企業安排應盡的義務。按照法定規定,業主應在每年度的前三個月內完成公共維修基金的繳納。然而,部分小區可能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不同的交納時間,這些規定通常會明確在小區的管理規定中,比如規定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之間交納。
物業管理企業會在每年年末或新年初通過公告、簡訊、微信群等多種方式通知業主公共維修基金的交納時間。業主應積極響應物業管理企業的要求,按時履行繳費義務。關於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方式,售房單位會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多層住宅不低於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購房者則需按購房款的2%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並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至於賣房時是否可以退還已交納的公共維修基金,根據規定,賣房後因為已轉讓房屋產權,所以之前交過的維修基金是不予退還的。維修基金只能用於該小區房屋的維修保養,其保管、監督、管理由房產局物業管理所負責。在房屋交易過程中,維修基金一般會轉到買房人名下,這僅表示該房屋已交維修基金及金額,並不代表業主擁有該資金的支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