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七章 附則
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第七章專門定義了一些關鍵術語,以確保條例的有效實施。
首先,"城市道路"指的是城市內的交通通道,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以及隧道、橋梁及其相關的附屬設施,如路名牌、車行隔離欄和人行護欄等。這些設施旨在提供安全、高效的交通環境。
城市橋梁則包括跨江河的橋梁、車行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等,其安全保護區域指的是橋上下游50米的水域和規劃紅線內的陸域。附屬設施包括橋孔、擋土牆、標志牌、橋梁名牌等,以及與橋梁隧道相關的配套設施。
城市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公共排水管道、渠箱、泵站、閘門等,旨在確保市區排水和防洪。這些設施還包括用於排水和排污的河涌、湖泊、雨水井和污水處理設施等,它們在維護城市環境和防洪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針對番禺、花都、增城和從化四個市的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提供了參考框架,但具體實施可能有所不同。
最後,本條例自1997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之前的《廣州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於同日被廢止。
《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為加強市政設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市實際而制定,適用於在該市市區范圍內,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使用和保護的管理。該條例共七章、四十八條(含附則),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3月25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廣州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