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通过鉴定机构对汽车定损后可以不修吗
法院通过鉴定机构对汽车定损以后是不可以不修的,据了解,交警部门是无法对事故当中的一些经济问题进行解决的,在确认责任和损失以后需要找齐当事人或者是代理人进行调节,如果调节不成功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法院通过鉴定机构对汽车定损后不可以不修
交警部门无权对事故中的经济赔偿作出裁决,但会在确认交通事故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后,召集双方当事人或双方代理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在法定调解期限内,事故处理人员将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两次调解。如果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将签署调解文件。如果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事故处理人员将准备调解终止文件。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经济赔偿民事诉讼。
二、汽车定损
汽车保险损失评估专业领域是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的领域之一。随着国家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交通碰撞事故也在快速增加。车辆脱离危险后,通常会有相应的保险公司来支付车辆的碰撞维修费用。但赔偿金额需要保险公司、修理厂(或4S店)对车辆的事故情况进行评估,然后对修理费用进行定价,即估算损失。损害评估不是单方面的,所以保险公司和修理厂(4S店)都要进行评估,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进行修理和赔偿。因此,估损员不仅可以在保险公司从事汽车定损理赔工作,还可以是汽修店、4S店从事事故车接修的核心人员。在大多数汽修店或4S店的售后服务中,修车是最重要的盈利渠道之一。
由以上可知,法院通过鉴定机构对汽车定损以后是不可以不修的,同时大家也要注意平时一定要谨遵交通法律法规。
Ⅱ 自己找评估公司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和评估,法院是否承认
需要找有资质的鉴定人,对方当事人同意即可,假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需要协商,或让法院指定有资格的鉴定人,并不是自己随便找人鉴定评估就会被法院承认的。 现实情况中,一般法院都是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评估机构资质取消后汽车维修费鉴定扩展阅读
鉴定和评估的费用问题:
《诉讼费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规定的鉴定人、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
Ⅲ 价格鉴定资质怎么说明可以做停运损失评估
物价局对车辆定损鉴定费用为鉴定损失标的额的8%。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出。物价局对车辆定损鉴定费用由对方保险公司出。一般情况下是物价局定的高,一般不会出现物价局定的价格不够修车费这种情况。
保险公司理赔需要发票和修理清单是为核实修理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票据原件本身没有必须保留的必要,如果确实丢了,可以去4S店复印一下发票存根联,并让他们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般保险公司会给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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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废除,价格评估公司还能经营吗
价格评估公司好像不可以了。
还是考虑房地产评估公司和资产评估公司吧。
这三个比较保准,因为有资产评估法保护着。
所以以后不会取消。
Ⅳ 汽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有哪些
车辆鉴定中心和车辆司法鉴定主要有申请时间、申请主体、鉴定主体选择程序、费用承担、鉴定事项和鉴定完成期限六个方面的不同。
1、申请时间的区别
车辆鉴定中心: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
车辆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时。
2、申请主体的区别
车辆鉴定中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自己认为有需要需要。
车辆司法鉴定: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自己认为有需要需要。
3、鉴定主体选择程序的区别
车辆鉴定中心:鉴定机构需有相关资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车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需要在司法机关备案,并且为摇号选出。
4、费用承担的区别
车辆鉴定中心: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车辆司法鉴定:由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支付鉴定费用。
5、鉴定事项的区别
车辆鉴定中心:主要鉴定事故痕迹、损伤部位以及是否改装等影响事故认定的事实。
车辆司法鉴定:主要鉴定车辆性能、车辆价值、车辆贬值以及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等内容,具体内容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鉴定内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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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鉴定完成期限的区别
车辆鉴定中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车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Ⅵ 事故车辆损失鉴定机构
一、机构设置及资质
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车辆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办公室隶属长春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由国家发改委颁发资质并由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登记注册,接受司法、行政执法、仲裁部门及社会各类主体、个人的委托,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各种标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对社会各类主体(保险、公估等)及个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认证,对价格纠纷进行调节。
二、价格鉴定范围
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车载物、乘车人的损坏物品、建筑物、道路设施、公共设施、通信线路、园林、绿地、宠物、畜禽、车辆贬值、车辆营运损失等。
三、委托鉴定程序
1、经办案机关受理的案件由办案机关委托;
2、经办案机关调节或同意的可由当事人个人委托;
3、当事人自愿委托或无法通过办案机关委托的可由当事人个人委托;
4、受当事人委托授权代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授权人的委托授权书(可到鉴定机构窗口索取委托授权书)。
四、委托鉴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1、委托鉴定一般情况下应由事故相关当事人共同履行委托,特殊情况下只能当事人单方履行委托或单方个人委托的需经办案机关同意或说明原因,委托项目须客观真实;
2、委托时车已拆解或修复的需提供车辆拆解或修复前的相关图片及证明资料;
3、办案机关委托的须由办案机关开具委托书(或委托卡);当事人个人委托的到鉴定机构委托窗口填写个人委托书。
五、提示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简易程序、事故当事人之间对损坏赔偿的自行协商解决极大的缓解了交通拥堵和事故处理的压力、节省了事故处理的时间,然而在事故损坏赔偿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变数和不确定的因素,一些损坏车辆、物品在协商过程中已拆解或修复,一旦最终就损坏赔偿达不成一致再行委托鉴定,会给事故定损造成很大困难,望广大有车族一旦事故发生对损坏赔偿协商有困难,要通过正常、有效的法律途径及时委托鉴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办公地址及电话
地址: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500号,东南湖大路与临河街交汇处(东南角)仕届名车院内(如下图)。
电话:81970300、81970301、81970302
Ⅶ 如何理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
该规定出自国务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商务部条法司、市场体系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据了解,商务部从2003年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办法》,请介绍一下有关背景情况?
答:二手车流通市场在中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这一市场既可方便二手车交易,拉动消费,又能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国际汽车产业发展经验表明,兴旺的新车市场,必须建立在坚实的二手车流通市场基础之上,渠道畅通、运作高效的车辆新陈代谢机制是汽车市场整体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近几年中国二手车流通市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与活跃的新车市场相比,发展较为滞后,与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二手车经营主体单一,交易方式落后;交易行为不规范,鉴定评估随意性大;缺乏完善的市场信息网络系统等。二手车流通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汽车市场发展的瓶颈之一。
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手车相关规定与二手车流通发展不相适应。从1998年起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制[1998]第33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等相关文件和规定,这些规定对培育二手汽车市场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二手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入世后汽车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的形势。
问:《办法》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与原有规定相比,《办法》最重大的变化在于打破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经营主体多样化。原有规定要求二手车交易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这样就人为地造成了新车市场与二手车市场的隔离。从中国二手车流通现状和发展来看,这一规定使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受到阻碍,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二手车及汽车市场的发展。我们认为,取消二手车交易场所的限制,及时引入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实现经营主体多元化,一是有助于打破垄断,建立竞争机制,提高交易规模及服务水平,改善消费环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有助于充分利用现有营销网络和较成熟的运营管理体系,发挥规模优势,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所售二手车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是有助于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四是有助于为二手车市场提供丰富的经营资源并促进新车销售,进一步增强汽车市场活力。为此,《办法》明确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依法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
其次是简化二手车交易程序。当前,一些地方行政部门自行出台各种政策,导致政出多门,交易手续烦琐,一辆车要完成交易和转移登记手续需要10多道程序,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为方便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办法》取消了不必要的二手车交易环节。
问:经营主体实现多样化,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将面临新的挑战?
答: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中国二手车流通的主要渠道,经过几年的培育和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不少交易市场运作已开始走向规范,对方便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及二手车流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原有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具有二手车收购、销售、鉴定评估等功能。我们认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流通的载体,应当是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运作,创造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继续发挥交易市场在二手车流通中应有的作用,《办法》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功能作了相应的调整,并明确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作为其转移登记的凭据。
不容置疑,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的引入必将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冲击。但是,应当看到,经营主体多样化,对拓展流通渠道,扩大二手车市场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竞争才会有发展,新的经营主体的引入有助于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运作,提高服务水平。我们认为,《办法》实施后,二手车交易市场仍将成为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渠道。因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根据其自身特点,抓住机遇,转变观念,把强化和拓展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功能作为企业长远发展的方向,以利于为交易双方创造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服务,进而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
问:二手车流通涉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等重大问题,针对二手车交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买方对卖方的不信任,买方对二手车市场和经纪人所报价格的不信任,主要表现在对车辆来源的合法性、事故情况、性能、里程真实性以及评估价格的怀疑,导致一些不熟悉行情的消费者对二手车望而却步。针对这一问题,从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办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增加二手车交易的透明度,经营企业不得隐瞒车辆的有关真实情况,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和车辆的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三是规范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我们希望通过实施《办法》,使二手车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真正让消费者卖的放心、买的放心、用的放心。
问:刚才您提到了二手车统一发票,能否介绍一些这方面的情况?
答:二手车交易尚未实施全国统一发票,这样不利于进行监管,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并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带来不便。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化,办法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凭据。为配合其实施,税务总局已下发了《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0月1日起正式启用二手车统一发票。
问:《办法》出台后,二手车鉴定评估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能否介绍一下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有关情况?
答:从评估机构来看,发达国家二手车市场规范和完善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具有实力雄厚、被社会认可的中介机构和素质高的评估师队伍。中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建立才刚刚起步,评估人员的数量和整体素质均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为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一方面要积极培育和建立二手车鉴定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培养鉴定评估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准入制度,严格准入,以利于提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整体水平。《办法》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规定的程序申办。
从评估规范来看,当前中国二手车鉴定评估缺乏科学合理和统一的规范,鉴定评估随意性大,评估结果可信度低,难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失去了评估自身的意义。《办法》规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为配合其实施,提高二手车鉴定评估的质量和水平,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我们正着手研究制定易于操作、能真实反映评定结果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标准,使鉴定评估机构工作有章可循,评估结果对客户具有参考价值。
另外,原有办法虽未对二手车评估作硬性规定,但大多数二手车交易市场以评估价格为依据收取交易费用,实际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已成为强制要求,难以保证评估价格的公平公正, 无形中增加交易成本,消费者对此反应强烈。为此,《办法》规定,除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外,二手车鉴定评估应按照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评估。
问:信息通畅是二手车流通的重要基础,对此,《办法》有什么要求?
答:当前,缺乏信息支撑和沟通是阻碍二手车流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中国二手车交易日趋活跃,但大多数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封闭,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交易信息网络,影响了二手车的流通。《办法》对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档案制度和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作了规定,并力图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国性的二手车信息网络,提高二手车合法性、安全性信息查询效率,促使各地二手车信息资源有效流动。
问:我们注意到,原《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称交易的车辆为旧机动车,而《办法》中则称为二手车,为什么要进行名称变更?
答:《办法》中以二手车取代原规定的旧机动车的理由:一是《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原农用运输车)、挂车、摩托车,有的车辆可能尚未使用就进行转移登记,称其为二手车比旧机动车更通俗、准确,符合实际,并能为公众所接受;二是《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将需交易并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车辆称为二手车,《办法》的有关名称应与其统一。
Ⅷ 汽车肇事后汽车的维修时间(维修期)国家有鉴定机构吗谢谢!
没有。你可以告诉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Ⅸ 法院是以评估机构的报告,还是以4s店的修理发票来认定车辆损失的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不过,法院一般采信评估机构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交通事故发生后,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未与保险公司确认具体损失项目、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即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而认证中心统一按汽车零件更换价格出具结论。
此时,保险公司会对损坏的零部件数量、损坏的程度、修复或更换的价格等事项一一提出质疑,有时会要求重新鉴定。
(9)评估机构资质取消后汽车维修费鉴定扩展阅读:
车损的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 碰撞、倾覆、坠落;
②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④ 暴风、龙卷风;
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⑦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车损的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天窗及倒车镜单独破损;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