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维修费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后续支出,应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后续支出,应该在“销售费用”中支出,即对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维修支出均应列入企业的期间费用。因此,许多人按照计入当期损益即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规则认为,企业发生的维修费用中所购进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进项税额均可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观点存在误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时规定上述非应税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发生的修缮建筑物的行为应归属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维修费用中购进的进项税额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尽管维修费用中所购进的扣除项目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凡为修缮建筑物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均不得在销项税中抵扣。
在日常增值税纳税处理中,对于维修费用,还要防止人为缩小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范围,即对所有固定资产维修费中所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均不予以抵扣。除此以外,对企业为维修其他机器、设备而发生的维修费用中,所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予以抵扣。这就扩大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往往需要对正常使用或使用了一段时间以后的固定资产发生一些后续支出,如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修缮或装饰等,对于这些支出,如果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的条件,则应该计入相应的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就要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后,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修缮或装饰所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进项税。计入当期损益后,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情形,不得抵扣相关进项税额外,其余的均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发生维修费用而购进的进项税额。
2. 修理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如果是修理经营生产使用的动产固定资产,且取得了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是修理房屋厂房之类的不动产,是不能抵扣的。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3. 固定资产维修费发票为增值税专票,税率是17%
如果固定资产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4. 最新的税法和准则中固定资产的维修费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根据《来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自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单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于以上固定资产的修理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除此之外的都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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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固定资产修理费税金能否抵扣
除用于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外的修理均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6. 固定资产修理费进项税是否可抵扣
首先要看固定资产是否是09年后购买的,如果是,按照新增值税法,如果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应税消费税的小汽车、游艇等其增值税不可抵扣),则其发生的修理费也可以抵扣。
如果是09年之前购买的,则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
7. 固定资产修理改造购入的配件可否抵扣进项税
能够抵扣
进项税
的
固定资产修理
改造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修理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不符合的计入费用中,
房屋建筑物
是不可以抵扣的。
8. 维修费进项税能抵扣吗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的。但是备注写清楚维修什么为好。
9. 房屋维修费的进项税抵扣可以吗
房屋维修,如果属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内及2016年5月1日后容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进项税,可抵扣;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房屋而发生维修,取得进项税,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