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电梯维保费用
电梯的保修期一般是一年,保修期到以后不一定还要原来的安装公司维保,一般收费是按楼层高度计算的,楼层越高缴纳的电梯管理费应该越多,因为电梯运行时间越长耗电量越多,一般来说每月的维保费用要400元左右,但是电梯又是耗电量很大的一种设备,平均电梯连续运行一小时要20度电左右,再有就是电梯部件损坏后的更换费用,如果选一个好点的维保单位对电梯日后的维护费用是很有好处的。
Ⅱ 电梯维修费由谁出
http://ke..com/view/eabf3db5f8c75fbfc77db2fa.html
普通住宅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
日常维护费用应由物业公司
从收取的物业费中支出
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七十五条规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一、物业服务公司断章取义多收费
现在有部分物业服务公司断章取义,公开对业主发布征收住宅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保费通知,其理由只抓住“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这一句话。属于巧立名目多收费,变相地增加物业服务费。
二、业主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拒绝交纳所谓的“维保费”
一是《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明确。第七十五条是规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第七十五条还规定,本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执行第七十五条不应当断章取义只讲对物业有利的其中一句话。
二是《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作出具体规定。另外,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第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由此两条可以看出,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已经包含了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物业公司不应当另外再收取所谓的“维保费”。
三是带电梯高层住宅本身已经征收了电梯等维护保养费用。江苏省各地级市政府物价部门在规定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中,已经按照有无电梯来核定相关费用。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每月每平方产权证登记面积)
一级无电梯0.25元/平方米,有电梯0.35元/平方米。
二级无电梯0.35元/平方米,有电梯0.45元/平方米。
三级无电梯0.45元/平方米,有电梯0.55元/平方米。
四级无电梯0.55元/平方米,有电梯0.65元/平方米。
五级无电梯0.70元/平方米,有电梯0.80元/平方米。
说明:以上有电梯住宅的收费标准不含电梯使用的电费分摊。
因此,电梯的维保费应当由物业服务公司从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不应作为增加物业服务费的一个借口。业主也应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Ⅲ 物业法关于电梯维修费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
Ⅳ 国家对住宅电梯维修费分摊方法有明确规定吗
《办法》中列出了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对电梯的维修专、更新等相关费用做出了明属确列支。
在即将施行的《金华市区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而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同时,对使用期已超过15年的电梯,且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且短期内无法续筹到位的,应建立风险预判机制和经费筹措机制。
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费用以及单台单次在3000元以下(含)的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无物业服务费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支付;有其他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
电梯单台单次维修、改造、更新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征得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审核确认后,先行拨付预算经费的70%,余款在该电梯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决算后拨付。
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且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尚未续筹到位的,由该电梯受益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Ⅳ 电梯维修费用
首先,电梯需要平时的普通保养和维修,这笔费用一般是每台电梯内每个月不超过500元,但是这容个费用是包含在物业费中的,不用另行支付。
再就是电梯大修了,电梯大修首先要先经过你们业主同意才可以进行的,他这种私自大修,修完了才找你们收钱,你们完全可以不给。大不了就把物业换了,还有,如果你们的业委会很爽快就答应付这笔大修费的话,那么毫无疑问,他们收了回扣,业委会也可以换了。
Ⅵ 电梯维保期间发生的维修费怎么记会计分录
1、要费用来化处理,这样能够自体现当期损益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电梯维修费用,如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3、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如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恳请采纳为盼,不胜感谢!
Ⅶ 电梯因消防管道泡水,造成故障,维修费都让业主承担,合适吗
这个当然是不合适的,但电梯的主要坐的还是业主,也没办法
态度决定一切。一个人在工作上的态度决定了他在工作上能否取得成功。那我们在对待我们工作的时候应该拥有一种什么样的工作态度呢?
1、积极进取
工作是谋生的一种手段,也是我们取得成就感的重要来源,能够给我们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双重需要。我们在用积极的态度去对工作负责,其实就是在对自己负责。用积极的态度去工作可以让你在工作中能够有一个饱满的精神状态,都会积极的去面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自然而然的也就对问题的处理就会更加的得心应手。
2、遇事冷静
拥有遇事冷静的工作态度,可以让自己在工作中有一个非常清晰的思路,不会导致自己误判,从而找到解决问题根本性的办法。浮躁的态度只会让自己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不能够有非常清晰的思路,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3、不抱怨
每一个人在工作中都会遇到不顺心的事,多多少少也都会受到委屈。抱怨并不能够解决问题,只会把事情弄得更糟。对于工作中的这些不如愿,都不去抱怨,这样能够让自己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也能够让自己在其中得到更多锻炼,也会因此而想到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或者解决方法。
拥有这三点工作的态度,定会让你在职场中脱颖而出,也会让你在未来的职场中走地更远
Ⅷ 房子还在装修期间,电梯坏了,维修费用要我们这些住户承担吗
确认是使用不当,而不是质量问题
Ⅸ 单位发生 电梯维保费 6万元,对方单位开的发票项目为工程款,请问这个我该怎么入账
1、对方单位开票错误 电梯维修保养费 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开具增值税内专用发票,适应容税率17%,而工程费税率3%。所以对方单位开票错误的动机是避税;
2、你方收到了错误的票,如果不退回而直接入账的话,就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中取得不合规票据的规定,尽管根据善意取得发票规定免于行政处罚,但那张票的成本费用是不能列支的,企业所得税税前要全额调增,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础准则的要求。
3、考虑到目前国内税务现状及查账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很大可能不被发现,但却是存在风险,希望你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对风险充分预计后决定是否收取该票
4、至于入账很简单:借: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
Ⅹ 电梯维修费应该如何分摊
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业务同意以后使用缴纳的维修基金来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0)施工期间电梯维修费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