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运用收益法评估房地产时,房地产总费用的公式是
折旧费、管理费抄、维袭修费、保险费、税金
共5项,折旧费一般都不取,参考房地产估价规范
管理费和税金都是参考有效毛收入取百分比
维修费和保险费可参考有效毛收入或重建成本取百分比
具体百分比额度参考当地文件或具体情况
㈡ 收益法评估估价对象时维修费和保险费的计费依据是不是该类房地产的客观重置成本
维修费用的计算基数一般为房屋重置成本,保险费的计算基数为房屋重置成本或者现值。
㈢ 房屋评估时维修费如何计算
房屋评估是对房屋的现实价值进行估价,也就是在某一个时点重新获得完全相同的一所房屋所需要支付的价格,一般可通过市场法、成本法测算得出,不需要特别对维修费进行计算。
㈣ 收益法 物业维修费 是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
根据《办复法》,哈尔滨市普制通住宅小区物业费(按使用面积)最高拟收1.71元/月·平方米,最低拟收0.33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元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具体计收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使用面积变建筑面积,业主要多交近百分之五十的物业费!!1
㈤ 房产评估的收益法都需要什么
运复用收益法来评估房地产的制价值要确定以下几个因素:
1、首先要明确剩余收益的年限n、是否存在租约,房地产的租金水平、出租率等情况;
2、要根据市场调研提取或根据经验,得出房地产项目的收益率Y及租金的增长率g;
3、房屋的原始购买成本或登记价,用来计算房产税;
4、当地房地产的税费,例如营业税、教育税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房屋租赁管理费、维修管理费、租赁手续费、保险费等的取值比例及计税方式;
5、最后根据上述确定数据,计算房地产评估总值=年租金纯收益/(Y-g)×(1-((1+g)/(1+Y))n)。
㈥ 房产中的收益法公式
房产中的收益法公式:
V=(a/r)*[1-1/(1+r)n]V,房地产价格a:房地产年纯收益r:折现率n:剩余收益年期注意:(1+r)n是(1+r)的n次方,不是(1+r)乘n。
其中V:房地产价格。a:房地产年净收益。r:折现率。n:剩余收益年期。收益法的本质是以房地产的预期收益能力为导向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收益法的雏形是用若干年的年地租(或若干倍的土地年收益)来表示土地价值的早期购买年法。
(6)收益法中的维修费扩展阅读:
收益法的相关规定要求:
1、运用收益法最关键的内容是对企业未来收益的预测,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要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不仅涉及企业的有形资产,更重要的是对那些企业账面上并不显现的各种无形资产在未来运营中所能发挥作用的潜力和交互影响做出判断。
2、收益法就要求评估人员要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尤其要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行业、市场、技术进步、社会环境、国家政策等外部环境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做出判断。
3、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社会上大多数人对资产价值的认识还停留在企业账面上,认为会计账面真实记录了企业资产的数量及价值,是企业资产价值的真实反映,因而成本法才易于为社会所接受。
㈦ 如何用收益法评估房屋租金
收益法是在租赁房屋预期收益可预测或可确定的情况下常用的估价方法。收益法评估房屋租赁价格的关键仍然是年净收益的计算和报酬率的选定。租赁净收益为租赁收入扣除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金等四项税费。
收益法适用的估价对象是有经济收益或有潜在经济收益的房地产。这个就以基准日的周边市场同类型房地产的平均租金为基础,测算委估房地产示来收益年限中的年收益状况,可以为一个固定的年收益额度,也可以为一个以适当比例递增或递减,最终测算评估结果。
定义
收益法的本质是以房地产的预期收益能力为导向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
收益法的雏形是用若干年的年地租(或若干倍的土地年收益)来表示土地价值的早期购买年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
㈧ 房产评估的收益法都需要什么、
总的来说,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性的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在实际评估中,估价人员普遍认为只有目前存在有收益的房地产才能算作是有收益性的房地产,才能用收益还原法进行估价,而没有现实收益的房地产是不能用收益还原法估价的。我们认为, “有收益性”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实存在的有收益性的房地产,例如正在经营的商店、宾馆,已出租的房屋等;二是存在有潜在性收益的房地产,例如一块将产生预期收益的空地,新建的还未出租或经营的房地产,这些都属于没有现实收益,但有潜在收益的房地产。收益法评估由于是以房地产的预期收益为基础,因此,潜在性的收益也应属于收益还原法中“有收益性房地产”的范围之列。自有房地产也存在“有收益性”。传统上认为自有房地产属于业主自己使用,它既没有出租也不从事经营,因此也就不存在有收益,所以不能用收益法来对其估价,但根据西方经济学中的“机会收益”原理思想,可把自有房地产当作出租性房地产看待,即业主的租金节省就相当于他的租金收入,从而它就产生了收益。
二、出租性房地产相关总收益的确定
房地产总收益可分为实际总收益和客观总收益。实际总收益是在现状下实际取得的收益,客观总收益是排除了实际总收益中的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所能得到的一般正常总收益。
目前估价人员在运用收益法对出租性房地产估价时,普遍都采用客观总收益来作为房地产的总收益,但我们认为对于不同类型的出租性房地产,总收益的求取是不相同的,因此不能一概用客观总收益来作为出租性房地产的总收益。客观总收益适用于不存在房屋租约的情况下。实际总收益则适用于已出租的房屋,且签定了长期租约,期满要续租的情况。对于只存在短期租约,期满不续租的房屋,则需客观总收益和实际总收益综合考虑,即租约限制内采用实际总收益,租约限制外采用客观总收益来确定其房地产总收益。
客观总收益的求取通常是采用市场比较法,在市场上收集同类房地产的租赁价格,然后对收集来的案例价格,根据待估房地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因素修正。因素修正主要是从地段因素、面积因素、楼层因素、租赁期限因素、付款方式因素、保证金因素等几方面考虑。通过以上的因素修正后,即可求出待估房地产的客观潜在租金水平,但同时还要考虑空置率和租金损失问题。空置率可根据待估房地产所在区域的平均空置率来确定,租金损失是指包括拖欠租金或不交租金等情况,它与承租人有直接的关系。
实际总收益的求取则根据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户签定的租赁合同上的租金确定。契约租金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租金在租赁期内不发生变化;一种是租金在租赁期内根据市场上租金的变动情况作周期性的调整。一般来说租赁期较长的契约都采用的是第二种,因为市场上租金水平在长期会发生较大的波动,因此出租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一般都要求租金在周期内根据市场作相应调整。
三、利息是否应作为总费用扣除
传统上认为利息应作为费用扣除,因为利息是投资房地产成本支出的一部分,但我们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投资者之所以要选择投资房地产,是因为房地产带来的投资收益大于银行的存贷款利息。正因为如此投资者才愿意从银行贷款来投资房地产或者牺牲银行的存款利息来投资于房地产。因此,无论是贷款资金还是自有资金,利息都是作为投资收益的一部分而不应作为费用扣除。
四、折旧是否应作为总费用扣除以及折旧年限的确定
目前很多运用收益法进行房地产估价的报告中均把折旧费当作费用扣除,而我们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折旧并没有实际支出,是作为业主提留,它不同于总费用中的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税费等都属于实际支出。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把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那么它每年的纯收益就应该是它的净现金流入量,公式为:
净现金流入量=资本产出+资本回收
式中:资本产出就是投资房地产的时间价值(投资利息)的体现,资本回收就是房地产所提取的折旧部分。
当a每年变化,r每年不变,且>0,房地产有收益的年期为有限年期n时,收益法公式为:P=a1/(1+r)+a2/(1+r)2+……+ an/(1+r)n当n=1时,P=a/(1+r),则:a=P(1+r)=P+Pr
由此我们可看出净现金流入量a(纯收益)是包括了P(资本回收)和Pr(资本产出即投资房地产的时间价值)两方面的内容,可见折旧并没有从总费用中扣除而是作为了纯收益的一部分。
对于不同的估价对象,折旧的种类是不相同的。
1.当估价对象是房地合一时,则折旧包括两方面:一是土地成本的分摊,二是建筑物的折旧,这两部分均应作为房地的纯收益。
2.当估价对象是土地时,土地纯收益=房地总收益-房地总费用-建筑物纯收益,这时建筑物的折旧则应包含在建筑物的纯收益中扣除掉,而土地成本的分摊则作为土地纯收益的一部分不予扣除。
3.当估价对象是建筑物时,建筑物纯收益=房地总收益-房地总费用-土地纯收益,土地成本的分摊则应包含在土地纯收益中扣除掉,而建筑物的折旧则应作为建筑物纯收益的一部分不予扣除。
当计算建筑物折旧时,对于折旧年限的确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当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时取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2.当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时取土地出让年限计算折旧并不考虑残值。
3.当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经济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结束时,应按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4.当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经济耐用年限晚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并不考虑残值。
其中:建筑物可使用年限=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前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五、总费用中应考虑的税费项目
我们认为,收益法在评估过程中所指的税费项目是指房地产在运营过程(出租、经营、生产期间)中所须缴纳的项目。
1.对于单纯的土地租赁。根据国家税法应当考虑以下几种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附加费、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等。
2.对于出租性、经营性房地产。根据国家税法应当考虑以下几种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附加费、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等。
3.对于生产性房地产(企业)。应考虑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房产税等。
在房地产的税法中,土地增值税、契税及所得税等几种税种也不应计入该税费项目。
六、总费用中的维修费的求取方法及测算途径
房地产的维修费一般可分为日常性小维修和大维修费用。
1.日常性小维修。发生较为频繁,费用较低,因此可取年折旧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折旧费一般采用直线法估算,即:D=C×(1-R)/N (C:重置成本,R:残值率,N:经济耐用年限)
2.大维修费用。发生的次数相对较少,但发生的费用却较大,因此,大维修费用宜采用提取重置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然后再作每年的平均摊销。
七、对于出租性房地产,当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时,“土地收益”部分应作为总费用扣除
目前在一般情况下运用收益法估价时都没有考虑土地取得方式对收益价格的影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因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未获得“土地收益”这部分收益,故该“土地收益”部分不应计入在出租人的纯收益中,而是应作为出租人上缴国家的费用扣除。
八、资本化率的确定方法
在运用收益法进行房地产估价时,目前通常是采用直接选取法来确定资本化率,但采用此方法误差较大,我们认为宜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行业基准收益率加物价指数调整法以这种方法确定房地产的资本化率前提是把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来看待。假设以P价格(资金净流出量)投资一房地产,每年可得纯收益(年资金净流入量)为a,并假设每年a不变,可收益年限为n 则:FNPV=a/(1+R)[1-1/(1+R)n]-P FNPV:财务净现值 R:折现率令FNPV=0,则:R=FIRR(财务内部收益率)
当FIRR>RC(行业基准收益率)时,FNPV>0,投资房地产可获得超额利润;当FIRR<RC时,FNPV<0,投资房地产会出现亏本;当FIRR=RC时,FNPV=0,这是市场竞争最可能的结果,这时房地产的价格P=a/(1+RC)[1-1/(1+RC)n], ,由此可看出RC即是房地产的资本化率,然后再对RC作物价指数的调整,得出经过物价指数调整后的资本化率R=(1+RC)/(1+f)-1(f:物价指数变动率)
2.安全利率加上风险调整值法运用这种方法求取资本化率,首先是求取安全利率,即无风险的资本投资收益率。在我国一般选取的是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作为安全利率,然后根据估价对象所处地区现在和未来的经济状况、房地产市场发育状况、土地取得方式、物价指数状况以及估价对象的用途,新旧程度等确定风险调整值,最后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的和作为该估价对象的资本化率。
3.收益风险倍数法收益风险倍数法是在参照投资收益率排序法的基础上,对安全利率加调整值法加以改进的方法。即把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中要求取的风险调整值改变为确定房地产投资与安全投资年回收额的多出倍数。因房地产投资的风险高于国债,在投资收益率排序上,房地产投资收益率应高于同期国债年利率。具体思路是:假设以房地产投资方式购买收益性房地产的总价额为V,尚可使用年限为n,资本化率为r,年纯收益为a.同时以安全投资方式(购买国债)投资金额为P,期限也为n,年利率为i,连本带息年回收额为A,则有:V=a/r×[1-1/(1+r)n] P=A×(1+i)n-1/i×(1+i)n由于房地产投资的风险、收益均要比国债投资大,如果两种投资额相等,收益期相同,那么房地产投资的年回报额(纯收益)要比国债投资的本息回收额要大。假定房地产投资的年回收额比国债投资的本息回收额高出的倍数为b,则有:a=(1+b)×A因V=P,故有:(1+i)n-1/i×(1+i)n=(1+b)/r×[1-1/(1+r)n]该公式就是收益风险倍数法确定资本化率的基本公式,式中的b称为收益风险倍数。利用此公式,只要事先知道i、n,就可根据收益风险倍数,确定资本化率r.
九、房地产收益年限的确定
对房地产收益年限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土地的可使用年限或设定使用年限及建筑物可使用年限的不同来综合考虑。
1.当土地为出让方式时土地可使用年限=土地在估价时点的剩余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到期时间-估价时点的时间建筑物可使用年限=建筑物在估价时点的剩余经济耐用年限对于评估对象为土地的情况,则用土地可使用年限作为该评估对象的有收益的年限;对于评估对象为建筑物或房地合一的情况,求取它的收益年限是通过土地可使用年限与建筑物可使用年限比较来确定的,即根据孰短原则来求取该评估对象的收益年限。
2.当土地为划拨方式时即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情况,这时应设定在估价时点该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作为土地的可使用年限。这种情况下对于不同评估对象(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的收益年限的确定问题类似于土地为出让方式的情况。
㈨ 有人认为,收益法中的维修费、保险费的取费基础为房屋的客观重置成本。到底是现值还是全新的重置成本呢
重置成本是客观的。
对于保险费的计算基数没有明确的要求,一般是现值或者重置成本。
维修费大多都用重置成本作为计算基数的,也有些用有效毛收入作为计算基数。
㈩ 房地产估价收益法
B、收益法: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然后利用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将其转换为价值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V= 式中:V—收益价格(元,元/M2) Ai—年净收益(元,元/M2)R—报酬率(%)n—房地产的收益期限(年)Ⅱ、测算过程1、估算年总收益 年总收益是指待估房地产按法定用途和最有效用途出租或自行使用,在正常情况下,合理利用房地产应取得的持续而稳定的年收益或年租金,包括租金收入和租赁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收入。净收益=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有效毛收入=潜在毛收入×(1-收入损失率)(1)潜在毛收入潜在毛收入是指假定房地产在充分利用、无空置状态下获得的收入。根据估价人员对同一供需圈内,位置、结构、用途相近的商业用房的市场调查,详见表6并结合估价对象所在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估价对象潜在租金水平为每平方米170元/月。则年潜在毛收入为:表6 对比资料物业名称A:万达商业广场2楼B:民众乐园3楼C:佳丽广场2楼估价对象租金最终确定方法位置江汉区中山大道与民生路交界处江汉区中山大道608号江汉区中山大道888号江汉区江汉四路取算术平均值租金水平182168177 楼层修正1/1.041/1.021/1.041修正后租金水平175165170170170×5317.88×12=10848475.2(元)(2)有效毛收入由潜在毛收入扣除正常的空置、拖欠租金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后得到的即为有效毛收入。根据估价对象的实地勘察和调查情况,综合确定其空置率和租金损失率合计为6%。则年有效毛收入为:10848475.2×(1-8%)=10197566.69(元)2、确定年总费用为维护房地产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用必须支出的费用及归属于其他资本或运营的收入,即为运营费用。具体计算如下:(1)物业服务费用 如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所收取的费用。按有效毛收入的6%计算。则管理费为:10197566.69×6%=611854(元)(2)维修费指为保证房屋正常使用每年需支付的修缮费。按估价建筑物重置价的2%计算。根据《武汉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估价对象为钢混一等结构,重置价为1150元/平方米。则维修费为:1150×5317.88×0.02=122311.24(元)(3)保险费指房产所有人为使自己的房产避免意外损失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如投保房屋火灾险等的保险费。按估价对象建筑物现值的2‰计算。根据国家建设部的部颁标准,钢混结构非生产用房建筑物的耐用年限为60年,残值率为0%,至估价基准日估价对象已使用6年。则保险费为:〔1150-1150×(1-0%)÷60×6〕×5317.88×2‰=12027.27(元)(4)房地产税 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①土地使用税 根据市地税局武地税发(2000)212号文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内资企业为10元/(M2·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外资企业为20元/(M2.年)向市房地局缴纳场地使用费。估价对象土地使用税计为10元/(M2·年)。则土地使用税为:10×208.48=2084.8(元)②房产税根据国发(1998)90号文的有关规定,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则房产税为:10197566.69×12%=1223708(元)(5)租赁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租赁手续费等。确定为租金收入的5.85%,详见表7:表7 房地产税费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文件依据收费标准1营业税武房市(93)64号财税字(1999)210号租赁收入的5%2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的7%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的3%4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营业税额的2%5地方教育发展费租赁收入的1‰6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租赁收入的1‰7印花税财政部(88)财税字第255号租赁收入的5‰合 计 租赁收入的5.85%则租赁税费为:10197566.69×5.85%=596557.65(元)(6)费用合计年总费用=∑(1)-(5)=122311.24+611854+12027.27+2084.8+1223708+596557.65=2568542.96(元)3、确定房地产年净收益房地产年净收益=年总收益-年总费用=10197566.69-2568542.96=7629023.73(元)4、确定报酬率报酬率即折现率,为投资回报与所投入资本的比率。采用累加法:公式: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投资风险补偿+管理负担补偿+缺乏流动性补偿-投资带来的优惠无风险报酬率取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1月27日公布的现行国家一年期存款利率2.25%,估价对象为商业用途物业,确定的客观租金符合当前水平,系统风险一般,投资风险补偿、管理负担补偿、缺乏流动性补偿及投资带来的优惠合计为5.0%。商业用房报酬率R=2.25%+5%=7.25%5、确定房地产的收益期限n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或等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根据土地使用年限确定房地产的收益期限”;“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先根据建筑物耐用年限确定房地产的收益期限,选用对应的有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不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然后再加上土地使用权年超出建筑物耐用年限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的折现值”。估价对象建成于2002年,现状成新率为九成新。根据国家建设部的部颁标准,钢混结构非生产用房建筑物的耐用年限为60年,残值率为0%,至估价基准日估价对象已使用6年,则剩余耐用年限为54年。另外,根据该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无使用年期限制,建筑物剩余耐用年限为54年,故:房地产的收益期限n=54年6、计算出让状态下的房地产收益价格V=a÷r×[1-(1+r)-n]=7629023.73÷7.25%×[1-(1+7.25%)-54]=102825339.85(元)出让状态下的单价为102825339.85÷5317.88=19336(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