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电梯维修费应该如何分摊
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业务同意以后使用缴纳的维修基金来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电梯维修费二三楼减半是根据什么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Ⅱ 电梯损坏,更换新电梯业主怎么分摊费用
由整个单元均摊,一般是动用维修基金,来换电梯的,
电梯电费,可以按楼层高低分摊,这是使用能耗。
但维修费,必须是均摊的,因为电梯属于公共设施。
Ⅲ 物业法关于电梯维修费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
Ⅳ 老旧小区电梯维修费各楼层分摊
摘要 1楼、2楼不分摊任何费用
Ⅳ 电梯维修费按楼层分摊合理吗
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一般按层站来分的,大家协商解决,一般5楼以下的少交一点内,容5楼以上的多交一点,或者建议物业公司在物业费里划出一块用来进行电梯维保和检验,这个事情是比较麻烦的,还是大家坐下来协商解决比较好
Ⅵ 国家有规定电梯房1、2楼是可以不交电梯费的吗
电梯是公用设备,只要入住的用户都要缴纳电梯使用费用和维修费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6)电梯维修费二三楼减半是根据什么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Ⅶ 国家电梯维保费用收取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1、因为电梯运行、维护需要产生费用,所以收取电梯费合情合理;
2、但是现在国家对于电梯费的收费标准没有明文的规定,部分地区出台了建议收费政策,但是由于不是法律条文,执行力度低;
3、现在一般小区采用物业与业主协商形成收费标准的作法;
4、现在的电梯费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居住面积、楼层高度来进行核算的;
5、如果对收费不满意可以让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商量或者找物价局介入调查;
根据《关于调整住宅电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电梯维保收费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按家庭人数收费建筑面积收费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电梯层、小高层、非住宅类电梯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楼业自筹资金改造电梯住宅楼宅改变用途或从事经营活动等。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Ⅷ 电梯后期维修费用怎样分摊才合理2-7楼
摘要 你好在国家政策影响下,有一些,老旧住宅,没有电梯的可以另加电梯,有些小区就已经安装了,...
Ⅸ 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电梯起始层免收,二楼减收80%费用这样的规定吗
关于每平0.63元的物业管理费,
此项费用在小区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之前不计费,
何时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何时开始计费,
原因是开发商已经将此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用付给了振业,
此段时间业主不需交纳物业管理费。
关于50元的电梯费及供水二次加压费用,
《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
高层带电梯的小区物业管理费中不包括电梯及二次加压费用,
这两项费用的收取文件中规定是这样的:
“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
二次加压水泵运行费按用水量分摊;
电梯运行费、维修、维护费、安全检测费等可按户分摊
(电梯起始层免收,二楼减收80%、三楼减收50%,
减收免收部分由四楼以上、包括四楼平均分摊),另有约定的除外。”
振业的回复是总计100元的费用为预收,以实际支出多退少补。
关于垃圾清运费,不存在300元之说,是100-200元,
视户型大小及楼层高低而定。
关于300元的装饰装修管理费。
振业的说法是依据了建设部第110号令,
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的规定: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七)管理服务费用;......”
但是此项规定是否能够支持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
目前本人也拿不准,正在查询中。
根据物价部门的回复,收费许可证上未核准的收费内容,
物业公司不得收取。“装饰装修管理费”未经过物价局的核准,
如有收取,请业主拨打12358投诉,一定会处理。
Ⅹ 电梯费到底按什么标准收
1、根据《关于调整住宅电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按家庭人数收费:每人每月最高10元;
(2)按建筑面积收费: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3元;
(3)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电梯: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4)多层、小高层、非住宅类电梯:收费标准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5)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楼:可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标准签订协议并收费;
(6)企业自筹资金改造电梯住宅楼:可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标准签订协议并收费;
(7)住宅改变用途或从事经营活动:物业可与业主协商议定电梯收费标准。
2、房屋入住后应注意
(1)电梯不运行,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房屋质量有问题,缴纳物业费不冲突
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租人不交物业费,业主责任不能丢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损害第三方权利,业主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能对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这种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得通过合同损害第三方权利。
从债务的角度分析,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实际上构成了债务的转移,将原属业主的债务转移给承租人,在业主和承租人之间有效,这种债务转移没有得到债权人即物业公司的同意时并未免除业主支付物业费的责任。
(4)业主财产被盗,依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其提供的是小区物业的公共服务。因此对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
如无特别约定,则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电梯维修费二三楼减半是根据什么规定扩展阅读:
除了在修改稿中将电梯分为有人值守和无人值守外,还按照楼层进行了划分,并有了相应的计算公式。比如电梯起始层为住户的住宅,每建筑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梯运行维护总费用/(产权登记建筑面积-70%电梯起始层住户建筑面积)}×30%。
其他楼层住户每建筑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梯运行维护总费用/(产权登记建筑面积-70%电梯起始层住户建筑面积)。
另外,还根据不同的楼层按照15层及以下、16-25层、26层及以上为标准分别以10层、20层和30层为基准层,每增减一层,费用也增减1%,但总的增减不超过5%。
两会期间专门提出相关建议,笔者整理出以下8条。
1、规定电梯强制报废标准。
2、将电梯列入强制年检产品。
3、设立高层住宅电梯的专项基金。
4、明确电梯售后具体期限及计算起始时间,责任范围,制造商与安装者的责任期限,维保和物业单位以及质量部门的责任,对他们的职责范围进行规范化监督管理。
5、按照规定,电梯需要每15天就保养一次,并且每年都需要由相关的部门来进行一次年检。
6、向开发商收取维修保证基金。
7、对受害业主得到补偿可采用保险的形式。
8、可将电梯轿厢作为发布广告的场所,收取一定的广告费用,并将该费用贴补到电梯的运营费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