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产部门收房屋维修费收取滞纳金有法律依据吗
不合理的。现在好多物业其实是私自收取费用。你一定要他们拿出依据来,先协商,版如果态度强硬,你权再找相关部门申诉。主要你从来没收到过催款单之类的,这是重要依据。像我们交的水电、物业费这些都有催款单通知单什么的嘛
『贰』 保修期未到能动用房屋维修基金吗
一、保修期未到是不能动用房屋维修基金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公共部分的维修及维护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二、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小区公共设施发生损毁后,由相关业主向业委会提出申请,业委会争得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后申请使用,通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会同专业工程人员和物业现场查勘认证,符合规定后安排维修。维修结束后,由基金管理中心、物业和业主代表三方察看验收,维修单位上报费用明细,基金管理中心审定后由业主委员会盖章认可,公共维修金最终才能被动用。
三、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叁』 房地产竣工后还发生的维修支出等,以及未收到发票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我这里是,再未售出之前,都进成本。
没有发票的话,只能再“预付账款”中归集。
“维修基金”是交到房管局的,开发商不能支取。
补充:
无所谓计提,银行或现金支付,有发票时,直接进成本就可。
『肆』 房屋修理费(不是大修,未超过房屋原值50%),修理费虽未超过原值50%,但修理金额大,比如房产原值
你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分摊。自有房屋分摊期间一般不少于10年分摊
『伍』 房屋维修基金不够支付维修费用怎么办
不够的维修费用,按照规定应该由业主共同承担,假如业主都不配合交纳剩余的钱,可以起诉所有业主均担。
『陆』 房屋维修费收费标准
新标准同时规定,中介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服务,不论租赁期限长短,服务收费均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的70%。
《通知》重申了明码标价制度。据了解,市房地资源局、服务项目已经统一印制了各项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公示牌,分发给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下月起,各经纪机构必须将公示牌张贴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方便客户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凡未明码标价的,客户有权拒付。
(6)房产维修费未到扩展阅读:
1、首套房且是个人住房的,面积90平以下,契税的费用是总金额的1%。首套房且是个人住房的,面积90平以上,144平米以下是1.5%,首套房且是个人住房的,面积大于144平米的,按照购房总金额的3%算,不是首套房的也是按照3%算。
2、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3、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的2%~3%比例缴纳,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拥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4、要先后到相关的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专户银行等多个部门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申请专户银行划拨款项等九大事项。
『柒』 房产契税,维修金不按时交,要交2倍罚款吗
规定是,业主收房子之后90天内,需要持有收房子,户口本,婚姻证明,购房合同,和买房子票据,到房管部门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手续费,
凭完税证明,可以办理房产证。
逾期缴纳税费,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给你计算滞纳罚金、
『捌』 为什么房屋维修费没交也进行了房产过户
房屋维修基金是为了保证房产及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及维修,由国家规定预收房产各业主的一笔房屋维修经费。
如没有预收,一但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如电梯等出现问题时,再向各业主征收费用,就不能马上有钱维修,会影响各业主的居住,所以在买房时先统一收取。
『玖』 房产维修基金剩余费用不足30%了房产来催费不交款房产局该怎么办
这个属于地方条例,不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补缴房产维修基金的回,房管局一般会采答取限制其发生转移交易的形式督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