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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无条件赠与对方

发布时间:2022-04-30 00:21:42

1. 别人无条件赠予我的东西,可以要回吗

别人无条件正送的东西,有些时候是可以要回的 因为无条件的赠送的东西一般都是对你有益的感情,有一定的帮助的赠送 但是如果他突然发现这个东西对他有用,而且用价值很高的话,那么可以要回的作为一个朋友 他指出的正送礼可能关系不一般,那么就你就应该全力把他东西还给人家就行了,没有什么条件 所以说 可以要回,你可以主动还给人家,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你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一般的 所以说就正与这有要回,因为这正是我们朋友之间,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 突出一种交往 所以说朋友这与你的东西可有要回

2. 赠送的东西对方可以提条件

赠送的东西是对方赠送给对方,无条件赠送,如果有条件赠送,不叫赠与,一般的是父亲给二子叫赠予房产,二子接受以后一声无条件接受,也不需要什么钱和所以说这个东西是叫无偿赠予,如果说是有条件的,赠予那条不叫条件,不叫赠予了,那叫买卖买卖双方所以说这样式的不叫赠与政局的都是给你无偿的给你,而是无条件的给你,你提出这条件就是买卖条件,所以说这就是不合理,大家认清这个东西

3. 别人无条件赠予我的东西,可以要回吗

像你这种情况下呢,对方是有可能是要回的,但是不是他要回。是他的老婆要回。因为他给你这个东西呢是他个人给予的,但是他是双方共有财产,他个人是无权进行处置的,所以说如果说是他的妻子进行要会,你是无条件要给人家的。在这种情况下呢,他并不是一个赠予,而是他非法的处置自己的共有财产,所以说他的妻子呢可以按照不知情或者说利益受损的前提下是可以。要回他们的财产。并不算做赠与。或者说叫赠与无效。

4. 赠与别人的东西能要回来吗

从法律角度讲,恋爱关系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大额赠与可以认为是附条件赠与。在这种情况下 ,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常见的例如,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所为的赠与。

实践中,一般消费品,寻常礼物通常认为是寻求对方好感的一般赠与,比如题主提到的“鞋子”。但如果是戒指首饰等贵重物品,大笔现金,不动产等高价值的赠与,法官会审慎的审查赠与时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结婚而赠与。如果认定,那么构成附条件赠与,可以返还。

如果赠与性质难以认定,法院裁判一般会尊重习俗习惯,在符合习俗给予的情况之下,再按照法理学的公序良俗原则处理该类案件。这样处理起来当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补充一个佛山的案例。其实类似的案例很多,但这个案例充分的展现了一二审法院不同的审理思路,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朱某于2003年12月23日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陈某,其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之后,朱某于2004年3月8日出资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登记在陈某名下。同年10月,陈某主动向朱某提出分手。朱某要求陈某返还小汽车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讼争小汽车的所有权归谁所有。朱某主张讼争小汽车是朱某出于结婚的目的,为将来的新家庭所购置,故该车应归其所有,而陈某则主张讼争小汽车的登记车主为陈某,购买汽车的资金来源于朱某的赠与行为,故讼争小汽车的所有权属陈某,双方各执一词,遂起纷争。从采信的证据来看,讼争小汽车的销售发票显示购车人为陈某,车辆的登记车主是陈某,且讼争小汽车正为陈某实际使用,以上的事实已足以认定陈某是讼争小汽车的所有人。至于购车款来源于朱某,则是一个赠与合同的问题,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朱某自愿将购车款给予陈某用于购买小汽车,且已经实际交付,赠与行为已完成。综上,由于讼争小汽车属于陈某所有,朱某主张陈某归还讼争小汽车并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陈某的相关抗辩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讼争小汽车的档案登记资料、行驶证等证据材料的内容记载,可以反映该涉讼小汽车的权属登记人及实际使用人为陈某。而根据朱某于原审期间提供的存折,以及双方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所作的笔录内容可知,该涉讼小汽车实际上系朱某所出资购买的。且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认可朱某系出于能与陈某正式结婚的目的,而出资购车及送车。因此,朱某出资购买涉讼的小汽车并将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的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朱某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涉讼的小汽车仍归陈某所有;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因若双方未结成婚,朱某财产赠与的目的落空,此时小汽车仍归陈某所有,与朱某当初为该数额较大的财物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且亦有违公平原则。本案中,涉讼的小汽车虽已登记在陈某名下,并由陈某实际使用,但因朱某与陈某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案涉的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朱某现起诉请求陈某返还其原给付财物的物质转化形态,即涉讼的小汽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予支持。原审未考虑朱某当初为财产给付时的本意与目的,仅以涉讼的小汽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陈某,及赠与财产已交付、赠与行为完成为由,对朱某提出的财产返还请求不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由于涉讼的小汽车系朱某自愿登记予陈某名下,并交由陈某使用管理的,即陈某对涉讼小汽车的占有使用行为并无过错,故朱某要求陈某赔偿车辆使用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改判:陈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内将讼争小汽车返还予朱某,并协助朱某办理该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5. 无条件赠予是否能撤回赠予

当做案例来分析
1、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赠于是不能随便撤销的。
2、但法律问题最终会归结到事实问题上,最难的问题当属A与B之间是赠予关系还是保管关系。
如果是赠予关系,则不能索要;如是保管关系,则有权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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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简文律师事务所
郭浩 律师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518室

6. 对方无条件赠与我贵重物品,我觉得过意不去,该怎样回馈

先对对方表示感谢,可以在对方生日或者其它重要节日的时候,送同等价位的礼物作为回礼。

7. 关于无偿送给朋友电器如果出事故的责任问题,100分求解惑请勿粘贴敷衍!

你做了电线插座送给他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除非你知道该插座有瑕疵而故意不告诉他,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损失才应当赔偿。

这种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我把相关法条附给你把,可能你会觉得比较啰嗦,但为了便于你理解,我觉得还是有这个必要的。
《合同法》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呵呵,在迷信这一点上,我倒是和你有点相同,我是在农村接受这方面的东西比较多,被感染了,…………有点偏题了,呵呵。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会有所帮助,祝好运!

8. 男方赠与行为是否附条件能否撤销

青岛读者问:
我与女友恋爱两年多,最近女友向我提岀分手。在恋爱期间,我花了3万元装修女友的一套住房,当时说好作为我们的结婚用房,还给她父母买了价值1万元的家用电器。如果分手,我可以要求她返还4万元吗?答:这种现象在社会上比较普遍。首先应当弄清楚,您花钱装修女友住房和给其父母买电器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认定为赠与法律关系,您是赠与人,您女友及父母是受赠人。如果是单纯的赠与,即属单务、无偿、实践性法律行为。您岀资形成的装修物和购买的家用电器,其所有权因赠与而分别转移给了女友和其父母。所以作为单纯的赠与性质,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撤销事由,您无权要求撤销赠与和返还财产。另一种情况,也可把它看成附条件赠与法律关系,也就是您认为的岀资装修住房和购买电器是以将来和女友结婚为条件的。如果是附条件赠与法律关系,在恋爱关系终止、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当然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判定在赠与关系发生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一致?赠与附条件还是不附条件,这需要证据加以证明。

9. 同居期间男方替女方还贷属于赠予吗

要看具体情况,原则上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事实上,男方替女方还贷,实际上是以将来结婚为前提的。

男女双方恋爱并同居,男方替女方还贷,,从给付目的看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男方具有与女方结成夫妻的目的;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接受男方金钱的行为,可以视为她接受附条件的赠与。

此时,女方对男方替她还贷的目的是明知的;作为受赠人女方在接受了男方数额巨大的钱物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且对方主张返还财产,女方应当返还。

如果最后男女双方结婚的,还贷的款项属于女方个人所有,因为结婚的条件已经满足。如果最后分手了,如果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双方婚姻关系不能缔结的原因在于男方时,可以酌定比例返还,一般在50%以下比较合适。如果不能结婚的原因在女方的,返还比例不能低于50%。

至于在婚恋同居期间,男方给女方的生活费,以及购买空调、电视、电脑等家用电器后安置在女方的房中等,该类行为的目的,在于便利两人的同居生活。因此,这些行为应视为对女友的无条件赠与,女方无返还上述财物的义务。

10. 卖房时把房间里的电器全部转让给买房者后如果出事故该谁负责比如热水器电到人是该我负责还是生产厂商负

1、“卖房时把房间里的电器全部转让给买房者后如果出事故该谁负责?”:
(1)如果是无偿赠与:只要赠与人没有故意隐瞒赠与物品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瑕疵:赠与的物品以后出事故,就与赠与人无关,赠与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2)如果赠与的物品有质量问题或其他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时明知却故意隐瞒、没有告知受赠人的:赠与人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虽然赠与的物品有质量问题或其他瑕疵:但赠与人在赠与时已经明确告知受赠人的,以后出事故,赠与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附:相关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是赠与的物品在赠与时无瑕疵、或者是有瑕疵赠与人已经告知的:无赠与后事故,赠与人无责任,责任的承担应是:
(1)因受赠人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受赠人自己承担责任。
(2)因为电器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受赠人可以向电器的销售商或厂家索赔,赠与人有提供电器发票并协助索赔的义务。
(3)如果以后因为赠与物品自然老化或磨损而出现问题:应由受赠人自行承担。
附:相关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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