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家用电器最新“三包”规定
《国家新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着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 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 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二) 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四) 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第五条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认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的收费修理业务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者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注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撤消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各通货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消费者丢好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贷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
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
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由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消费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有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饿;(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力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贰』 我国针对家电行业在2016年颁布了哪些新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市场风云变幻,当时间来到2016年,随着一系列国家直接刺激政策的退出,以及政策后遗症的显现,家电市场笼罩在了挥之不去的寒意之中。很多家电业内人士也开始随时关注新政策出台的动向、目标,希望能抓住利相关好政策,实现逆境突围。那么2016年,到底有哪些政策呢?又将怎样影响行业和市场呢?
1.家电能效领跑者制度出台
2014年年底发布的家电能效“领跑者”制度,相关细则也早已上报国家部委审定。终于在2015年11月正式亮相。公布的《家电能效领跑者实施细则》首批涉及平板电视、家用电冰箱和空调三大类家电产品,将对高能效的节能产品予以奖励。不过,此次家电能效领跑者计划对于相关的企业产品给予的是政策性鼓励,并没有像前几次家电激励政策那样“明码实价”的标出国家补贴金额。
解读:可以看出,政府对于高能效家电的关注和重视程度已经层层加码,但是其对于类似产业政策的支持手段也开始从过去的“普惠”调整为“奖优”。政府采取有重点,有核心的扶持优秀企业的节能家电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而不会再给一些家电市场投机者们提供空间。这也意味着,未来国家还将会推出一系列刺激家电产业,甚至产品的政策,但将不会采取任何的直接补贴,而是通过对政策实施结果的考核和效果的评估,最终再决定是否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这也标志着政府对于家电产业治理手段和方法的变革。对于家电产业,特别是大企业坚持的技术创新迭代和产业升级路线来说,将是一次正向肯定。
2.北京版节能家电激励政策落地
在国家版节能家电激励政策出台后,11月北京版的节能激励政策率先落地。不但进行政策性鼓励,更是明确了将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吸油烟机、空气净化器、坐便器和自行车等9类产品进行节能减排财政补贴。其中,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吸油烟机的能效标识须为中国能效标识一级或二级标准。最高补贴额度每台800元。相对于国家能效领跑者制度仅涉及政策性优惠来说,北京版推出了更为实际的举措,直接进行财政补贴,并且一直实施3年时间到2018年底结束。
解读:作为地方政府的北京,面对家电这个能耗大户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的方式,激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家电。这不仅是对行业节能升级的推动,也为全国其它省市出台类似节能补贴政策,以及家电企业未来发展转型方向,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那就是要充分推动和肯定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普及。未来,各个地方政府可能会对“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家电企业给予后期奖励。但问题在于,北京这一政策是否会获得其它地方政府的认同和借鉴。同时,未来一段时间国家是否会鼓励各个地方政策进行差异化政策的实施?这些有待继续观察。
3.冰箱能效标准再次升级
传统冰箱行业将迎来全新能效标准的升级,新修订的《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已经发布,新版电冰箱能效标准1级能效要求耗电量大幅降低,新1级比老1级耗电量需下降40%左右,新规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随着技术的不断升级,绿色节能将成为未来消费者产品选择的必要条件,也使得政策向更高能效产业结构倾斜。作为整个大家电阵营中的“节能明星”,过去几年来冰箱节能水平一直走到其它家电企业的前列。此次冰箱能效的再度升级表明,接下来整个家电产业都将迎来一轮系统性的能效再升级。那么对于冰箱企业和商家来说,这次的能效再升级能否成为改变冰箱产业竞争格局和品牌对垒体系的重要力量和拐点,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但是围绕冰箱节能技术的升级迭代,相关企业早在过去几年就已经展开明争暗斗,结果显然会有预料之中。
4.废弃电器处理基金补贴标准
2015年11月,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和工信部四部委发布新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补贴标准对废弃电视机和微型计算机的基金补贴标准略有下调,而对废弃空调补贴标准则有较大幅度提高,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最高70元/台;电脑最高70元/台;洗衣机最高45元/台;电冰箱最高80元/台;空调最高130元/台。
解读:当前家电市场的竞争已经从增量转而存量,而如何从存量市场竞争中找增量,成为不少家电企业的一门必修课。当前,家电市场很大一部分的增长空间在于家用电器的更新换代。此次废异电器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修改,顺应了当前中国家电的家庭保有量,以及不同产品的回收处理价值变化。截至2011年底,我国“四机一脑”的社会保有量已达17.7亿台,其中电视机约为5.2亿台、电冰箱约为3亿台、洗衣机约为3.2亿台、空调器约为3.3亿台、计算机约为3亿台,而我国每年“四机一脑”的废弃量达数千万台。对于家电企业和经销商来说,这可谓是一座有待重点开发和挖掘的“金矿”,也意味着接下来将会给相关企业带来新的利润蛋糕。能否在这次政策下获利,也将考验企业的经营智慧。
5.电器经营者将被纳入召回责任链条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经通报WTO后正式颁布,并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办法》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共计20类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包括家电。
解读:很多家电厂商对于缺陷家电召回制度并不陌生。就在过去长达四年时间里,关于这一制度的实施和落地传言颇多,如今正式落地实施和执行,对于中国家电企业的产品生产制造能力不得不说是一种全新的考验。至少这将会全面倒逼家电企业的精品战略有效可持续实施,同时推动中国家电制造去除顽疾、重塑形象和信心的重要拐点。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政策中,除了规定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更是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实现了产业链全程监控,更好地推动品质提升。
6.燃气热水器新国标六月将实施
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标委联合发布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国标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燃气热水器新标准的三个等级能效提高1%~2%,各个级别的最低允许能效指标,热效率的单一限值变为两个热效率值的较大值下限和较小值下限,即一级能效热效率值较大值为98%,较小值为94%,二级能效为89%和85%,三级能效为86%和82%。
解读:对于热水器产来而言,新国标主要参照欧标,对燃气热水器材料的要求更严格,对实验的要求更精细。将是燃气水器这一传统产品在市场上焕发新活力的重要拐点。可以看到的是,新国标的出台对于整个热水器行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不仅促进企业升级技术,还是一次“优胜劣汰”的行业洗牌。新国标对于市场份额较大的燃气热水器企业影响不大,相反小企业会因为行业壁垒的提高而遭受淘汰,预计未来会有两至三成的燃气热水器品牌因无法达标而退市。
通过盘点家电行业最新政策变化,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家电市场来说,相关政策绝不会像之前“家电下乡”“节能补贴”那样进行单纯财政补贴以拉动市场,而是着重于推动行业向产品绿色高效政策引领上和市场规范化方面。对企业来说,直接抓住政策利好机会可能不是那么容易,而是要把精力更加集中在产业结构升级上,才能更好的享受政策的红利。
『叁』 家用电器三包规定
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电视机主机的“三包”期为1年,主要部件分别为1-3年。三包内容是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
而电视机主要部件的含义是,电视机上的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和集成电路。
“三包”有7天、15天、30天、90天几个时效规定,消费者应当熟记。
1、商品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商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注意:退货时机已过。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由于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过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修理者修理的产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移动电话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中国家用电器近年来实施的政策扩展阅读
三包责任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参考资料网络-三包政策
『肆』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有哪些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末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末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消费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用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地方或者自行设置维修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处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末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第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伍』 关于农民户口买电器有优惠政策是怎么回事怎么办理
2007年年底,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文,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在四川、河南和山东三省开展“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试点,当地农民只要购买获得中标的品牌和型号的家电产品,均可领取国家财政以直补方式给予销售价13%的补贴。涉及冰箱、彩电和手机三类产品36个型号。而补贴“13%”正是比照出口退税的比例。
“‘家电下乡’是财政资金第一次投入到消费领域,是财政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创新和突破。”商务部综合司郑书伟处长说。这是一项没有先例的政府补贴工程,是国家财政资金从支持投资和出口转向扩大消费的一次尝试。
一举多得的惠农新政
“家电下乡”起始的想法是刺激内需,但落脚点首先是放在支农惠农上,而这项政策背后的逻辑链条正是从农村的变化延伸而来。
近些年,国家相继出台免除农业税、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种粮直补、农村推行义务教育等政策,加上农产品价格上升,农民的收入着实有了增加,去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140元,农民的购买力在增强;另一方面,农村电网改造的完成、同网同价等措施的实行,也让农村的用电环境和消费环境大为改善。
“全国农村8亿多人口、2.1亿多个家庭,占中国家庭总量的67.6%,家电市场潜力巨大。”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理事长霍杜芳说,“家电下乡”如能在全国推开,今年以县乡为主的三四级家电市场容量有望达到2300多亿元。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中国家电协会等单位对全国12个省、2个直辖市的50个县市、300多个乡镇开展的专项调查显示:近年来随着农民人均收入的逐年增加,农民家庭对电冰箱有较大购买意向,在未来5年里,有21.1%的家庭有购买意向,其中一年内决定购买电冰箱的家庭达4.1%。
而随着农民消费能力的逐步提升,这些年一二线品牌家电已开始逐步向农村市场展开大规模渗透。据了解,在经历了一二线城市白热化的竞争后,县乡为主的三四级市场这块最后的处女地,终于出现在各大家电企业的战略版图上。然而,在我国广大的农村,乡村里的“夫妻店”依然是电器零售的主要终端形式,他们为了赚钱而大量地贩卖杂牌家电,致使农村家电市场长期为一些“杂牌军”占领,以致长虹、TCL等家电巨头在短暂试水之后便匆忙爬上了岸。
财政部与商务部联手的“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在生产商招标之后,又对渠道商进行招标,根据中标结果看,山东有11家流通企业中标,河南、四川各有10家。
“这无疑是一个信号。”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国家想通过家电产品“下乡”工程,带动渠道“下乡”,在相对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也发展出类似城市的现代商业流通模式,改变农村目前的流通渠道不畅的状况,并使售后服务及时跟进,在更大程度上保证支农惠农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
为农村市场“量体裁衣”
“家电下乡”,被家电企业看作是一趟“开往春天的地铁”。这是一场以撬动8亿人的农村市场为主题的浩大工程,而农村家电市场消费潜力达到2300亿元这个数字足以吊起任何一家知名家电企业的胃口。统计数据显示,试点至今,鲁、川、豫三省已有100万农民购买了国家补贴的家电产品。
借着政府的政策推动,名牌家电企业纷纷放下身段,视野向下延伸。
“‘下乡’家电不是企业积压库存或淘汰的产品,而是专为农村市场设计生产的。”采访中,海尔、海信、澳柯玛等家电企业都不约而同地强调,“这都是签过承诺书的。”
“在‘家电下乡’试点产品项目招标中,政府对产品的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多项限制,使之更符合农村市场的切实需求,几乎就是为农村市场量身定制的。”海尔集团专卖店推进公司总经理陆海峰说。
而财政部和商务部的招标,也的确体现出了细节要求:补贴产品价格有上限,冰箱为2000元,彩电为1500元,手机为1000元。
同时要求,中标产品不仅要“价廉”,还要“质优”。以冰箱为例,“产品的能效须达到国家标准能效1级(2008年标准提升后,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要有适应农村的宽电压设计,甚至细到“压缩机后部设有防鼠盖板”。
专业人士表示,政府积极推动“家电下乡”计划无疑给家电行业深耕农村市场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对于那些意欲在三四级市场有所作为的家电企业而言,应该完善农村市场售后服务体系,让农民买得放心,维修舒心。
“推行‘家电下乡’,对于澳柯玛这样的优势品牌是一个推动。”澳柯玛商务公司副总经理宗维敬说,这也可以认为是“正规军”借机反击“杂牌军”的时候。
从这次中标结果不难发现,中标品牌大都集中在海尔、新飞、海信、长虹、康佳、澳柯玛等在各自领域位居前几强的企业,外资品牌中只有三星的一款产品入围,而杂牌家电更是无一中标。
“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一下子将农村市场的现有格局来了个整体颠覆。
“家电下乡”政策才公布没多久,未能在“家电下乡”政策中中标的大部分中小家电企业,在短短的时间里,其在三个试点省份的农村渠道开始失守。而中标的知名家电企业则借此迅速推进渠道下沉策略。
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布局,从国家相关部门考虑,大品牌中标,更有利于控制产品的质量和服务。
『陆』 家用电器三包法规定2020
2020家用电器三包法规定如下:
1、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2、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3、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2)保 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4、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2、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3、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柒』 国家对于厨房电器(燃气灶、油烟机、消毒柜)的政策家电下乡对于厨电政策三个产品行业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标识卡)是家电下乡产品的身份证明,也是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的重要凭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是确保补贴及时准确发放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家电下乡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明确标识卡管理流程,加强标识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生产企业负责制
中标生产企业是标识卡的生产者,对标识卡申请、生产、配发合规性负总责。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中标承诺,做到“一机一卡”、“卡随机走”、机卡严格对应,并保证标识卡的有效性。严禁中标生产企业以机卡分离的方式向其他方转移标识卡、给一件产品配置多张标识卡或配置不匹配标识卡。
二、严格控制标识卡的发放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标识卡的发放管理,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控制。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通过系统在线申领标识卡,发放数量根据设定参数确定。原则上,中标生产企业当月标识卡申领量不得超过上年月均销售量的120%(中标时间不满一年的中标生产企业按累计入围时间内的月均销售量确定),空调器等季节性产品在产品备货期可将申领上限临时增加到上年月均销售量的3倍。中标生产企业应按月及时注销未使用的标识卡。
因特殊原因,中标生产企业需超额申领标识卡的,须先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确需增加申领数量的,由系统开发操作单位作出相应调整;同时将超额申领标识卡的企业列为标识卡重点监督管理企业。
各地自主增选品种的标识卡申领、审核、发放等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实施产品标识卡管理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家电下乡流通兑付环节的监管
中标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实施细则》,严禁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加强对下属备案销售网点的管理,对下属网点出现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备案销售网点严禁抽卡销售、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同时,对非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必须在系统中如实登记,作废标识卡号。备案销售网点当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量环比增长50%(空调产品在销售旺季增长1倍)以上的,系统发出预警信息,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真实性。
四、开展标识卡管理专项检查
各级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在2010年9月底前开展一次标识卡专项检查,对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备案销售网点及购买农户进行明察暗访,重点查处以下行为:一是企业、个人倒卖标识卡行为;二是中标生产企业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发标识卡、对一件产品配置多张标识卡、对产品配置不匹配的标识卡、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等行为;三是销售网点抽卡销售、未规范录入非补贴用户购买信息、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等行为。
各地应于10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违规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五、加大对标识卡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各地专项检查结果,按照家电下乡有关管理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中标生产、流通企业出现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向非家电下乡产品配备标识卡、一机多卡、机卡不匹配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暂停标识卡申领、取消中标资格、扣缴履约保证金、曝光等处罚。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存在抽卡销售、倒卖标识卡等行为的备案销售网点,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并报请省级有关部门追溯中标流通企业和标识卡对应中标生产企业追究其责任。对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备案销售网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个人之间相互串通,倒卖标识卡的,要从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十分踊跃,成效显著。但由于补贴产品种类、参与下乡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农民购买数量等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各环节工作协调难度增大,媒体反映有些地区出现补贴兑付不及时、假冒家电下乡产品等问题。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家电下乡操作办法,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把好事办好。为此,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大幅度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并对提高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以及加强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是对家电下乡操作办法的重大调整,主要是:(一)在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进行简化补贴程序改革试点。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试点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试点成功后全国推广;(二)未改革地区,仍然由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但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并将原来“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调整为“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直接兑付”。(三)不管是否进行简化补贴程序的改革,凡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有困难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创新补贴程序,采取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再与财政部门清算的方式。采取上述简化措施后,在农民提出补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必须兑付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信、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家电下乡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广。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转拨。中央财政将与地方财政定期清算。
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家电下乡补贴力度。
第六条 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青岛、河南、四川等4个省(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
第二章 家电下乡产品生产
第八条 家电下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家电下乡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产品标准应当包括质量、节能、环保、耐用、安全及农村适应性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生产企业投标时应当签署承诺书,在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企业的产品投标价格,应当充分考虑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合理税费和利润,以利于调动销售环节的积极性。
第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承诺书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家电下乡产品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安排好生产进度,保证家电下乡产品充足供应。
第十一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家电下乡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及时将生产、发货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
第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根据生产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将家电下乡产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严查生产企业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销售企业。
第十五条 销售企业投标时,应当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宣传、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等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渠道顺畅。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销售网点备案标准和程序。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第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承诺,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标销售企业要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费,要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十九条 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发票使用情况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农民购买与补贴申报
第二十一条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4)应当索要正规发票;(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它储蓄存折。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审核兑付。
第二十四条 分步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率先进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其他地区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推行,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三)乡镇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县乡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非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购买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在网上录入销售信息后,农民应持购买产品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产品标识卡以及储蓄存折(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存折),及时向指定的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
(三)乡镇财政所应当及时受理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农民申领补贴之日起12日内,应当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应当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查。
(四)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实行销售现场集中审核方式。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联合下乡,积极创造条件在销售网点现场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请,方便群众。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资金,各地要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第二十八条 不管是改革试点地区还是未改革试点地区,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办法,销售网点再与乡镇财政所进行补贴资金清算。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积极开拓思路,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农民群众及时领取补贴的原则,创新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办法,加快补贴兑付进度。
第六章 产品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投标时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即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售后服务电话、5日内解决家电产品故障、5日内难以解决的应当提供备用机,对地域广大和农户分散的乡村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和集中培训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销售和生产企业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特别要做好灾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章 市场秩序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以及商务部门“12312”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消费投诉站(简称“一会两站”)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15号),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
第八章 政策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补贴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地区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中央财政按代理审核产品数量,给予每个产品0.5元的定额补助。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中央财政对各地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各级质监等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对不履行质量承诺、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中标生产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质检总局作出并公布。
对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以及故意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列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网,质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吊销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十一条 对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销售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作出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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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工业行业共有5.48万个标准,其中1万多个国家标准,3万多个行业标准。在创新国家战略的推动下,庞大的家电工业标准立项数量迅速增加。然而30多年来国务院部委的撤并、复设的变迁,使得包括家用电器在内的电子行业的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单位先后从电子部(四机部)、机械电子部、电子部到信息产业部。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现在究竟是谁有资格掌控家电行业标准呢?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用电器生产国和出口国,也拥有最大的市场,家用电器行业已成为世界家用电器制造基地,标准化工作为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李一主任表示,因为家电行业与消费者联系比较密切,随着国家对标准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大,相关标准制定部门也抓住这个机会,推动标准在立项数量上大幅度提高,仅去年就制定国家标准大约有167项。
标准的归口及发布单位
如此庞大的标准数目体系,到底哪些机构有制定标准的权力与资格?李一主任解释,国家标准委员会在全国开展标准化工作,下面设立了专业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才有资格和权力制定标准。而国家标准是必须要通过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组织制定。
家电行业的国家标准归口于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而批准发布的官方单位正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家电的国家标准编号起始是“GB”或“GB/T”。也就是说,国标委授权的家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才有权力制定家电行业的国家标准。
而家电行业的行业标准则随着几十年国务院等部委的机构改革而不断变迁,批准发布的官方单位先后经历了从电子部(四机部)、机械电子部、电子部、信息产业部等的变迁。而在工业和信息产业部挂牌之前,家电行业标准的批准主管部门一直由国家发改委在管。与国家标准的标准化组合架构类似,发改委负责行业标准的批准和发布,明确各行业的标准化直管单位机构,指定家电行业标准技术的归口单位是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自工信部正式挂牌之后,家电行业的行业标准发布和批准单位就由国家发改委转到了工信部。尽管如此,家电行业的标准编号在主管部门辗转变动中却一直没有变,一直沿用“SJ”和“SJ/T”。从流程方面看,无论是家电行业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的制定,都需经历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执行效力互补
“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几乎没有差别,国家标准比行业标准级别高一些,其实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必要的补充,不是说什么标准都能按国家标准立项,一般是涉及人身安全,采用国际标准的才能立国家标准项目。其他的项目,比如性能标准或一些小标准,都以行业标准形式出现,行业标准也是在整个行业内执行的标准。”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程师吴蒙表示,比如说快速式电热水器,它在国家标准中是有安全标准的,可它没有性能标准,但是有行业标准的性能标准。作为快速式电热水器,在安全方面是要执行国家标准的,而在性能方面就要执行行业标准。就是说在找不到国家标准的时候就要执行行业标准。同时他认为从执行情况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实就像是班长和副班长,班长不在,副班长就是最大的。如果长期班长空缺,那么副班长就行使班长的职权。企业总得有标准来执行、约束,所以找不到国家标准的时候就启用行业标准。
加入世贸为中国家用电器的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业内人士呼吁,必须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家用电器标准新体系,没有高水平的标准,就不会有高质量的产品,而对高新技术标准的竞争,实质上是未来产品和国家利益的竞争,同时也是中国家电行业标准化的机遇和挑战。
家电标准化的机遇和挑战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司长闻库在中国经济网中经在线访谈中表示,我国将用两年完成标龄超过五年的行业标准复审,扭转标准落后局面。现已全面清理了4.2万项工业和通信业行业标准,启动了标龄十年以上2.4万项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并下达了2210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闻库预计今年我国将完成近3000项与产品质量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客观上让家电企业迎头赶上了一个行业标准化划时代机遇。据了解,WTO/TBT协议中对标准划分为技术法规和标准。目前世贸组织已基本承认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国际通用的技术法规范畴,但由于强制性并不能完全涵盖技术法规,因此行业标准成为国际接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时机已经来临。
然而由于长期标准滞后及部分行业多头主管等原因,行业标准与行业标准之间存在重复和矛盾,使执法监督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处于较为被动、艰难的局面,企业对此无所适从。比如助力车与电动自行车实际为同一产品,只是称谓上的不同,而助力车标准属原机械部发布的标准,电动自行车标准则为原轻工部发布的标准,两个标准同时有效,均为强制性标准,在行业标准中对这一产品的技术要求却不尽一致,这造成了生产企业在适用标准上的困惑。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生产企业在将自己的企业标准上升到行业标准的过程中试图走捷径,在适用行业标准中另辟蹊径,不将家电产品的功能性要求走行业标准,转而以国内贸易行业的标准范本出现。这又是以另一种形式冲击我国原有的标准体系。这对我们家电行业标准化的完善和发展发出了挑战。
还有一个挑战来自企业的心态,有的企业认为,如果我的企业标准成了行业标准,我就是行业的老大。而这与国家标准化法制定标准的原则正好是背道而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九条指出,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我们一直反对把企业标准变成一个行业或国家标准。如果说只是一个企业或是企业一种产品就能做得到,那么就要一个企业标准就足够了,为什么要制定国家标准呢,因为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尺度而非一家或一个企业。”
李一表示,就因产品的一个附加功能,一个性能去制定一个标准,这种方式是不够科学的,这么多的性能标准会扰乱整个标准体系的制定。它应该纳入一个大标准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作为标准,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能只因某一企业行动就直接去实行,还要经过严格把关,代表大多企业意见。最后要有科学性,合理性。建议家电行业的标准应该由国家家用电器标准委员会归口,无论哪个部门制定标准(国标、行标),起码是要经过国家家用电器标准委员立项,参与标准的报批等工作。
只有跨越这些标准化的屏障,家电行业标准化的机遇才能真正遇见曙光。
标准知识:谁有资格制定家电行业标准?
09年08月19日 11:25:26 来源:科技日报 何丹蝉 我要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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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制定程序: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和IEC(国际电工委员会)使用共同的技术工作导则,遵循共同的技术工作程序。他们最大的区别在于工作模式的不同。ISO的工作模式是分散型的,技术工作主要由各国承担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管理,ISO中央秘书处负责协商,只有到了国际标准草案阶段ISO才予以介入。而IEC采取集中管理模式,即所有的文件从一开始就由IEC中央办公室负责管理。
ISO与IEC的标准制定过程大致分为6个阶段,即提案阶段、准备阶段、技术委员会阶段、询问阶段、批准阶段和出版阶段。
1.提案阶段,即确定新工作项目阶段。
2.准备阶段,即工作组起草工作草案阶段。
3.技术委员会阶段,即TC或SC讨论阶段。
4.询问阶段,即询问草案须由ISO中央秘书处在4个星期内发到所有的国家团体进行为期5个月的投票。
5.批准阶段,即ISO中央秘书处将最终国际标准草案发送给所有成员国,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投票。
6.出版阶段,一旦最终国际标准草案被批准,中央秘书处须在两个月内更正TC/SC秘书处指出的任何错误,并印刷和分发国际标准。
一项国际标准从提出文稿到批准为标准至少需要两年,往后的3—5年需要对它进行不断的维护和完善。被批准为国际标准需要得到189个国家和600多个工业组织及众多厂商的认可。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GB/T16733-1997),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阶段划分为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预阶段:是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的提出阶段。(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立项阶段: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新工作项目建议统一汇总、审查、协调、确认。立项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起草阶段:技术委员会落实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至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止。起草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月。(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征求意见阶段:起草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起,经过收集、整理回函意见,提出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至完成标准送审稿止。征求意见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完成标准送审稿。
审查阶段:自技术委员会收到起草工作组完成的标准送审稿起,经过会审或函审,至工作组最终完成标准报批稿止。
批准阶段:自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标准报批稿起,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止。
出版阶段:自国家标准出版单位收到国家标准出版社稿起,至国家标准正式出版止。出版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供标准出版物。
复审阶段: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废止阶段: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废止。
行业标准制定程序:
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是: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立项:申请人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报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院所受理,归口单位报送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行业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起草,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申请人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起草。
审查: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报批: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整理成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
批准公布:行业标准由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按规定进行编号,行业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和公布。行业标准批准后,由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出版:行业标准出版由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单位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行业标准出版后,出版机构或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应将标准样书两份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复审:行业标准实施后,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修订修改: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
『玖』 家电下乡惠民政策
法律分析:家电下乡政策是中国政府于2008年12月宣布的财政政策。家电下乡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和贸易政策的创新突破。主要内容是,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比例(13%)的财政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法律依据:(财建〔2008〕862号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一、山东、青岛、河南、四川、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已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吉林、新疆、甘肃、青海、宁夏、西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海南、江西、广东、深圳、云南、贵州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起开展家电下乡工作。
二、家电下乡产品为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四类产品,按产品销售价格13%予以补贴。具体产品型号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流通企业通过招标方式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