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在财务资料中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初探
一、查阅财务资料可能发现的问题
根据中纪委发布的《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表》样式,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表现为8+X,具体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楼堂馆所违规问题、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和其他(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等)。
在这些问题中,楼堂馆所违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等问题一般不牵扯经费支出,在会计账目和凭证中难以体现,需要依靠信访举报、谈话、抽查核实个人事项等其他巡察方法进行发现;公款出国(境)旅游在县级巡察实务中极少遇到。因此,在财务资料和凭证查阅中可能发现的问题主要有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赠送礼品礼金、提供超标准接待、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七种情形。
上述七种情形在会计核算上都属于经费支出的范畴,应重点查阅被巡察单位的财务资料,主要包括有经费支出总账、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予以重点关注。
二、查阅财务资料前的准备工作
(一)集中巡察进驻后,要求被巡查单位如实提供全部财务资料,并安排专人做好登记和交接。具体操作中,各巡察组都配备有专业的财务审计人员,可借鉴开展审计业务的做法,要求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出纳签订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开户账号等财务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所提供的资料如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情况,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特别强调完整性,从源头上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小金库和账外账情形。
(二)加强沟通交流,与被巡察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等分别进行谈话,初步了解该单位的经费收支总体情况、财务报销程序、主要费用支出及报销各个环节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单位公务卡管理使用情况等,对被巡察单位的财务运行体制和总体概况进行了解,做到有的放矢的去查阅账本和凭证。
(三)如果被巡察单位存在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建议对二级单位进行延伸,将二级单位经费支出纳入查阅范围,防止将应该由本级部门承担的支出转嫁到二级单位。再就是关注是否存在坐支收入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将一些房租费、管理费、资产变卖处置收益及罚款等合规或违规收入有意隐瞒,不纳入本级账目核算,违规开支的情况。
三、查阅财务资料的方法和关注重点
一是查看经费支出总账。由于禹城市在编制经费预算时按人头定额安排,标准为按照编制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车辆每辆每年20000元,一般变化不大,在预算执行情况比较有效的情况下,总帐上各年度经费支出总额也应该相差不大,如果存在有特别高或者特别低的年份,应重点予以关注并了解原因;如果存在超支情况,应详细了解经费来源是否合规;还有的单位为了避免年底时未使用的零余额账户额度被市财政收回,存在突击集中报销的情况,应重点关注预算年度第四季度、春节、中秋“两节”及主要负责人离任交接等特殊时间节点,了解支出的合理性。
二是查看经费支出明细账。明细账一般设置有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招待费、会议费、邮电费、印刷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二级科目。根据规定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差旅费、会议费属于“一事一报”,报销范围、报销时间等容易区分;邮电费和印刷费金额一般不大,并且开票单位相对固定;应当重点关注办公费及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变化情况,如果某一年度办公费及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数额超出正常水平较大,在查阅原始凭证时应予以重点关注,了解是否存在将不能报销的日用品、礼品、招待费、高档烟酒等予以列支。以上通过查看总账和明细账,对被巡察单位经费支出规模、构成等有了一个整体的认识和把握。
三是翻阅经费支出凭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单位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对各二级科目核算内容理解、把握尺度不统一等客观原因;以及为达到降低三公经费等目的,故意模糊相关科目之间的界限的主观原因,导致有的单位账务处理不合规范,会计处理科目有差错。由于我们巡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不是审计调账,所以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翻阅支出原始凭证上。
(一)办公费。查看办公用品购物发票,是否后附购物明细清单;有明细清单的,查看清单所列单价、数量是否合理;没有清单的,重点予以关注,尤其是特殊金额发票,一张或连续数张相加整百整千的;畸高金额发票,成千上万的;特殊时点发票,春节中秋节假日的;外地购物发票,德百贵和银座的;连号但时间间隔较长的普通发票;以及一次性报销的多张定额发票等,作为疑点在谈话环节询问会计人员或经办人员。
(二)差旅费。查看出差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是否后附出差审批单,标准是否严格执行《禹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禹办发【2014】22号)文件: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处级及以下,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每天分别为100元和80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德州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再就是根据出差机票、车票等匡算出差时间,结合单位出勤考核表,检查差旅费支出是否真实,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不在出差日期内的票据和在出差日期内但与差旅费无关的购买日用品、办公用品的其他票据。
(三)公务招待费。公款吃喝仅限于正常公务接待,查看餐饮发票、住宿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禹办发【2014】20号)和《禹城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禹办发【2014】21号)文件:禹城宾馆为本市唯一定点接待场所;餐费标准,早餐不超过60元/人;午餐和晚餐中央、省和厅局级不超过80元/人,外市其他人员不超过70元/人,市内人员不超过60元/人,工作餐不超过40元/人,要供应家常菜,严禁高档菜肴和烟酒。住宿标准,接待省部级以上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定点接待场所以外的餐饮报销单据。
(四)会议费。应当向被巡察单位索取会议方案议程和预算清单,与会人员的签到簿等支撑材料,关注费用支出是否超出预算,是否存在用公款购买土特产和贵重礼品等。对一般单位来说,每年较大规模的会议召开次数有限,且单位一般人员知晓度和参与度较高,可在谈话阶段进行了解印证。
(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车购置上,查看单位固定资产帐,了解批准购买车辆与实际购买车辆、实际使用车辆是否一致,是否严格执行“双18”的标准,是否存在公车私挂、换车、借车等问题;公车使用上,调阅加油卡加油清单,汇总计算单车油耗、修理费用、车辆保险等基本信息,看是否存在单次加油量超油箱容积、汽油车加柴油、单车油耗畸高等明显有违常理的情况,再就是根据日期查找有无在节假日等公车封存的特殊时间节点违规加油,存在公车私用及私车公养的问题。
(六)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一般是不经常发生或者是不容易分类的费用支出,会计人员不易处理,笔数一般不多,可挑选大额、集中报销凭证,逐笔询问会计或经办人。查阅被巡察单位财务资料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巡察方法,在巡察实践中应当重点使用,但也不能完全依赖,应当与谈话、信访、座谈等其他巡察方法配合使用,相互印证,从而发现并锁定问题线索,将巡察工作引向深入。
㈡ 如何查三公经费超标
1、要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三公经费”的概念。很多人对“三公经费”的理解不够准确,简单的认为“三公经费”就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公款出国旅游、公车私用和公款吃喝。目前审计署对“三公经费”解释为: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给相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和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支出。
(2)统一“三公经费”的口径。“因公出国(境)经费”具体包括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资料费及其他杂费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具体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司机工资、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装璜费、安全奖励费等。“公务接待费”具体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参观费、礼品费、烟酒、水果等。如果统计口径不一致,不仅会对审计结果的准确性有影响,甚至对干部的行政以为也难以做出公正以及客观地评价。
(3)掌握”三公经费”的来源。“三公经费”资金来源应当全部为财政预算拨款。但是也有一些单位将收取的房屋租赁收入、二级单位缴纳的管理费、国有资产变卖收益、以及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而是将其隐藏在账外,形成“账外账”,造成支出不合规。
(4)清楚“三公经费”的去向。“三公经费”支出去向,不能仅仅依靠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来进行认定,因为很多“三公经费”的去向都比较隐蔽,只有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才能够弄清其真正去处。比如一些有下属单位或二级机构的部门,就把本应挂在单位账面支出的“三公经费”直接转移到其下属单位和二级机构来进行列支。有的单位则将“三公经费”的发票换成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甚至有些隐藏在培训费和会议费中,以此来掩人耳目。所以仅仅凭借发票是查不出问题的。
2、要改进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健全“三公经费”的相关标准。目前预算安排公务接待费为公务费的2%,这与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距。另外由于公务用车档次不一、相关部门职能不同,而且对于车辆维护费没有制定相关的标准,以致于难以界定超标准列支。
(2)完善“三公经费”的预算编制。一方面财政部门没有编制专门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另一方面“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只是制定了一个花钱的计划,并没有具体细化到各个项目上,对一些有变更的项目更是缺乏相关情况说明。所以完善好预算编制,能够花最少的钱将事情落实到实处。
(3)改进“三公经费”的核算体系。目前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支出功能和支出经济分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会计软件所设置的会计科目不能完全满足“三公经费”的统计需要。如“公务用车运行费”与交通费、差旅费、燃油费、过桥、过路费等科目相混淆;招待费用变相列入会议费、福利费、其他支出等科目,这些都不利于审计和社会监督。
(2)巡察公车维修费超过标准扩展阅读:
三公经费,指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产生的消费,是当前公共行政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经财政部汇总,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三公“支出合计94.7亿元。决算报告还公布了汇总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维持机关运行开支的行政经费,合计887.1亿元。
2012年6月财政部公布,2011年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三公经费”支出,合计93.64亿元人民币。2018年6月20日,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2017年中央决算的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合计43.6亿元,比预算数减少17.87亿元。
㈢ 和公务车有关的科目是不是都计入到公务车运行维护费里面啊
是的。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和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按照隶属关系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单独列示。
(3)巡察公车维修费超过标准扩展阅读: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对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购置费用,分别归口列入四个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按照地方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地方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购置”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单独列示。
㈣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可以在项目支出列支吗
可以在项目支出列支。
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目录》中支出经济科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目前公布的公车费用中,只包括公车购置和公车运行维护费用,但运维的具体项目并没有公布,此次公布的运维费用中,包括了“加油、维修、保险和其他”四项内容。
㈤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怎么做
车辆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所有涉及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车
辆的相关管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车辆保修申请单》 《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 《车辆管理登记表》
3、要求:一切对于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活动应按本标准规定。
(1)、公司公务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其他支出等事项统一由总经办负责管理。公司车辆由总经办主管委托专人驾驶、保养、维修、检验、清洁等。
(2)、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事前向总经办主管申请调派,总经办行政部门应事先得到总经理批准,总经办依其重要性指定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
(3)、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相应驾照。
(4)、未经分管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5)、费用报销
a.公务车油料由总经办主管指定单位办理,外出购油及维修须经总经办主管批准后,凭发票实报实销。
(6)、车辆维修应事先填写“车辆保修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经总经办主管核准后方可送修;清洗、打腊等附加服务事先应向主管及时报告。
(7)、 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情况特殊,经总经办主管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8)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总经办主管、分管副总或者总经理批准。
(9)、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或责任人予以负担。
(10)、在无照驾驶、非公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11)、私闯红灯、乱停车、驾驶未佩带安全带、驾驶时车速超规定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其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责任。
(1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总经办、以及相关主管联络处理。突发性其它类临时事故或故障,也应遵守“先报告再处理”原则。
(13)、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责任者应赔偿。
a.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50%处罚;
b.严重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40%处罚;不低于600元。
c.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15%处罚;不低于800元。
d.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14)、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按3.13条执行。
(1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按3.13条执行。
(16)、公司领导自行出车,出现责任事故,按本制度规定处理。
(17)、在总经办组织督促下,公司车辆使用者要认真做好对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驾驶服务。
(18)、凭“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出车,未经总经办主管、分管副总或者总经理批准,不得用公车办私事。
(19)、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同事之间搞好团结互助,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
(20)公司员工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用公车学习汽车驾驶,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车辆保管者负责。
(21)、驾驶人应严守交通规则,交通违章按第十一条处理。
(22)、对用车者服务
a.不论用车者是否是本公司员工,都应热情周到,礼貌服务,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b.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c.车辆驾驶员应在乘车人(特别是公司客人和干部)上下车时,主动打招呼,开关车门;
d.当乘车人上车后,司机应向其确认目的地;
e.当乘车人下车办事时,司机一般不得离车;
f.乘车人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予以帮助。
(23)、离车注意
a.车辆驾驶员因故需离开车辆时,必须锁死车门并逐次检查车门;
b.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文件资料,车辆驾驶员必须在离开时,应将其放与后行李箱后加锁。
(24)、出发前后工作
a.清洁车内外卫生,确保整车干净整洁;
b.行车前要坚持勤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备齐;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完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
c.车辆驾驶员应根据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
d.随车运送物品时,收车后需向相关主管管理责任者报告。
(25)、 个人形象
a.车辆驾驶员在外代表公司形象必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b.注意头发、手足的清洁;
c.注意个人言行;
d.在驾驶过程中,努力保持正确的姿势。
(26)、 因公外出晚间23时以后返回公司的车辆及员工,可根据情况凭票报销一趟返回住所出租车费。
(27)、车辆驾驶员与公司领导或客户同行时,应保守机密,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关信息及内容。
(28)、属公司所有的其它各种车辆参照本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29)、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公司关于员工私车公用做出如下规定
(1)选择一、由公司统一对私车公用的员工统一按照职别、岗位、用途进行分类统计,并按照统计结果分类进行补贴(见详表),在指定时间由车辆使用人到财务部门发放领取;并在领取同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的油费等发票,以备财务部门作为报销凭证。
(2)选择二、
A、由公司统一按照用车里程数进行用车补贴,每百公里补贴20元;
B、每次出车前由私车驾驶员在总经办进行里程数、油耗底数登记,并由总经办审核里程数、油耗数;
C、每月底最后一天对私车公用数量进行里程数、油耗数统计,与次月5日前统计汇总完毕通报财务部;
D、财务部门审核完毕后上报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
E、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在指定的时间相关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车辆补贴,并要求提供与车辆使用用相关油费等发票,以备财务部门作为报销凭证;
F、私车公用的使用人,在登记和统计中不得虚报里程数、虚报出行等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取消当月所有车辆补贴。
㈥ 巡察国企财务怎么查出问题
摘要 (一)以问题为依据
㈦ 行政单位车辆交通费用支出情况分析,谢谢,很急,在线等!
一、行政单位交通费用总体情况分析
二、行政单位与交通费用有关政策变更情况专总体水平
三、属数据、图表明细说明交通费用支出情况构成分析(分油料费用、保险费、修车费)及部门或单位费用分析
四、深层次分析支出变动原因,政策因素变更影响有多少,车辆增加原因影响有多少,其他因素影响有多少。
五、提出改进费用控制、降本措施
㈧ 如何建立公车管理长效机制
刘长楼 陕西省公车管理基本情况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2002年,陕西省印发《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的规定》,对省本级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进行明确规范,各市大多参照上述规定下发各市公车管理规定。2008年,陕西省又制定下发了《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从公车的编制管理、审批购置、公务调度、油料管理、使用、处置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建立了公车使用审批、出车登记、去向告知、还车注销、定期公示等制度,从出、用、还等三个方面规范了公车使用程序,为加强省级车辆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 源头治理,严格审批。省、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由省财政厅和各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领导职数、编制人数审核(榆林市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各部门、各单位公务车辆必须控制在编制范围内,可以少配,不得超配,在公务车辆调配和报废没有达到空编之前,不予审批新的车辆编制。未经公车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购买公务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公务车辆。 阳光采购,认真履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优先采用国产品牌和环保节能产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购置车辆,并严格按规定险种购买车辆保险,禁止单位自行采购。 夯实责任,厉行节约。实行公务车辆管理责任制,规定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公务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公务车辆使用费包干制,各单位公务车辆使用费控制在财政核拨范围内,超额部分自行解决,非财政拨款公务车辆经费由各单位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二统三定”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即各单位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派遣以及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同时严把八小时以外和节假日公车使用关口,防止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 加强监督,严肃查处。针对出现的违反规定购换车、主管部门占用调换下属单位车辆、单位车辆管理混乱及公车私用等现象,加大查处和督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组织、审计和公安交警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公车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加强了对领导干部公车私驾、酒后驾车及进出娱乐场所的明察暗访。对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并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 当前公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车运行效率较低。调研发现,一辆公车的年运行成本(含司机工资、福利)至少在5万元左右,有的甚至更高,但与社会其他运营车辆相比,公车的使用效率较低,浪费突出。社会其他运营车辆每万公里运行成本为7000多元,公车则普遍超出一倍以上甚至更多。出租车的平均使用效率是公车的5倍,而每万公里运行成本不到公车的1/3。公车经费支出在机关行政开支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加大了行政运行成本。此外,由于公车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公车维修保养等方面的浪费也比较严重。 公车私用问题较为突出。现行公车使用管理的费用由财政承担或单位自行解决,缺少相应的利益调节机制,这种“大锅饭”式的管理无形中助长了个别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公车私用,用公车接送亲属子女、迎亲嫁娶、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引发了负面社会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 公车日常监管有待强化。调查发现,虽然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度,并按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备案,但对公车的日常监管仍显得力度不够、手段单一、效果欠佳。少数单位的违规车辆,在审批程序、资金来源、配备标准以及日常使用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如随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或以工程项目为由购买超标车,并长期占用为单位公务车辆,等等。 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公车问题屡禁不止。个别干部将配备使用小车视为权力和地位的象征,希望用好车来代表自己的权威和形象,一些单位便不是从公务需要出发,而是根据干部的职级待遇配车、配好车,资金渠道五花八门。还有个别单位在不需配备公车的工作岗位也配了专门用车,致使公车数量不断膨胀,增加了财政负担。 建立公车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 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驾驶人员的纪律教育。应不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纪律教育,使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自觉带头执行公车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公车私用现象发生。同时,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纪律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和爱岗敬业意识,把好公车使用关。 加大公车使用监管力度。建议省、市政府指定一专门部门履行日常的公车运行监管职能,改变各单位自己管但管不好的现状。此外,可效仿警车或城管执法车外观,试行对公车喷涂统一专用标识,并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超标准配置专车、未经批准擅自配备专车、通过公车假公济私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创新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建议建立公务用车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广泛利用信息技术,研发公车管理软件,与公安车管、交管部门和定点加油站、修理厂联网,建成具有管理、统计、分析、查询等功能的公车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获取车辆行驶里程、加油数量、维修项目、费用支出等信息,及时掌握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车配置、登记和使用情况,有效预防违纪违规行为,提高监督与管理效率。此外,对于一般性公共事务用公车,可探索通过社会化和市场化途径解决。 鼓励私车公用。鉴于如今私车拥有率较高,政府可鼓励工作人员私车公用并给予适当补贴。此举可有效降低公务用车的购置、维护等费用,并且简单易行、灵活方便。建议由主管部门或各机关单位制定合理的私车公用补偿方法,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一定补偿,实行“一事一报”,如按行车里程报销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建立可操作的私车公用管理制度。 (作者系陕西省纪委常委)
㈨ 公车的使用及管理办法
公车的使用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党政机关公车使用管理,切实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在怀单位)公车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公车私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准外借参与社会婚丧嫁娶等红白喜庆活动。本单位工作人员确有特殊需要动用公车的,须经单位主管车辆的领导批准并报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案。经批准动用的公车,一律不准遮挡号牌、躲避监督,且要严格实行用车缴费制度。领导干部个人学习车辆驾驶技术,一律不准动用公车。领导干部因工作异动,一律不准带走原单位的公车。
二、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单位公车必须安排取得汽车驾驶证照的专业技术人员驾驶。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本单位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向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借用车辆擅自驾驶。因特殊公务确需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必须有本人通过专门机构培训后取得的汽车驾驶证照,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由单位签署意见并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设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
三、严禁领导干部固定使用特殊公车。经批准作为特殊用途的公车必须严格按批准范围使用,严禁作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非特殊用途公车的使用,也要从执行公务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出发,防止单位公车个人化。
四、严禁套挂军车号牌。严格执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违规使用军车号牌的通知》(湘办〔2006〕50号)精神,党政机关车辆一律不准套挂军车(含武警、消防)号牌。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国家税费流失,强化交通管理,维护军队尊严。
五、严禁私车公养、私费公报。任何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承担私家车保险、维修等应由个人负责的任何费用。不准办理公车私户、私车公户或异地公车注册登记手续,杜绝公、私混淆不清的问题。一律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领导干部个人学习驾驶技术和驾驶证照年检等费用。任何人驾驶公车时,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所受到的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一律由肇事者个人负责,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公车的维修和保养,要严格按规定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不得自行选点维修和保养。
六、严禁随意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领导干部使用公车时,要特别注意形象,自觉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自觉接受监督与检查,不得阻碍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为违规司机开脱说情、拒绝处罚。并将违规车辆即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微型车、20座以下的旅行车)实行编制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外事等部门,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超过上述标准的小汽车,以及接受捐赠、抵债和中央、省有关部门为其在怀单位配备的超标准小轿车,须经市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审核,报省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审批。凡是拖欠国家公务员、教师工资的县(市、区),一律不准新购小汽车。
八、加大监管力度。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司机的经常性教育管理,使其时刻保持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的自觉性,确保行车安全,维护党政机关形象;加强对车辆使用的管理,降低使用耗费,延长车辆寿命;加强对车辆经费的管理,堵塞漏洞,减少开支。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党政机关公车行驶和停放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驾驶公车的行为要从严处罚,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通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对造成不良后果、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形象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㈩ 企业在车辆使用上,那些方面用车的费用,算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由于这三项费用的滥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的公费旅游、公车消费、公款吃喝等不良行为,故为社会普遍关注。
公车配备、使用失控。我国现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编制管理、标准控制、按需配给、单位所有的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
(1)超编超标配车现象严重。虽然有关部门制订了党政机关小汽车数量配置及编制管理规定,但公车配置政策门坎太低、基本是按领导人头数配备,导致车辆编制核定控制不严,实际配置或使用的车辆大于编制数。据国家财政部统计,全国超编配车率达50%以上。对未批准购置车辆单位,有的借下属或管辖到的企业之名买车,或长期固定“租车”、租“高档车”。而且购车标准基本上都从“上限”,导致公务用车购置成本剧增,公车已经俨然成为领导干部地位和身份的象征。
(2)公车使用成本太高。据调查,一些单位一辆公车一年仅维修费用就高达10万元以上,制度规定的不严格,有效监管的缺位和庞大的司机队伍,致使公车在采购、维护和运行等各方面都存在着比社会车辆高4~5倍的成本。更有少数领导,还把“莫须有”的经费塞进修理费报销,隐性浪费极为严重。
(3)公车私用极为严重。据国家发改委调研报告显示,公车使用有三个“三分之一”,即车辆公用三分之一,领导及家属私用三分之一,司机使用三分之一。中央乃至地方新闻媒体曾多次曝光公车接送孩子上学,造成学校门口大塞车,以及婚丧嫁娶公车成龙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