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内部的车辆维修费管理办法....
想帮你但不了解详情,提几条概要内容供你参考。
1、首先确定企业内部负责回车辆维修费管理的责任答部门。
2、明确应负责及时办理车辆保险的责任部门。
3、提几条车辆保养规定和奖惩措施,因为平时保养得好也可减少维修支出。
4、如果没有出车记录的,要建立出车记录,以反映用车部门、事宜、公里数等,以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5、如果你们搞部门成本核算的话,对正常的车辆维修支出尽量按部门分摊,作出分摊规则。
6、对非正常的车辆维修支出,按具体情况定出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比率。
7、明确本管理办法的开始执行日期。
『贰』 电梯维修费应该如何分摊
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业务同意以后使用缴纳的维修基金来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维修费管控方案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叁』 关于控制车辆燃油及维修费用的控制措施
1.别再怠速温车了,真的很耗油 如果你早上出门,习惯发动引擎,让车子温个几分钟,千万别再这麼做,这样停车利用怠速来温车相当耗油,而且会让引擎夭寿短命。如果一天怠速温车五分钟,一年就要一小时八十多分钟,那得耗费很多油。怠速温车,时间一长,引擎室汽缸壁会产生水珠,水会使机油的润滑效果衰减,引擎反而容易损坏。 现在的车子不再使用化油器,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冷车要拉阻风门来温车,正确做法是一边开车、一边温车,只要速度不要太快,开个一两公里,引擎就能达工作温度。
2.不必要的电器别用啦 车子许多电器化的配备其实很耗电,电能来自发电机,所有的电器,包括冷气、车灯、防盗器、测速器、除雾器等等,都会让发电机负载量升高,发电机发电量要增加,就得靠引擎带动皮带来发电,当然会让引擎的油耗增加。 如果要省油,就不要在车内使用太多耗电的配备,尤其是雨天,开著音响、打开车灯、再加上雨刷启动,这样是绝对耗电、耗油。
3.别再推杂物,里里扣扣很耗油 虽是老生常谈,不过许多人的车内总是放一堆不必要的杂物,根据保养厂过去接触过的案例,许多人不清车内不必要的物品,有些重量达到四五十斤,等於多载一个人在车上,当然耗油。 一些不必要的配备,也许可以考虑从车内移走,例如在无安全疑虑的情况下,可以用补胎剂取代备胎,备胎的重量少说也有八九公斤。又例如宝宝不搭车时,儿童安全座椅可以拿下车,虽然麻烦一些,但是可以省一点油,积少成多。
4.不要大脚踩,循序加速起步最省油 省油和激烈开车、追求速度感有时是矛盾的,要省油就得避免起步时重踩油门,重踩油门比一般正常速度起步,耗油量会增加2到3倍。其实重踩油门和逐渐加速,要达到时速60公里,两种开法在时间上只差不到10秒到20秒,要省油就不要抢那十多秒的快感。
5.保持车距而不频踩煞车,省下的油量更多 如果不保持车距,你在马路上很容易需要踩煞车,当你踩煞车,自排车档位会下降,车子就得再从低速档拉上来,静止起步或低速档起步,引擎得吃掉较高的油量。 接下来,开车的方法很重要,我们都知道两点之间,直线的距离最短,如果你常常变换车道,行驶距离也比较长,这样也会多消耗一点点油,而常常变换车道,为了超车,一定得重踩油门,油耗自然会增加。
6.不要乱改装,省不了油反而多花钱 有些改装店老板会建议车主拆掉车子的触媒转化器,换上所谓的代触媒,一家汽车改装厂的技师说,其实拆下触媒转化器,反而会造成排气管回压过大,消耗引擎的力量,想要省油反而得不偿失。
7.莫信「超级补药」, 效果有限 时下各种改装店会卖一些号称能增加马力、提高省油的添加剂,有些商品其实效果有限,多花钱买补品,却不一定省很多油钱。如果不慎用到一些仿冒品或劣质添加剂,车子更伤。
8.不要随便换扁胎, 跑得稳但也吃油 有些人为了追求操驾的快感,换了扁平比过高的性能胎,也就是胎面的宽度比较大的轮胎,这种胎提供抓地性能,但胎面接地面积大,摩擦力也大,引擎就得增加动力,油也就吃得多一些,尤其是静止起步时,耗油特别明显。
2个YES/帮你揩油
1.找个荫凉地方停车,老车别在烈日下太久 如果可以的话,车子尽量避免在烈日下曝晒,停在地下停车场或有树荫的地方。对一些老旧车辆来说,管路可能破漏,烈日下油箱内的油容易蒸发,变成碳氢化合物,会从一些老旧的管路或不够密封的油盖泄出。 此外,烈日曝晒,车内温度升高,发动引擎、开启冷气,要让车内温度降下来,冷气运转的时间就比较久,当然会多消耗一点汽油。当然,如果换装隔热效果较佳的隔热纸,也可以让车内冷房效果比较能维持,如此冷气压缩机运转时间就比较少,引擎也就比不那麼耗油。
2.定期保养,不可忽视 大家都知道车子每跑五千或一万,就要定时回保养厂做保养,不过如果你的车子长时间在壅塞的路段行驶,保养周期就得缩短一些。油、气、水、电的补充,让车子保持最佳状态,会比较省油,尤其是胎压一定要足,不足时最耗油,胎压过大,轮胎容易跳动下面是几位经常开车的人总结出来的开车省油诀窍,供我们借鉴.加速省油法(ZT) 就是利用电喷车在发动机被车子拖着跑时不喷油的特点省油。 在任何档位先踩油门进行加速,等速度提起来后,比方转速达到2200转时,脚离开油门,虚悬在刹车踏板上面,带档滑行,等转速下降到1800转后再踩油门加速,加速时不要将油门踩到底,踩个六七分,温柔加速即可。完成一个循环,如此往复。 如此开车,一般能省油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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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维修基金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后使用流程是怎样的呢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4)维修费管控方案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伍』 求,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管理办法)
您是哪个城市的呢?各个地方的不一样。贴个宁波的给你吧,有使用和续筹想法的。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的房屋业主、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补助资金,鼓励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逐步建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建账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设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或者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设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设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曙、江东、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指定。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 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购房人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计算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八计算交存。未出售(包括出租、自用)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
各类房屋上一年度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和县(市)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七条 新建房屋首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房屋时,应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规定告知购房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时,向开发建设单位结清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
购房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八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有住房购房人、新建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在收取售房款时交存;
(二)公有住房购房人应在付款时交存;
(三)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可销售总建筑面积为基数交存。
第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对新建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户分别开具专用票据,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时予以提供。
第十条 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其配偶申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以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额度为限)直接划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到规定交存额或按业主大会决定办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业主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补足。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在本办法施行起5年内,每年按不低于五分之一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直至达到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交存上年同类型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交存。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按小区、幢、单元(层)、户设立,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其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网上办理制度,接受市和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变更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将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分户帐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款的30%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以凭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票据或有关证明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支取个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并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除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外,应当每年充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管理费用具体额度每年由财政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管理费用收支明细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查询。
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汽车收取的停车费;
(五)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租金或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六)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七)原有的物业日常维修费专用帐户内的本金及利息;
(八)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九)本办法实施前,已缴存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被拆迁房屋维修资金、电梯维修资金等款项;
(十)其他依法应当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每半年核对一次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复核。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其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期及保修责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适用下列原则:/ Q2 b9 Y- H* m% n0 `
(一)多幢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多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 A3 k& a$ o& S! s' N* ?, b+ c8 g(二)专属单幢房屋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 r! |) q$ `1 J" c(三)专属一个单元房屋的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房屋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专属一个楼层房屋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房屋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支出由售房单位和个人按现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比例分摊;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的业主应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相关费用。/ t$ V) d$ |6 i
第二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对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中修及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费用预算并公示,经业主大会通过并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中修及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公示,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三分之二业主以上通过并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所在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中修及中修以上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费用预算并公示,经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三分之二业主以上通过并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服务合同中未明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以下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该部分维修资金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从业主维修资金账户内按年列支房屋统筹维修资金。房屋统筹维修资金应当单独设账、滚存使用,其列支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或根据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列支。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日常维修登记,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示统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期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电梯故障、屋盖漏水等严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抢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报告,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后及时通知开户的商业银行预先拨款,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紧急状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的规定,将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先行列支。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紧急状况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报告,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后及时通知开户的商业银行预先拨款,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三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凭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及有关业主账户余额等情况,符合规定的预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的70%;
(三)维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工程决算在本小区内公示7天,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其中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或业主委员会有异议的工程决算以及工程决算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应交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工程款余额。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相关业主同意;
(二)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业主委员会同意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
(四)维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工程决算在本小区内公示7天,经业主委员会认可(业主委员会有异议的工程决算以及工程决算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应交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代交或承担相应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存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或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或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售公房是指居民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原公有住房。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电梯前室、走廊通道、设备间和物业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业主共用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属于全体业主或单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信报箱、电梯、消防、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体设施、公共停车位、道路、场地、绿地和区域围护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是指:
(一)主体承重墙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二)整幢楼屋面、户外墙面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三)整幢楼外檐面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四)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百分之三十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六)整幢楼或者单元下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换,或者更换、维修、改造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百分之二十的;
(八)更换电梯,或者更换、维修电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百分之二十的;
(九)物业管理区域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十)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公有住房售后已缴纳维修资金的,该维修资金作为首期交存额划入业主分户帐户。
本办法施行后,未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小区,其物业维修费用的承担方式按照《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已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业主,不再交纳日常维修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陆』 学校维修费预算方案怎么写
维修费'方案写上具体项目维修单价,多少面积!每一项列表上更计上总价!
『柒』 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
基金的续筹管理方法:
1、当储备的维修基金不够维修改造时,可按10元/平方米,由业主委员会向广大业主筹集。
2、当电梯房业主的维修改造电梯,基金不够使用时,可由业主委员会向本座电梯业主按实际所需款与住房面积的比例收取。
基金的使用:
1、基金的使用必须由物业公司提出使用方案,报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方案认为可行属实,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进行讨论决定是否使用,讨论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向房管所递交使用方案,接受房管部门的监督及指导。
2、当发生设备损坏,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情况比较紧急时,业主委员会可代替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可免除举办业主大会议事,但事后要在业主大会中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3、共用维修基金只用于区内设施设备的改造及更换,不得挪用他用。
4、维修基金的使用范畴;日常的维修保养不属维修基金使用范畴,此费用如物业公司负责。
5、维修基金适用于区内的大中修及改造更新的使用,中修:一次性设备设施的维修费超过5000元。大修:一次性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超过10000元。更新改造;一次性的更新改造费用超过5000元的设施设备改造。
6、电梯的维修基金使用与小区的维修基金独立使用,当电梯发生故障,需要大中修、改造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本座楼的所有业主按产权面积承担,可用业主购房时所缴的维修基金,不够时按一定比例筹款。
『捌』 事业单位拖欠修理费用解决办法
如果是有凭有据的欠费未付,而欠费单位又故意拖延不付的,可以向欠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反映,会有效的加快这个问题的解决。
目前,事业单位维修费经常发生且在支出公用经费中占有一定比例,比重远超办公费,尤其“三公经费”的严控支出的情况下,为了维修费用的真实性,避免其微博他费用的转嫁,提高财政公共资金经济效益,对维修费的财务管理具有现实意义。空间审计部门在审计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时,加强对维修费用的审核,从维修工程的决策、实施、验收各个环节的手续,对照工程实体抽查核对完成内容,做好审计监督微信职能。
『玖』 控制汽车维修费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合理及时的保养很重要,良好的驾驶习惯,这些都可以保证车况的良版好而减少汽车故障发权生的几率从而降低汽车的维修费用,还有选择水平过硬,稳定的汽车保养厂家和其建立长期联系,培养驾驶员简单问题的自我动手能力都可以控制汽车维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