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我是次要责任,对方的维修汽车费用我需要赔偿吗
肯定是不对的。譬如说。你车顺100元,对方保险公司负责70元,你自己的保险公司负责30元,是这样划分的。
『贰』 楼顶漏水,没有物业管理,维修费用由谁来付
摘要 如果楼顶已过了保修期,且是在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造成渗漏,由所有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
『叁』 小区电梯坏了,维修费用谁负责
法律分析:
小区电梯坏了,维修费用由物业和业主共同负责,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肆』 顶楼漏水维修费用谁承担
一方面,楼顶属于全楼业主的共有财产。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则进一步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与之对应,本案所涉屋顶覆盖着全楼,关乎全楼业主的共同利益,决定了其虽然不属于某一位业主的室内,楼下的业主很少涉足,平时也只是与你的生活直接、密切相关,但它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全楼业主共有。
另一方面,全楼业主必须承担楼顶的维修费用。在我国,民事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全楼业主对屋顶享有共有权利,可以对屋顶进行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正如物权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结合本案,全楼业主对屋顶的核心义务无疑是维护。维护的内容自然包括在屋顶出现漏水情形时,共同出资恢复到能够发挥正常作用的状态,而且任何一位业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种种理由推脱。基于全楼业主对于屋顶所享有的份额均等,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自然应当由大家平均分摊。
『伍』 交通事故中,我非机动车次责,对方机动车主责。对方修车花费五万,我修电动车花费1500,该怎么赔偿
你修电动车的费用1500元,由对方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只按有责赔偿,不分责任大小;
对方车辆维修费用50000元,你按次要责任比例30%,赔偿对方15000元。
『陆』 底下的住户要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吗
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这些都属于住宅的共用部分,不属于某一住户所有,任何一层居民都没有专用权。因此,对楼顶等共用部位,按照民事法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各个共有人在共享权利的同时,应当共负维修养护责任,因此,根据此项规定,楼顶漏水的维修责任属于全体业主,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出资来负责维修。但同时,根据该(办法)4条和第6条规定,公有住宅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来源有两部分,一是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其中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二是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由此看来,楼顶属于房屋的共用部位,其维修责任属于全体业主,维修费用应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中支取。如果原售房单位还有维修基金,则需使用此基金进行维修。如果原售房单位的维修基金已花光了,则应由原售房单位按照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但是,如果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话,则应当由损坏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当然,如果维修养护发生纠纷,即原产权单位和其他住户都不愿意承担维修责任,且不能协商解决的,顶层居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柒』 民法典小区楼顶维修费该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由该栋居民楼的全部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当然,如果有维修基金可以使用维修基金。小区楼顶并非顶楼住户的专有部分,而是该栋居民楼全部业主的共有部分,依据法律法规,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负有共同管理的义务,该义务主要就是体现在对楼顶的维护,因此,当楼顶需要维修时,该栋小区楼的全部业主应该平均承担楼顶的维修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