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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门市房维修费还收吗

发布时间:2024-06-29 10:44:24

Ⅰ 鞍山市全市产权房大规模收取房屋维护费。是属于乱收费吗,其它城市也有吗,以前从来没有过。

1、第三条里:(所收资金的维修部位)所称的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该条违法,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规定,这些属于主体结构,法定由房屋施工单位保修到房屋设计年限,正常就是50年或者更多年。这一款项应由开发商和承建单位或公有房屋出售单位承担。不应该由产权人承担。
2、第三条里:所称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这条没有事实依据。
有相当一部分80,90年代的住宅没有上面的大部分设施,或者只有很少项目。不应该向所有产权人收费。另外产权人已经每年都缴纳了公共部位维修费。足以解决问题。这属于双重收费。
3、违反了合同法,“公平公正平等自愿,不违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原则。 根据合同法:产权人购房合同里没有维修金这一条款。购房合同已经履行结束。政府不能单方面追加合同条款。并强迫执行。百姓如不接受,政府就违背合同条款。剥夺百姓的房屋处理权。另外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卖房款包含了房屋维修资金。
4、违反了物权法,剥夺了房屋产权人的房屋处理权。
5 、具有欺诈百姓的嫌疑。地方报纸配合政府的宣传,以房屋养老金,房屋进入维修期,所以产权人有义务交费为由。隐瞒了法律规定的房屋保修方的责任。
6,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我们知道普通的工业产品尚且有三包售后服务,对主要部分甚至终身保修。公民住宅是关系公众安全和利益的建筑产品。出售房更应该有保修的义务。政府应该督促管理住宅出售方的行为。为百姓谋利益。保护百姓的权益不受侵害。

Ⅱ 鞍山产权房公共部分维修费每平多少钱

有公共维修基金办产权缴纳 还有每月每平0.2元 维修费

Ⅲ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含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产权人或者单幢住宅内产权人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产权人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产权人或者住宅产权人及有关非住宅产权人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从日常维修费或者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自行承担。第四条鞍山市房产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鞍山市财政局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二章交存和统筹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产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产权人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产权人应当按照购房金额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产权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当到市房产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当地现行房改成本价2%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产权人所有。
同一房屋中包含多种产权类别的,按照建筑面积最大的产权类别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按照售房款25%的比例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该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八条原由国有单位自建而现已弃管的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建立或者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有住房房改所得资金全部用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统筹使用。第九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产权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且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当将个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第三章账户设置和管理第十条对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三级账户管理。市房产局与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管理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置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置第二级账户;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置第三级账户。
对售房单位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二级账户管理。售房单位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置第二级账户。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置。
申请设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
2.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批件;
3.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明细表;
4.业主委员会公章;
5.业主委员会主任的私章、身份证及户口簿。
(二)业主大会设置账户后,市房产局应当在30日内核对相关信息,并且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设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且将有关明细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撤销时,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房产局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后方可到专户管理银行进行账户变更或者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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