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业不能计提设备维修费吗
不是的,企业需要计提设备维修费用的。
看你执行的是什么准则、制度了
1、根据新准则,维修费计入管理费用-修理费(包含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
贷:银行存款等
2、如果是老制度,可以计入制造费用
借:制造费用
贷:银行
3、如果是大修理,则需要参考大修理支出。
具体参考,下面的资料: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属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范畴,是指企业为了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对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者改良所发生的开支,如生产设备的日常维修、定期大修,房屋进行装修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这是固定资产核算中的一次重要变革,也是第一次在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概念、范围和处理原则。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是: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按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处理;后续支出不能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处理。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各项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是:
固定资产修理。经常性的维修,通常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处理,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
固定资产改良。改良固定资产通常能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按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处理,应在发生时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混合型修改。如果后续支出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当判断该后续支出是否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如果满足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否则,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固定资产装修。如果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装修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两次装修间隔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与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账面价值,应将该账面价值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修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按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处理,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能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等,应在两次装修间隔期间、剩余租赁期和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修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等,不论是否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均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处理。费用较少的维护或装修等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费用较多的装修或改良等支出,在停工装修或改良过程中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装修或改良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时,再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摊销计入每期损益。
二、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是指“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有关、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以避免将替换部分的成本和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果企业不能确定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可将替换部分的成本视为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企业固定资产发生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首先应将相关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例1】某公司2004年12月自行建成了一条生产线,建造成本为600000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价的3%,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2007年1月1日,由于现有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已难以满足公司生产发展的需要,但若新建生产线成本过高,周期过长,于是公司决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改扩建,以提高其生产能力。2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经过三个月的改扩建,完成了对这条生产线的改扩建工程,共发生支出2800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该生产线改扩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大大提高了生产能力,预计将其使用年限延长4年,即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假定改扩建后的生产线的预计净残值率为改扩建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3%;折旧方法仍为年限平均法。为简化计算过程,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公司按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生产线改扩建后生产能力将大大提高,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改扩建的支出金额也能可靠计量,因此该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按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处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有关账户的余额
生产线的年折旧额=600000×(1-3%)÷6=97000(元)
累计折旧的账面价值=97000×2=194000(元)
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600000-194000=406000(元)
(2)2007年1月1日,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时
借:在建工程 406000
累计折旧 194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0
(3)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发生改扩建工程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280000
贷:银行存款 280000
(4)2007年3月31日,生产线改扩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406000+280000=686000(元)
借:固定资产 686000
贷:在建工程 686000
(5)2007年3月31日,重新转为固定资产时转为固定资产后,应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应计提折旧额=686000×(1-3%)=665420(元)
月折旧额=665420÷(7×12+9)=7155.05(元)
年折旧额:7155.05×12=85860.60(元)
2007年应计提的折1日额=7155.05×9=64395.45(元)
借:制造费用 64395.45
贷:累计折旧 64395.45
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费用化的后续支出是指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
固定资产修理是指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之后,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企业将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大修理等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这类维修一般范围较小、间隔时间较短,一次修理费用较少,不能改变固定资产的性能,不能增加固定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制造费用”;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制造费用”;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销售费用”。
【例2】某企业对现有的一台生产用设备进行修理维护,修理过程中发生如下支出:领用库存原材料一批,价值5000元,为购买该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0元;维修人员工资2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会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 7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
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之规定。根据此规定,企业购买该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50元不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原材料所含税金允许抵扣,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可归纳为以上六种类型,因其特征、性质和所有权的不同,需要依照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处理原则分别进行规范化的账务处理,才能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质量。
⑵ 企业生产车间机器设备的日常修理费,是计入什么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生产车间的设备日常维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即是计入“管理费专用”科属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企业不满足固定资产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车间设备日常维修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财政部财会[2006]3 号)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⑶ 生产车间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计入什么科目
生产车间固定资产维修费属于固定资产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因为是日常维修费专,所属以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如果是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大修理费用,则应予资本化。
费用审查类别
1.无形资产摊销的审查
主要包括:无形资产的估价是否真实、合理;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是否合理,注意查明无形资产仍可长期使用而其价值已全部摊销,或者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已到,而其价值尚未摊销完毕的情况,这可通过查阅无形资产摊销明细账查明;有无将无形资产摊销列入固定资产折旧的错误处理。
2.土地使用费的审查
主要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核实列支的土地使用费是否真实、正确;有无将上年度或下年度的土地使用费列作当年费用;对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书或虽已办理了证书,但当年未支付土地使用费的,应查明其是否按规定预提了土地使用费,并计入当年损益。
⑷ 生产车间的设备日常维修费用是计入“制造费用”还是“管理费用”
生产车间的日常设备维修费用计入制造费用,不计入管理费用。
⑸ 如何控制维修成本
控制维修成本主要办法主要有五点:
(1)加强对维修中更换备件的管理
在设备故障的处理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此备件坏却把彼备件给换掉了,或者只是设备调整的故障却更换了备件,造成备品、备件的浪费。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设备管理缺乏监督机制,维修工对换下的备件好坏不担负更换责任所致。为此,应当建立一种机制,确保维修工对更换的备件负责。备件更换后由有关人员组成的鉴定组进行审核,对没有损坏而换下的备件应对换件人进行必要的处罚。另外,对更换的备件要在设备上检验,填写更换备件单,以加强对备件的监督。并由技术人员做好备件的使用记录,统计出其平均使用寿命,以便控制备件的贮存量,并在备件损坏前及时进行采购,以防止备件不足或备件贮存过度而造成损失。
(2)加强对损坏备件的维修
对换下的备件,很多经过维修后还可以再利用。特别是许多机械类备件,通过电刷镀、喷涂等新工艺完全能够修复后再使用,而实际工作中,维修工一般并不愿进行维修。维修工不愿维修损坏备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缺乏必要的维修工具。机械维修工要配备合适专用的拆卸工具和测量仪表;电工必须配备精确的数字万用表、稳压电源、示波器、触点测试仪等必备工具,没有这些工具,维修工只能望件兴叹;二是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维修工辛辛苦苦修复了一个价格较高的备件,却没有得到丝毫的鼓励或奖励,久而久之使维修工逐渐丧失了对废件修复再利用的积极性。因此,应当采取相应的奖励措施,视备件的价格、重复利用价值、可靠性等方面,以原备件价格的百分比,对修复备件的人员进行奖励,并与月度、年度评优相联系,以鼓励维修人员对废件修复再利用的积极性。 (3)加强对车间备件库的管理
备件库应建立各设备领用备件台账,月底对设备领用备件台账与维修工对设备维修所填写的更换备件单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下落不明的备件,要严格追查去向。这样可以有效预防备品、备件的流失问题。车间备件库一方面存在着备件的不足或缺乏,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备件积压的问题,容易造成较大浪费。为此,有必要对常用备品、备件,建立最高限、最低限台账,保证不超过上限,又不低于下限,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既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要求,又不造成备件的积压,以使备件得以有效运转,减少备件的积压问题。
(4)坚持保养制度及日常设备巡检制度
制定严格的保养制度及保养规定,促使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去做,发现故障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同时维修人员加强对设备的点检和巡视。特别要通过询问设备使用者,了解设备运转情况,并作好记录。使用者和维修者共同配合,可把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延长设备备件的使用寿命,从而降低设备维修费用。对于重点设备(包括高价值昂贵设备和一旦出现故障可对生产全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设备)应安装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仪器,把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因设备停机而产生的重大损失。总之,降低设备的维修费用必须通过各个方面的有效结合才行,要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开展设备管理工作,把效益观念贯彻到设备管理的各个环节。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管理思想模式,注重前期管理,注重设备的可靠性,注重设备监测与诊断技术的应用,注重备件管理的经济性,注重设备的更新与改造,逐步建立起以效益为中心的设备管理新体制,保证企业的整体经营目标和最大经济效益的实现。
(5)加强企业员工的技能培训
企业要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实实在在的把员工的技能培训得到提高,技能培训如何才知道提高。只有培训还要有考核这样才有员工的竞争机制,技能提高了员工自然就会正确的操控设备,维护设备,保养设备。
现代设备管理追求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佳为目标,设备维修就是 在设备出现故障或技术状况劣化到某一临界状态时,为恢复或改善其功能而进行的一切技术活动。设备维修的组织与管理的目的就是提高设备维修资源的利用率,使设备可利用率与维修资源利用率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通过设备维修的综合分析,以设备维修为龙头,将提高维修资源利用率的指导思想贯穿设备管理全过程,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费用。
⑹ 2019年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七条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
物业管理企业到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第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如一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10%时,管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管委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续筹基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代管单位,计入管委会账户和产权人明细户。
利用产权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应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人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第十条管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证明及产权人明细户清单,到代管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管委会账户手续。
产权人变更时,维修基金产权应同时变更。原产权人或变更后的产权人应持转让合同及双方身份证明到管委会登记变更,并由管委会到代管单位办理产权人明细户更名手续。维修基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的账面余额进行结算。
产权人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灭失的,可办理销户手续。经管委会出具证明后,到代管单位按维修基金明细户账面余额提取。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个人累计交纳的比例分别退还。
第十一条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
管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包括:(1)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摊情况,包括维修工程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及各产权人分摊的费用;(2)维修基金总账余额;(3)维修基金明细账余额。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补建维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账。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