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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车辆维修费的管理

发布时间:2024-10-23 22:18:22

A.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是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是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第三条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简称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邮电支局、邮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是办理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邮亭、邮政报刊亭等是邮政企业的服务点。
邮电代办所视同邮政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第五条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第六条凡使用我国邮政业务的一切单位或者个人统称邮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第七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第八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在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损毁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第九条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第十条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有书面证明,并开列邮件具体节目,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妨害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五)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七)其他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第二章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邮电部规定;邮政企业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部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管理局批准,报邮电部备案。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十四条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和邮政设施。第十五条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信箱或者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第十六条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居民楼房每一单元的地面层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使用。
信报箱由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维修、更换,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B. 沈阳市邮政通信通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保障邮政通信的畅通,给全市公民、组织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邮政局是我市邮政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的邮政通信事务管理。第三条 邮政通信设施及邮电服务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信报间、信报箱群(或信报箱)、收发室,是住宅建筑、办公建筑的组成部分,列入建筑设计标准和竣工验收项目。
邮政通信设施的设计标准,应符合邮政通信通邮的规定。住宅建筑、办公建筑的竣工验收,应有邮电部门参加;没有邮政通信设施的,不予验收。第四条 新建、改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建筑,应在方便投递信报的地方设置收发室。多单位同在一处办公的,应在总出入门外设置联合收发室。第五条 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楼),应在总出入口处设计有收发室、信报间或信报箱群。不适合设计收发室、信报间或信报箱群的住宅小区(楼),应在每个单元一层楼梯口处设计有标准分户信报箱位置。
标准分户信报箱的设置要求为:
(一)信报箱数与本单元住户数相对应;
(二)距地面高度为一点二米;
(三)方便投取信报。第六条 收发室、信报间、信报箱群及标准分户信报箱的建筑、施工费用和维修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日常的维修和更换,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负责,也可与当地区邮电部门订立合同由当地区邮电部门维修和更换,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承担费用。第七条 建筑施工部门应按设计标准施工和安装通邮设施。对设计中没有邮政通信设施的工程,应拒绝承建。第八条 信报间、信报箱群设置的标准分户信报箱和每单元内安装的标准分户信报箱的编号、配锁,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负责。第九条 公民和单位都有保护邮政通信设施的义务,不得故意损毁、破坏邮政通信设施,不得在通信设施旁堆放杂物,妨碍投取信报。第十条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楼)无通邮设施的,已有信报箱但无编号或损坏的,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列出计划,逐步补修。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楼),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建、更名、迁移,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持地名机关批准的门牌号码证明,在投入使用三个月内,到市邮政局办理通邮申请手续。
邮电部门应在接到通邮申请书五日内到现场勘察,十日内作出是否通邮的决定。对符合通邮条件批准通邮的,须从批准之日起七日内通邮。第十二条 通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总出入口处,设置有收发室或联合收发室,配有收发人员,备有收发专用章和接收人员名章。
(二)住宅小区(楼),凡设置收发室的,应备有收发专用章和接收人员名章;凡设置标准分户信报箱的,应编号、配锁。
(三)通往申请通邮地的通路能保证投递人员和车辆通行。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责任单位或产权单位应承担补设通邮设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并处以补设费的二至五倍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除责令其排除妨碍外,赔偿实际损失。对故意破坏通邮设施的,转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除令其限期改正外,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邮政部门应向申请部门赔礼道歉,并对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邮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邮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 海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

国家给予邮政企业用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补贴资金,邮政企业需将其使用计划向省财政部门、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其他政策优惠。相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扶持农村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投入村邮站,提高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村邮站运营和人员补助由政府提供。


邮政企业需在农村地区逐步设置村邮站或其他邮件接收场所,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村邮站代办其他邮政业务支付酬金。


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校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城镇社区或旧城区改造,应配套邮政普遍服务邮政营业和邮件处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较大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等地应设置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邮政企业可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政信箱(筒)、报刊亭等设施,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等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邮件处理场所,应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原则作出妥善安排。


住宅区、居民住宅楼在便于投递位置设置信报箱,建设纳入统一规划,同步进行,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已有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产权人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补建。破损信报箱应及时维修或更新。


运输企业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邮件保证安全,优先运输,并在运费方面给予优惠。邮件装卸固定场所和出入通道应妥善安排于机场、港口、车站。


邮政企业运递邮件的专用车辆需按规定喷涂邮政专用标志色和标识,减收或免收柴油车车辆通行附加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执行投递任务的邮政从业人员通过渡口、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确需通过禁行路段或在禁止停车地点停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通行或停车。轻微交通事故,交通民警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后优先放行。重大交通事故不能当场放行时,应通知邮政企业协助保护邮件安全和转运。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非法检查、扣押、拦截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损毁邮政信箱(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私自开启、封闭邮政信箱(筒)或向内投放危险性物品或其他杂物;在邮政营业场所门前通道或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邮政局车辆维修费的管理扩展阅读

《海南省邮政条例》经2011年11月30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普遍服务、保障措施、市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61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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