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区水管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如果有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应用公共维修基金来解决;没有共同维修基金的,应该是共用该管道的所有住户共同出资来解决。
B. 小区污水主管道维修费用谁承担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鉴定,污水主管道因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进行维修,可要求开发商、水管供应商承担;若管道漏水是自然损坏的,产生的费用由物业启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若是因为小区业主自身原因导致的,则由业主进行维修承担。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C. 小区大楼里污水管道被堵塞疏通费由谁承担
小区大楼里污水管道被堵塞疏通费一般由业主共同承担。
首先,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小区大楼的污水管道属于该楼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这意味着,每一位业主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这些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当污水管道出现堵塞等问题时,通常会影响到整个大楼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的日常生活。因此,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疏通费用是合理且合法的做法。
其次,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公平性原则,共同承担疏通费用也是一种相对公平的方式。在小区居住环境中,每位业主都享受着公共设施带来的便利,同时也应该承担公共设施出现问题时的维修费用。如果仅仅由部分业主或者单个业主承担这些费用,显然是不公平的。而通过共同承担的方式,可以确保每位业主都按照其享有的权益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共同承担疏通费用也有助于提高问题的解决效率。当污水管道堵塞等紧急问题出现时,如果费用承担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可能会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给居民生活带来更大的不便。而通过共同承担的方式,可以迅速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及时解决问题,恢复小区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小区大楼里污水管道被堵塞的疏通费用应由业主共同承担。这不仅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也体现了公平性原则,同时有助于提高问题的解决效率。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费用分摊方案,以确保每位业主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D. 居民楼污水管道破裂费用谁出
法律分析:室内污水管维修,如果要维修的室内污水管,是隶属本物业范围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能够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的。如果要维修的室内污水管,不是隶属本物业范围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则应该自费进行维修,不能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的。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范围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交纳肯定准则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 楼上的污水管由谁出资维修
看了下面的规定,就清楚了.
楼上楼下两户共同承担费用,比例见<规定>
有"专项维修资内金"的,费用容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按照本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物业的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二)部分共用部分,是指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三)全体共用部分,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