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国家、地方投资或集体、单位自筹资金修建的坑道、地道、掘开式工程以及结合基本建设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地下生产车间、仓库、指挥通信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等均纳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围。各级人防部门对所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使用、管理,有检查、督促、指导的责任。第三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间地组织实施。其任务是:做好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平时和战时使用的需要。
各级人防部门和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落实管理部门和人员,建立必要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维护管理的经验。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不同情况的人防工程应分别达到下列要求:
一、已交付使用的工程
1.工程主体和口部的拱顶(顶板)、侧墙、地坪(底板)结构应保持完好;
2.工程内部整洁、空气新鲜、无渗漏水、饮水符合卫生标准;
3.防护密团门(盖板)、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密闭性能良好,转动灵活,风、水、电系统和三防、通信设备工作正常;
4.金属、木质部件锈蚀损坏;
5.防火、防倒灌设施安全可靠;
6.出入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二、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口部尚未处理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和维修保养,应达到已完工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要求。
三、主体未完的停缓建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应定期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坍塌和损坏。
四、属于维持现状的工程,应设管理门或盖板;平时有用或暂不具备使用条件以及远离市区的工程,经定期维修保养后,出入口可采取临时封堵措施。第五条除指挥通信等重要专用工程外,其他人防工程在不影响战时使用、不损坏工程结构、不降低防护能力和有利于工程维护管理的前提下,平时都可对外开放,因地、因洞制宜地安排使用。第六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向当地人防部门办理使用手续。租用人防工程,应按规定向出租单位缴纳租金。第七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城市的公用人防工程(包括中、小学单位工程和未落实单位的联合工程),由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出租的人防工程,由租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管理。第八条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必要的维护保养、治安保卫、防火、防洪、测试、卫生和检查报告等管理制度,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状态。第九条所有人防工程,都要建立工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地质、水文、测量、设计、施工、验收的图纸资料和设备说明书及设备运行、维修记录等。档案应按统一要求,分项整理,汇编成册,分别由地、市、州、县(区)和单位人防部门各保存一份。重点城市的人防工程总体规划,指挥通信工程的档案,应报省人防办公室一份存档。第十条要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座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指挥通信工程不得对外开放;参观人防工程须经城市人防部门同意方可安排;外宾参观人防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劳力,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解决。公用人防工程所需的劳力(包括看管人员),可采取动员城市职工参加义务劳动或雇请临时工的办法解决;维护管理设备复杂的工程,可招用临时工组成精干的专业队伍进行维护,也可承包给单位。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安排劳动力进行维修管理;设备技术复杂的维护项目,可承包给外单位或人防部门的维护队伍进行维护。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公用人防工程中,凡平时使用的有经济收入的工程,维护管理费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公用工程维护管理费,从人防工程费中解决。公用工程维护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
二、各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除企业单位生产性的专用工程外,免征固定资产税,也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凡平时使用的有收入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从收入中开支。没有收入的人防工程,企业单位工程的大修,从大修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维护管理费用,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材料,应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解决。
三、军队人防工程(包括原由人防部门投资修建,军队使用的工程)的维护护管理费,按军队有关规定开支。
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国家人防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