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揭穿智能家居加盟商的骗局
紫光物联UIOT纯粹骗子,市场招商人员素质低下,为了让你交钱想着法应付。当你想退订金,免谈,玩消失,毫无诚信可言
㈡ 智能家居加盟开店要注意什么事项
全屋定制加盟骗局及套路—货款变投资预付款
某投资者想要开设一家家居全屋定制店铺,便在网络上搜索相关全屋定制资讯,很快便被一家全屋定制公司的广告所吸引。
该五金公司宣称其是一家专注于全屋定制行业新产品研发生产,产业升级转化,市场整合营销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某某全屋定制”品牌已经成为全国知名品牌,具有“厂价直供,无中间环节,质量保证式”、等众多产品优势,能为加盟商提供“保姆式全程扶持”、“密集广告推广”、“全天候售后服务”等合作优势。
更重要的是,该全屋定制公司还向投资者承诺“进货价为市场价四—六折折”、“预付几万元货款,可得价值十几万元的货物”、“根据预付款金额,总部赠送相当于预付款金额20%-30%的货物”、“总部赠送收银机”、“享受总部租金和装修补贴”、“免费下店全程扶持”、“驻点指导选址,形象设计装修,商品陈列摆放,开业促销活动,维修技能、市场营销、产品知识培训”等等。
由于全屋定制公司承诺的供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后期拿货还有10%的返利,且全屋定制公司承诺赠送收银系统,有租金和装修补贴,免费提供选址嫌烂高、装修设计、促销活动策划等服务,全程扶持加盟商开店等等,合作条件非常优厚。投资者在考察当日,即与全屋定制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向全屋定制公司支付了货款预付款x万元。
考察回去后,投资者连忙租门面,搞装修,打理好门店后,打算大干一场。
此时,一瓢接一瓢历轿的冷水迎面扑来。
首先,是运费及赠送货物问题。
签约前,公司承诺有运费补贴,且首批货物免运费,投资者收到公司赠送的货物时,发现
所赠送的货物都是一些不值钱的东西(标价高达1.5万,实际价值可能只有2千多),且运费是到付(价值2千多的东西,运费高达1千多)。投资者找公司理论,公司表示运费需要投资者先垫付,后面凭单据再找公司报销,走流程审批(此又是一个套路,投资者至今未收到报销的运费)。
其次,是货款变投资预付款。
签约前,公司表示预付的款项是货款,后期拿货可以直接抵扣。等投资者在公司提供的线上商场下单平台订购货物并要求公司发货时,公司表示,要进货,必须先支付货款,之前支付的是投资预付款(获得销售该品牌产品资格的款项,类似于加盟费),并非是货款。等投资者兴冲冲拿出合同打算跟公司好好理论时,就傻眼了,合同上果然明晃晃写着“投资预付款”五个字。
再之,是进货折扣及价格问题。
签约前,公司明确表示进货价格按公司定价的4-6折拿货。等投资者要进货时,不仅预付的货款不能抵扣,进货价格还要按照公司定价支付,而公司定价竟然比淘宝零售价格还要高。等投资者又打算拿出合同跟公司好好理论时,竟然在合同中找不到任何关于进货折扣的约定。
最后,是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的问题。
经过以上套路打击,投资者终于醒悟过来,发现自己被骗,遂联系公司表示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款项。此时公司连最后一块遮羞布都不要了,直接表示:合同不是加盟合同,是经销合同;合同没约定4-6折拿货;合同没芹尺约定支付的预付款可以直接拿货,而是明确约定了,预付款是投资预付款,是取得销售该品牌产品的对价,后期根据投资者的进货量按10%的比例分批返还;投资者现在要解除合同属于违约,需要支付50%的违约金等。
综上,整个骗局实施完毕,投资者血本无归。如果真是按照合同约定,投资者必须要按照高于零售价的价格从公司拿货,且拿货量是投资预付款的10倍,才有可能分批拿回前期支付的投资预付款,拿货越多,亏损越多,只会越陷越深。
投资者在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找到古东玲律师团队,古东玲律师团队在接受投资者委托之后,搜集了该公司及品牌存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及涉嫌合同诈骗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侦查。目前案件尚在经办中。
如果你也遭受了类似的加盟骗局或套路,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全部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收据、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品牌手册、电话录音等),尽快联系专业人士进行维权索赔。
㈢ 智能家居为什么是骗局 智能家居是什么
智能家居不是骗局,好的智能家居方案价格很贵,一般人难以接触到。国外的品牌比较多。国内弄得一些噱头,都是伪智能或者半智能。并没有改善用户体验。所以让人觉得是忽悠。
㈣ 风口的智能家居为什么成为骗局的,附智能家居发展历程
风口的智能家居之所以成为骗局,就在于人们只看到了风口,而没有看到风口下所需的硬件支持,使得尚在技术初级阶段的智能家居与无限放大其功能的营销语言导致了用户实际体验落差。
没有形成规模的用户数量以及发展代理商的营销模式,再加上产品实际使用出现的种种问题导致的极差用户体验,使得智能家居在营销端和客户端都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以至让他们觉得就是个骗局。
㈤ 慕尚科技智能家居是传销吗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传销行为,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